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意见
重拳出击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诈骗弱势群体从重处罚 ■严惩上下游关联犯罪 ■赃款“洗白”仍要追缴 ■综合判断是否“明知”
时间:2016-12-21 08:56:41 作者:曹雅静 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七个部分、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总体要求、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睿懿、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元明、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出席会议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新闻发布会。 诈骗弱势群体从重处罚 今年9月起,几起陆续发生的在校学生被骗走学费而导致猝死或自杀的案件,使电信诈骗,尤其是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诈骗这一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新型犯罪,再次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重病患者等;诈骗特定款物的,如诈骗扶贫、救济、优抚款物;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的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力求从制度上细化量刑准则,明确量刑事项,切实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 此外,《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时,人民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的基本要求;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的定罪量刑标准,确保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力求全面从严惩治犯罪。 严惩上下游关联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往往呈现多人共犯、分工较细、环节较多、流程较长的特点。有效惩治此类犯罪,必须斩断其犯罪链条,综合惩治,确保全方位打击,不留死角。 《意见》规定了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处理原则及定罪量刑标准,坚决惩处依靠下家为不法分子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严惩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设备和技术支持等行为;严惩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或者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等行为;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李睿懿介绍:“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一近年来持续高发的犯罪活动,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受害群众众多,境内外勾结作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分子,以及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团伙主犯,诈骗惯犯、职业犯、累犯等,坚决依法从重处罚。” 赃款“洗白”仍要追缴 许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会采用各种方式、手段来转移、隐匿赃款,企图对犯罪所得进行“洗白”。被骗钱财“覆水难收”,直接侵害了群众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特别是一些普通群众的生活费、治病钱、学费等被骗走,导致这些群众的生活更加困难,精神备受打击,造成严重物质和精神损害。 《意见》坚持全力追赃挽损的原则,明确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或者他人无偿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机关将一律依法追缴。 综合判断是否“明知”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成员主观故意内容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为明晰法律界限,方便司法机关操作,《意见》提出了认定“明知”的标准,即综合判断标准,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手段特征、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前科情况、接受调查的态度等各方面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据了解,本次出台的《意见》,通过严格证明标准,遵循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旨在实现司法公正,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关注《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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