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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5日08:30南宁市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时间:2014-04-14 16:12:59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335号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石油分公司与被告王娅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口头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原告将西明加油站洗车场场地交给被告使用,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租金1500元。2012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停业清场通知书》,2012年12月18日,原告委托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已交租金至2012年6月,交水、电费至2012年11月,截止2013年9月止,被告尚欠原告水、电费合计9242.60元。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退出非法占用的南宁市西明加油站汽服场地;2、被告支付非法占用场地期间的场地使用费(按每月1500元计,自2012年7月暂计至2012年12月为9000元,请求计算至2013年7月)、水电费(2012年12月暂计至2013年3月为2517.60元,请求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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