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辅导:司法公开的新机制
——以眉山诉讼辅导实践为样本
时间:2014-04-14 14:06:54 作者:刘楠 喻敏 倪玉君 张帆 来源: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为最高法院指定的第二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眉山 中院在司法公开领域作了全面、持久的探索,继成立司法公开办,建立司法公开“四大通道”、“六大平台” ,按照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深入推进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工作后,又本着服务群众、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理念,创新引入诉讼辅导机制,实现了法院在司法公开领域的互动,司法公开工作得以升华和提升。本文介绍了诉讼辅导的概念、内容及运行,归纳总结了其在司法公开领域呈现的特点,明确了以诉讼辅导方式实现司法信息公开的原则,并对诉讼辅导公开司法信息应当注意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提示和粗浅研究,期望能为中国司法公开提供一点有益启示和参考。 一、诉讼辅导机制简介 (一)概念 诉讼辅导,是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新增的具有特定服务内容的环节,即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设立诉讼辅导法官,对提起经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纠纷的诉请人 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了解其心理上的真实需求,辅导诉讼常识和对司法的认知,指导理性诉讼,帮助寻求最适纠纷解决方式等一系列活动。 (二)内容及运行 1.诉讼辅导的主体、对象和时间。诉讼辅导人员由诉讼辅导法官、书记员组成,辅导法官除有良好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和人生阅历,还须具备一定的心理辅导能力。接受诉讼辅导的对象为对民事纠纷准备起诉或上诉,且其起诉经过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请人。诉讼辅导的时间是在一审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或二审案件上诉审查期限内;诉讼辅导室要整洁、安静、温馨,确保辅导能够正常进行不受干扰。 2.诉讼辅导的内容。诉讼辅导的内容包括四项:一是诉讼心理,即 “诉讼中不同角色围绕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争讼的心理”,它至少包括诉讼认知、诉讼情感、诉讼动机等交互作用的“知、情、意”三个最基本的心理因素,诉讼心理是更深层次的社会心理在诉讼中的表现 。辅导诉讼心理可以通过解决情绪上、心理上的问题为纠纷解决打好情感基础。二是诉讼常识,即诉讼法规定的在诉讼中依次进行的各项流程和当事人需在诉讼中完成的事项与要求,通常涉及起诉、立案审查、先行调解、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内容。三是对司法的认知,即通过对司法解纷方法利弊、风险的说明,促进诉请人对司法规律的了解和认识。四是纠纷解决方法,通过前述内容的辅导,针对不同的诉请人和不同的案件类型,为他们推荐或帮助他们选择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方法,如非诉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3.诉讼辅导的流程。民事纠纷诉请人来到法院后,法院立案庭对其提起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认为该纠纷符合立案条件的,作“预立案” 记载后引导至诉讼辅导室进行诉讼辅导 ,辅导法官以谈话方式进行辅导,同时由书记员做笔录,辅导步骤如下:(1)核实诉请人身份;(2)向诉请人发放《审务效能廉政监督卡》,并就条款进行解释;(3)倾听诉请人陈述,了解纠纷基本情况和诉请人真实需求,判定其诉讼预期并舒缓诉请人情绪;(4)讲解诉讼涉及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常识,介绍法院诉讼流程和审判管理规定;(5)提示诉讼风险,告知诉请人可能支出的经济、时间成本以及可能存在的败诉风险和执行风险;(6)介绍纠纷解决方法,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诉请人的真实需求,推荐适当的纠纷解决方法;(7)对需要司法救助的诉请人,告知获得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8)告知法院司法为民、司法公开等举措以及诉请人请求了解的司法事项和辅导法官认为有必要告知的其他事项;(9)听取诉请人对辅导工作、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患病、年老、伤残等情况特殊的诉请人,到法院接受辅导确有困难的,辅导法官可到其住地开展辅导工作。 4.经过诉讼辅导的纠纷走向。经过诉讼辅导纠纷走向共有四个:一是经过辅导,有的诉请人自行放弃起诉,由法院注销立案“预登记”;二是在辅导环节由辅导法官或专职调解法官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经辅导,诉请人愿意选择非诉调解方式的,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负责对外委派调解;四是诉讼辅导结束后正式立案。上述三种走向不适宜、不适用、当事人拒绝适用、或者适用后纠纷仍无法解决的,在诉讼辅导结束后按规定予以正式立案并分别分流至速裁庭速裁 或业务庭精审 。 2013年,眉山法院共收到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起诉15000起,法院对其中9254起进行了诉讼辅导,占符合条件的起诉总数61.69%,经诉讼辅导后正式立案总数为7172件,占诉讼辅导总数77.5%,占总立案数即总收案数12918件的55.52%。另在诉讼辅导环节化解纠纷5324件,占诉讼辅导总数的57.53%,其中分流至非诉调解组织1233件,经诉讼辅导诉请人放弃起诉1023件,辅导法官自主调解成功1303件,专职调解成功1765件。另在分流至非诉组织调解环节达成非诉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304件;在辅导法官调解环节,调解成功后正式立案出具调解书1173件,占调解成功总数的90.02%;在专职法官调解环节,调解成功后全部予以正式立案并出具调解书;诉讼辅导结束后即予正式立案的有3930件 。经预立案和诉讼辅导后正式立案的7172件案件中,实际在正式立案时已有3242件纠纷得到化解,化解比率达45.2%,占2013年全年正式立案总数的比例也达26%,这些案件包括非诉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诉讼辅导法官、专职调解法官调解成功的三种类型。 二、以诉讼辅导方式公开司法信息的内容和特点 诉讼辅导基于普及法治、司法为民和创新纠纷解决方法的理念产生,其既是普及法律知识的举措,又是司法便民服务群众的手段,既是关注情绪解决的新的解纷方法,又是实现司法公开互动的新机制。通过法官与诉请人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以互动的方式为诉请人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司法信息:一是各种诉讼流程信息,包括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条件和程序、开庭审理、宣判、执行以及诉请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等司法信息;二是法院司法为民的服务信息,包括诉讼咨询、材料收转、审判流程查询、判后答疑、信访接待、司法救助条件及程序等司法信息;三是纠纷解决的各种方法、特点、风险等信息,包括非诉调解、先行调解的优势、诉非对接中的各项便民新机制、诉讼解纷的特点、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信息;四是涉及纠纷解决的法院内部的审务工作信息,包括法院审判管理、内部监督以及裁判文书上网等各项审务信息。 诉讼辅导法官以互动的方式将上述司法信息提供给诉请人,“公之于诉请人”,通过公开换取诉请人的知情与信任。这种公开与目前各个法院按照法律及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开展的常规公开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从公开的时间来看,诉讼辅导是在纠纷诉至法院后正式立案前的公开。其区别于庭审、文书、执行等立案后的各个阶段的公开,在纠纷尚未正式进入法院、诉请人与法院“打交道”的第一时间,在法院“前台” 借助诉讼辅导疏缓诉请人情绪的同时,将适宜公开的有关审判、审务的司法事宜及时告知诉请人,使其对法院工作、司法解纷特点和流程有基本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诉讼可能耗费的时间、经济、精力、“把握较高”的胜诉收益等各项诉讼成本、收益进行充分权衡,最终理性选择最适的解纷方式,实现诉请人与法院的双赢。 (二)从公开的受众来看,诉讼辅导针对的是就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书面或口头起诉且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潜在当事人。将其称为潜在当事人一是由于他们提起的纠纷尚未正式立案,纠纷最终是否由法院诉讼途径解决不确定因而尚未获得当事人身份,二是起诉符合立案条件由司法解决系高概率事件。审理公开自由旁听、庭审网络直播、微博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常规司法公开针对的受众广泛,包括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二者相比,诉讼辅导对司法事项公开的受众虽不如后者广泛,但较后者更有针对性,这类受众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当事人亲朋好友相比,公开事项对其纠纷解决具有切身利益,因此对法院在辅导环节公开给予的知情权、表达权要求更高、更迫切,加之辅导时纠纷未来解决的不确定状态致使诉请人心理上的焦虑、迷茫,对辅导法官公开的司法事宜可能会提出进一步解释的要求。另对来院咨询司法解纷事宜的但尚未提出起诉的潜在当事人或其亲朋好友,法院由导诉人员或辅导人员当面交流并公开相关的司法事项,这种公开方式虽与诉讼辅导公开的方式一致,但因受众不同而不属诉讼辅导的范畴。 (三)从公开的内容来看,诉讼辅导公开的内容非常广泛。法院在辅导环节除了对立案事项、文书上网事宜、审务及法院内部监督管理事宜进行公开外,根据诉讼辅导受众的不同需求,还可能将庭审事宜、执行事宜、听证事宜等一切司法公开的领域向诉请人展示,使他们对司法解纷特点有更清晰、更直观的认知,从而帮助他们决策最终的纠纷解决方式。此外,诉讼辅导还有一项特殊的公开内容,即内部监督方式的公开,通过发放《审判效能廉政监督卡》,告知法院内部监督方式,遇到法官审判拖延、吃拿卡要等违纪事项,除了可向审判管理部门、法院纪检部门举报外还可向辅导法官举报,辅导环节增加的监督途径在法院内部、部门之间形成了微制约机制,提升了监督力度,使辅导受众在走进法院的第一时间就能感受到法院公正司法的信心和决心,从而在心理上增强对司法的信任。 (四)从公开的模式来看,诉讼辅导是一种“双向互动”式的公开。旁听庭审、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两刊一网” 等对司法的宣传,“法庭纪实” 对司法的客观展示,执行公开、听证公开等诸多公开方式,都是一种单向给予式的公开,这些公开方式多从法院的认识、上级规定、管理需要出发,公开的“度”、“量”由法院自行决定,没有更多的顾及民众需求和感受,对他们的知情愿望关注不足、回应不够 。而诉讼辅导则是一种双向的、互动的、法院能当即得到反馈信息的公开模式,其通过辅导法官与接受辅导对象的面对面交流与沟通,在公开司法事务的同时,收集了群众对辅导以及法院司法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进行整理分析有选择的予以采纳,作为改进诉讼辅导和法院工作的根据。 (五)从功能来看,诉讼辅导拓展了司法公开价值功能的内涵。目前各地法院开展的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在内的司法公开工作,具有权利保障实现司法知情 、教育引导与规范管理 、民主监督 、司法自律 、能力提升 、诉讼保障 等六大价值功能,其中前三项主要针对社会公众、当事人,后三项则针对法院和法官。诉讼辅导这种特殊的公开模式在发挥上述功能的同时,为监督功能和诉讼保障功能注入了新的内涵。诉讼辅导的监督功能一是提供了当事人监督法院的新的途径,二是在法院内部、部门之间形成了微制约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模式与社会公众借助网络、媒体获取裁判文书等司法信息从而实现民主监督的权利有所区别,其不仅是监督主体不同,诉讼辅导中的监督主体与纠纷解决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是诉讼流程的参与者、经历者,其监督方式、程度较后者更为深入、直接。另诉讼辅导区别于众多司法服务手段的本质就在于其具有疏缓情绪的独特功能,这种“先解决情绪、再解决纠纷” 的功能,最大化的预防了当事人缠诉缠访的发生,让法官专注审判,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因此可以说,诉讼辅导的公开已经为司法公开的诉讼保障功能注入了新的内涵与活力。 事实上,诉讼辅导与司法公开同时还具有分流纠纷和预防虚假诉讼的功能,只不过这些功能掩藏更深不易发觉,从司法公开平台以及诉讼辅导获知的司法信息具有威慑作用,使那些对司法有不当企求妄图借助虚假诉讼实现不当利益的人大为减少。同时司法公开和诉讼辅导让公众了解了司法解纷规律,认识了司法解纷的高成本,通过寻求诉外解纷渠道实现了隐性的案件分流,当然,诉讼辅导分流案件的功能来得更为直接和明显。 三、以诉讼辅导方式公开司法信息的原则 最高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认为,应明确司法公开的原则,确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并将其细化为依法、及时、全面三原则 。诉讼辅导作为一种互动式司法公开的创新模式,其遵循的原则与常规司法公开并无质的二异,但鉴于辅导需要诉请人参与,公开时间受诉请人提请纠纷解决时间的限制,公开范围受诉请人需求影响可或大或小,因此以诉讼辅导方式公开司法信息遵循的原则较常规公开略有调整,实践中遵循的原则包括以下三项: (一)依法公开 尽管诉讼辅导是以口语交流方式为主的司法公开模式,尽管目前诉讼法未对诉讼辅导作任何规定,但其公开事项仍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因为诉讼辅导是一种实质意义的公开,其向诉请人提供的司法信息与网络、媒体、卷宗等形式公开提供的司法信息并无质的差别。因此,在诉讼辅导过程中,只要诉请人请求公开的司法信息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辅导人员就应当耐心告知。具体而言,“依法”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诉讼辅导法官必须按照规范性文件进行辅导,辅导的流程、内容应当符合规定,不能偏离文件“天马行空”任意发挥耗费当事人时间,不能擅自扩充“创新”诉讼辅导的内涵进行所谓的全程全域辅导,使辅导在试行一开始便走上“邪路”,与调解混为一谈 ;二是以辅导方式公开的法律信息和司法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让诉请人清楚了解他的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实践是如何操作的。基于此点也可看出辅导法官的选任条件相当严格,既要熟知法律规定,又要有司法实践,既要有丰富的人生阅历,还需具备一定的心理辅导能力,非综合素质人才不能胜任。 (二)适度公开 适度公开原则是司法公开“全面公开”原则的另一视角的表述。法院借助网络平台进行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是一种单向公开,这种单向性决定了其对受众的感受关注度不高,而法院基于司法为民、公正审判的理念和打造阳光司法工程的信心、决心,希望为公众提供尽可能多的司法信息,所以提出了全面公开原则。适度公开原则主要基于诉请人视角提出,这种表述并非意味着诉讼辅导的公开就对诉请人有所隐藏和限制,相反,这种公开原则是与诉讼辅导公开的特色相吻合,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借助与诉请人在辅导中的互动,法院在公开范围上关注了诉请人的真实需求,在依法前提下将诉请人需要了解的诉讼常识、法律知识、审判流程等司法信息提供给他们,因此每起纠纷、每个诉请人在法院接受的司法信息有所不同、有所侧重,而不是由法院单方的、劈头盖脸的进行强制的“信息灌输”,因此适度原则不是对诉请人知情权的剥夺而是更关注他们的需求。 当然,如果以法院视角,适度原则也可以说是依法原则的延伸,即法院诉讼辅导公开不能一昧强调满足诉请人要求而超过司法公开的法律限度,对诉请人提出的公开请求只要在“度”内,比如即便他们对法院相关业务庭的法官信息、审委会委员的信息、上级法院对审判业务的指导性文件等信息提出知情要求,辅导法官也应满足。当然,超过公开之“度”依法不应当公开的诸如合议意见、审委会讨论意见等审判工作秘密的司法事宜就不能向诉请人公开,即便目前社会上存在质疑审判工作秘密的声音, 在最高法院规定没有改变前我们依然有保证诉讼辅导符合司法公开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中立公开 诉讼辅导在正式立案前进行,针对的纠纷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因此算不上严格意义的司法活动,但其针对的是潜在的当事人,阐释的是司法事宜,履行的是为诉讼提供保障打基础的职能,带有浓厚的准司法色彩,这就要求诉讼辅导公开也要遵循中立性,以符合总体的司法规律。辅导时除按照规定疏导诉请人不良情绪、为其提供诉讼常识、审判流程规定和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以及对诉讼风险进行释明,讲解司法解纷规律帮助当事人选择最适宜的解纷方式外,不得违背中立原则与诉请人进行“过深接触”,不得沦为诉请人的代理人代为书写诉状、帮助分析诉讼策略,不得违反规定对纠纷实体解决进行预测,不得“以辅压立”影响当事人诉权行使给坚持立案起诉的当事人造成额外诉累。总之,诉讼辅导既要让诉请人感受到司法的亲民性、便利性,在来院第一时间矫正其以往对司法的不良认知,建立对司法的信任,又不能抛却司法尊荣,发生立场偏移,违背中立影响司法权威。 四、以诉讼辅导方式公开司法信息需要注意的问题 诉讼辅导是新生事物,没有现成样本供参考,眉山各地法院在中院规定的大原则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摸索前行,具体的实践细节有所差异,但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引起所有试行诉讼辅导机制法院的高度重视,避免发生“强行辅导”和辅导后泄密的情形影响司法权威,或者没有充分发挥互动优势,使辅导成为千篇一律的“规定动作”,忽视民众在辅导中的感受和意见,致使效果缺失受人诟病。 (一)诉讼辅导应以诉请人自愿为前提 实践中有的法院明确了诉讼辅导适用的纠纷类型 ,只要是符合规定类型的纠纷,法院就会主动引入诉讼辅导环节;甚至有的法院还对当事人的代理人开展辅导。事实上,诉讼辅导的出发点是司法为民让群众接近司法更便利,尽管辅导能为诉请人提供更多的司法信息,但只要诉请人不愿意,法院就不得强行辅导,不得把是否接受辅导作为立案必须的前置环节,不得因为设置辅导为其增添额外的诉累,即使最初同意接受辅导的诉请人,在辅导的任何阶段都有权提出终止辅导的要求,法院对于他们的诉权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二)诉讼辅导中获知的诉请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基于对诉讼辅导法官的信任,辅导中诉请人可能把自身隐私、婚姻家庭隐私、涉及企业经营的商业秘密等告知辅导法官。辅导法官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不得在任何场合泄露,即便是因工作原因需要将其涉及的案例作为辅导它案的参考也不得泄露,提供样本时必须隐匿能让他人推知有关隐私、商业秘密涉及对象的一切可能的信息。如果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司法公信的,辅导法官应当接受相应惩处。 (三)要充分发挥诉讼辅导的互动优势广泛收集民意用以改进工作 诉讼辅导公开的优势就在于其与其他众多公开方式相较而言的互动性,法院应让这种互动充满人性柔和的色彩,要针对不同的受众、不同的纠纷决定辅导的方式和内容,让群众切实在辅导中受益;要在互动中充分关注诉请者的需要,充分收集他们对司法公开、纠纷解决以及法院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作为改进法院各项工作的依据,而不应当让辅导成为一种僵化的流程千篇一律,不能走过场、弄数据游戏、搞形式主义,让诉讼辅导成为一种缺乏生气的为创新撑门面的假摆设。 结语 诉讼辅导是司法领域的创新,事实上,其除了作为一种特有的、互动的司法公开模式以增加司法公开透明度外,其对疏缓情绪预防信访、分流纠纷减轻法院压力、探索完善现行民事诉讼立案机制与现有民事诉讼模式、强化法院咨询与释明功能、准确定位现阶段法院、法官角色,充分发挥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等都具有积极意义。从收集的信息来看,目前全国各地暂无其他法院试行,我国台湾地区则在法庭内设有诉讼辅导科 。相信通过努力我们将为大家提供一个有益的、创新的实践参考,为中国司法的发展增添一抹亮丽的色彩。 [1]是四川省会城市成都周边一传统农业市,全市1区5县,人口346万,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民事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一审民事收案由2003年8125件增长至2013年12398件,增长率达52.59%。 [2]“四大通道”包括案件查询、领导预约、诉讼咨询、情况反映;“六大平台”包括当事人或群众来院、来信、电话、电子邮件、网络问政、Q Q 在线交流,同时制订了办理流程和工作台帐。 [3]鉴于纠纷尚未正式立案,本文把接受诉讼辅导的对象统一称为诉请人而非当事人。 [4]刘楠:《认真对待诉讼心理》,载《四川审判》2012年第3期。 [5]实质是立案的预备行为,指诉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享有管辖权的,作预备立案记载后引导至诉讼辅导室进行诉讼辅导,经过诉讼辅导环节的化解、调解、对外分流仍不能解决诉请人坚持起诉的,再行正式立案的程序节点。 [6]有四类案件无需进行诉讼辅导:各法院未列入诉讼辅导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拒绝接受诉讼辅导的案件、前期已经非诉组织先行调解但无果的案件、经诉讼辅导当事人放弃起诉后又提起诉讼的案件。 [7]该类调解的依据即新修订民诉法122条关于先行调解的规定,主要针对诉请人不愿分流到非诉组织调解但愿意在立案前接受法院调解的情形,启动该类调解的方式要么是应诉请人申请,要么是经辅导法官引导并经诉请人同意。经辅导环节调解:达成协议无须调解书的,诉请人退回材料,法院注销预立案登记;需要调解书的,正式立案并当即制发调解书结案。专职调解由调解能力较强的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组成,主要从事立案前或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工作,方便当事人选择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纠纷,同时便于法院对专职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 [8]眉山中院创新设立速裁庭,对中院民事一审、二审案件试行速裁。 [9]适用此种流向的纠纷包括四类:一是不可调解案件经辅导后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二是经过诉讼辅导诉请人拒绝各类调解坚持起诉的;三是经过辅导法官调解、专职法官调解无果坚持起诉的;四是具有确立规则引导社会行为意义的新类型案件予以保留的。 [10]刘楠:《大“前台”、高“平台”、强“后台”——论转型时期中国中、基层法院的管理结构》,载《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21期。文中,刘楠将法院分为“前台”、“平台”、“后台”三个部分,其中“前台”专司司法服务、立案和速裁功能,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即“让群众接近司法、让司法走进群众、实现诉与非诉有效对接”,机构包括立案庭、诉讼辅导室、诉调对接中心(司法调解中心)、司法公开办、速裁庭等;“平台”专司司法裁判功能,体现司法的专业性,机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业务庭;“后台”专司司法保障功能,机构包括政治部、行装处、办公室等,专司人财物的后勤保障。 [11]眉山创办了《东坡司法评论》、《眉山法院》、法院官网等“两刊一网”,并将其作为“司法公开”的载体之一。 [12]眉山从2014年开始创办“法庭纪实”栏目,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审理进行纪实报道,展示法院公正审判、司法为民的形象,同时普及社会法治意识。 [13]姜树政:《民众知情权视域下的司法公开进路》,载《山东审判》2013年第5期。 [14]李静:《司法公开的功能、体系及保障》,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10期。 [15]蒋惠岭:《司法民主、公正、公信,从公开开始》,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年第8期。 [16]张新宝、王伟国:《司法公开三题》,载《交大法学》2013年第4期。 [17]同注13。 [18]同注12。 [19]同注12。 [20]同注9。 [21]蒋惠岭:《扫除司法公开的十大障碍》,载《中国审判》2010年第5期。 [22]辅导法官调解并非诉讼辅导的内容,而是法院履行先行调解的职能。 [23]同注15。 [24]有的法院仅限于可调解纠纷,但有的法院将不可调解纠纷也纳入辅导范围。 [25]黄嘉烈:《法庭建设与司法便民》,载《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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