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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法院判处一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
时间:2017-01-11 14:53:14    作者:通讯员张伟    来源: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法院

为加大海洋资源保护的力度,配合浙江省舟山市首部实体性立法《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在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嵊泗县人民法院分别对6件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对违法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违法捕捞水产品的1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不等的刑罚。

2016年6月1日12时起,我国相关海域进入伏季休渔期,其中刺网类作业渔船休渔时间至同年8月1日12时结束。为捕捞更多鱼虾等海洋资源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部分沿海省份渔船、渔民在禁渔期内以小尺寸网具或电击等方式从事非法捕捞,上述6件案件中有5件属于此类情形。如2016年6月(处于禁渔期),被告人熊言华担任船长的浙象渔25316号船和被告人徐林方担任船长的浙普渔运18331号船在休渔期驾船进入我国东海采用刺网作业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网眼尺寸低于50MM的渔具捕捞。被告人黄建、张利、耿亚飞、张青亚、屈猛、屈伟等6人则采用电击方式非法捕获水产品。2016年6月(处于禁渔期)凌晨,被告人耿亚飞伙同被告人张青亚,携带圈鱼竿、电瓶、电线、充电器等工具,驾驶无证小船至嵊泗县金平防浪堤附近海域,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该海域内的水产品若干斤,并零售获利。2016年8月(处于禁渔期)凌晨,被告人屈猛伙同被告人屈伟,以及被告人黄建、张利采用逆变器、电瓶、网兜等工具,多次驾驶无证小船至嵊泗县金平避风港附近海域,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该海域内的水产品。上述人员及渔船先后被当地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查获,并扣押各种水产品、网具和非法捕捞用品。

另有一案系在禁渔区内从事非法捕捞。2016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乐加平伙同被告人孙国定、朱小康、贺伦国驾驶浙嵊渔06957号渔船从嵊泗县嵊山岛出发前往黄龙岛附近海域生产作业。四被告人在明知该区域属于禁渔区的情况下仍在船长乐加平的指挥下采用禁止使用的电脉冲惊虾仪进行拖网捕捞鳗鱼、虾等水产品270余公斤。11月5日9时许在东经122°37′,北纬30°34′(属禁渔区)处海域作业时被当地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电脉冲惊虾仪二套及非法捕捞的鱼货三十箱。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14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等规定,根据被告人各自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分别判处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1名被告人拘役5个月、4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1名被告人拘役2个月、1名被告人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4名被告人罚金5000元、1名被告人罚金1000元。

舟山渔场是世界“四大渔场”之一,舟山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同一时段对6件案件14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出判决,在当地渔民中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意义,为维护海洋水产资源正常捕捞秩序,修复振兴舟山渔场,有效助推海洋资源良性循环发展作出了应有的司法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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