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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跨省固废运输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落槌
洛阳中院判决被告三个月内将污染区域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时间:2016-12-27 09:06:45        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月22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鑫公司)、内蒙古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保定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运公司)、毛艳强、范林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是河南省第一起涉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涉及跨省固体废物运输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东兴公司与铜鑫公司签订《固废委托处理合同》,保运公司与铜鑫公司签订《运输协议》。2016年6月17日,与铜鑫公司签订有《含汞废物业务提成合作协议》的张家良代表铜鑫公司委托董建军将两车废汞触媒运到铜鑫公司。董建军遂联系一家货运部,由毛艳强(跟车人范林业)驾驶车牌号为豫AV5910的货车(该车无运输化学危险废物资质)将39.05吨的废汞触媒从东兴公司运出。2016年6月19日行至河南省洛宁县时,将上述车辆上的39.05吨废汞触媒直接倾倒至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碧水源公司院内。在倾倒、存放过程中,部分废物包装破损,危险废物散落在地,现场未采取防护措施。

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社会责任中心委托专家,通过对现场进行勘查、采集土壤样品、对土壤样品进行检测,作出《洛宁县废汞触媒倾倒事件对周边土壤环境污染损害评价报告》,报告显示:废汞触媒倾倒区汞Hg含量明显超标,造成了该区域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报告就土壤生态环境修复提出了修复方案以及修复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铜鑫公司、东兴公司、毛艳强、范林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结果,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承担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法律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铜鑫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倾倒废汞触媒污染及损害区域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将地表散落的颗粒状及粉状汞触媒彻底清除干净,并依法进行处置,对受污染土壤采用客土法修复方式完成,即将污染土壤铲除后,从周边区域采取未污染土壤进行回填。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则应支付环境修复费用48.288万元;被告东兴公司、毛艳强、范林业承担连带责任。

同日,该事件涉及的主要责任人之一董建军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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