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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妊娠流产未构成伤残 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时间:2016-12-13 14:50:26    作者:管国珺    来源: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被侵权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于被侵权人精神是否造成严重损害一般参考其伤情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越高,则视为精神损害越严重,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越多。但是,妇女因交通事故造成妊娠流产,而又未构成伤残,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

作为被侵权人的妇女认为,自身遭受交通事故致使妊娠流产,使即将成为一名准母亲的梦想落空,天伦之乐不能共享,同时交通事故是否影响再次妊娠不得而知,不管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均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当由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人则站在另一角度认为,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未构成伤残,说明伤情较轻,妊娠流产可能是被侵权人自身体质因素影响,不能完全归责于交通事故。其次,被侵权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可再次妊娠或者再次妊娠存有障碍,故交通事故未对其以后生活造成影响。最后,如果类似妊娠流产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势必造成赔偿纠纷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增加法院工作任务,分摊司法资源。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造成妇女妊娠流产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是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综合分析,不可孤立一面,偏信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中也可以看出,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关键还是在于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交通事故造成妊娠流产,未构成伤残,说明被侵权人自身身体并未遭受严重损害,但妊娠流产这一事实对不同妇女精神造成的影响可能差距较大,此时应当考虑被侵权妇女实际年龄、健康状况、有无子女、妊娠难易程度、婚姻状况等因素。如果被侵权妇女年龄较大,同时也没有子女,妊娠过程艰难,对胎儿出生抱有巨大希望,因交通事故流产很有可能导致以后不能再次妊娠,此种情况应当给予适当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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