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开与司法能力
时间:2014-04-14 16:58:29 作者:张学群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公开作为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履行社会责任、保障权利,落实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路径。同时也是人民法院与社会互动的重要平台,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判、裁判文书等全面而深入的公开,化解社会公众疑惑、树立司法公信与权威、弘扬法治精神。随着司法公开理论与实践的逐渐深入,我们发现,司法公开可以倒逼司法能力的提升,促使审判工作更加严谨细致。而司法能力又影响着司法公开的质量,继而影响着社会公众是否能够感受到一个真实权威的司法。司法公开的目标是司法公正,司法能力作为一座桥梁,将二者紧密地连接起来,深化司法公开,必须将司法能力作为核心而基础的内容来建设。 一、司法公开的必然性与重要性 (一)司法公开的必然性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法律应予公布属于主观意识的权利。同样,法律在特殊事件中的实施,既外部手续的历程以及法律理由等也应使人获悉,因为这种历程是自在地在历史上普遍有效的,又因为个别事件就其特殊内容来说诚然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但其普遍内容即其中的法和它的裁判是与一切人有利害关系的。这就是审判公开的原则。”司法公开是审判权的题中之义,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时代条件下,司法必须是公开透明的。司法公开可以增加司法透明度,促使人民法院和法官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增加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同时有效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防止司法偏私,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权,促使其以正确的诉讼意识和心理,形成对司法活动的客观评价,继而增加司法公信力。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要把司法公开作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努力通过推进司法公开,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和“能认同的权威”。依法拓展司法公开渠道,提高司法公开质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洞察诉讼始终,准确了解司法过程和结果;通过三大平台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及时主导舆论,纠正误导,避免误解,加大与民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典型意义却存在争议或疑问的案件的宣传力度,是民众了解法院工作的重要桥梁。 (二)司法公开的重要性 1、司法公开可以更好地实现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司法公开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同时有效地对司法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司法公开作为展示审判的平台,将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连接在一起,促进民众参与司法、亲历司法,使公众获得直观可靠的审判信息,从而了解审判的程序、法律依据、裁判结果,树立起对司法、法律、法治的认知。司法公开通过对立案、庭审、文书、执行、审务的全方位公开,来保障公众对司法的每一个程序、环节的知情权,使社会公众有机会、有途径充分获取司法信息。公众对司法有了知情权才能对司法进行监督。司法权通过阳光运行,将立案、审判、执行以及法院的有关信息全面准确地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让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使司法权受到有效制约。司法运行的过程以及结果为公众所知,一方面减少各种权力、人情对法官的影响,为法官提供一个透明的裁判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司法偏私与法官的贪腐,保障司法公正廉洁。 2、司法公开可以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培育社会理性 诉权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各种权利,我国关于当事人诉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三大诉讼法之中,比如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权利。审判过程中,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直接关系当事人诉讼的成败,从某种角度来说,告知诉讼权利是司法公开最为直接与重要的内容。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专业性较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很难对诉权有全面的掌握与理解,而通过权利告知、风险提示、实体及程序事项的功能、内容、效果予以释明,向当事人说明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为当事人选择行使或不行使某种诉讼权利提供了保障。人民日报评论文章《应该如何培育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中讲到:“培育和保护公共理性、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才是消除非理性最有效的解药。”并提出,培育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要注重培育辩证思维,培育讲逻辑、守规则的意识。司法是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的权威机制但不是唯一的机制,选择诉讼的方式来处理矛盾纠纷就是用理性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从矛盾纠纷解决的历史来看,经历了暴力、私力救济的阶段进入到司法解决,是人类的理性选择。审判理性地解决纠纷,贯穿了规则、逻辑、辩证思维,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公开展示审判工作,使公众通过认知审判而知晓规则与逻辑,对其意识、思维有潜移默化的影响,逐渐消解极端、对抗、情绪化处理事务的思维,学习谈判协商,有步骤、有层次、讲求方式地处理纠纷,有利于社会理性的培育。 3、司法公开可以促进司法权威的树立 司法权威具有国家权力和法律价值的内涵,司法权威的树立有赖于法律的权威以及司法的公正。十八大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强调了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司法机关就是法律的运用者,司法公开的实质就是法律运用的公开,司法者将法律的规定、法律的精神通过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运用到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上。特别是大要案的庭审公开、文书发布,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特权与等级,在审判中传递出宪法法律至上的治理理念。维护好法律的权威才会有司法者的权威、司法的权威,同时也才能抵达司法公正。对民众来说,他们对司法是否公正、司法是否权威有的直观判断,主要来自审判活动的公开、透明与可接受程度。司法公开作为展示司法的平台,通过审判将法律的精神、正义的观念辐射到社会影响公众的认知与理念嬗变,促进司法权威的树立。 二、司法公开与司法能力的关系 (一)司法公开倒逼司法能力的提升 司法公开核心展示的是案件的审判。当一个个个案在司法公开的舞台上展示出了它所应当具备的品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司法公开所追求的司法公正就有了一个正确的方向。司法公开倒逼法官司法能力、职业素养的提升,促使法官在审判中对分析事实、判断证据、适用法律、驾驭庭审、制作文书等方面更加精细,接受社会公众的审视评判。司法公开将审判过程展示给社会公众,接受评判,让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增强自律与责任感,以公正的裁判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主动、全面、实质性的公开意味着法官的审判工作一方面面向当事人,同时,审判也要面向公众。比如庭审的直播,使得庭审的受众大大增加,除了庭审中的当事人、律师,还包括百姓、学者、官员,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对于法官而言,当他面对的受众是多元多层次的,在审判中,他也会更多地审视自身的言行,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运用也会更谨慎细致,用法律的标准约束自己,用公众的视角展示自身的素质。而一个封闭的环境则容易养成法官的惰性与随意,影响司法能力的提升。 (二)司法能力影响司法公开的质量 从司法公开包含的内容来看,比如立案、庭审、文书等,都涉及法官的司法能力,立案公开的质量取决于立案法官的释明能力、庭审公开的质量取决于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文书公开的质量取决于法官的释法说理能力,这些能力的高低,影响着司法公开的质量。同时,司法公开的质量在于展示的司法信息是否全面准确,营造出开放包容透明的司法环境,给公众一个便捷、亲和的渠道了解司法工作感受司法公正。优质的司法能力才能通过司法的各个环节传递出准确而丰富的司法信息继而确立司法公开的质量。在司法公开的这个平台上,法官所展示的审判能力则影响着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判断。他能否优质地驾驭庭审,能否写出一份优质的裁判文书决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与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的质量与影响力。 三、司法公开与司法能力构建 (一)司法公开的内容与司法能力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程序法也分别规定了司法公开的具体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司法公开涵盖了六个方面,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立案阶段应当公开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庭审公开中,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司法能力是司法观念、心态、经验、学识的融合,这些司法公开的内容,都需要法官的司法能力去落实。以下仅以立案、庭审、文书公开来谈司法能力。 1、立案公开与司法能力 立案阶段是司法公开的第一环节,立案法官的司法能力与司法作风是来访者对司法最为直接的感受。立案标准、风险提示等等,都需要法官与来访者的沟通。在这个最初的阶段,来访者最为原生态的要求被立案庭法官梳理、往来沟通,固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请求。并不是每一个来访者都持有一份规范的诉状到法院,在法律援助资源有限、来访者法律素质不足的情况下,立案庭的法官必须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将法律的规定告知来访者。立案法官所具备的知识涵盖了实体法、程序法、政策、社会知识,且要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与耐心细致的司法态度。立案法官的能力集中体现在释明能力上。包括主管和管辖权的释明、诉讼主体释明、诉讼请求权释明、不当诉讼行为释明、立案证据释明、诉讼风险释明、程序性事项的释明。这些释明事无巨细,每一项都关乎来访者的切身利益。在立案公开中,法官的释明能力关系着来访者对于法律对于诉讼的理解,在信息的交流中,初步建立起司法公开的感受。 2、庭审公开与司法能力 庭审公开集中呈现了司法公开的要义,通过阳光司法、巡回审理、庭审直播的方式扩大庭审的受众,将审判工作置身与公众之中,将一个个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抽象的诉讼权利义务与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最为直接直观生动的方式传达给社会公众,使公众在潜移默化中树立法律规则意识。以云南法院开展的“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为例,云南法院以“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组织和邀请企业职工、村民、社区居民、教师、学生、军人、机关干部,也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等各类人员来到法院旁听案件,或者由法官深入农村、学校、社区、企业、厂矿和城市广场、集市开展巡回审判,以案说法。活动开展一年多来,云南省三级法院共计149个法院,共公开开庭或组织活动1716个(次),组织旁听人员约223495人,邀请人大代表8803人,政协委员7280人,共计收回问卷函95180份,网络、电视媒体受众达到700万人次,聚集了司法人气,司法公开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庭审活动聚集纠纷、对抗的各方,在一个场所集中地展示各方的争议对抗的观点,争议对抗双方与法官进行面对面的交涉、说服和争辩;与此同时,旁听群众也能全面地了解审判的过程、裁决形成的依据,从而参与其中。一次好的庭审,就是一次最好的司法公开,公众通过最为直观的感受来看、听、了解、理解司法。庭审公开需要法官具有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包括庭审组织能力、引导能力、掌控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官应当对案情、证据了然于胸,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最后陈述不同阶段的性质功能作用有清晰的理解与把握,在庭审中才能庖丁解牛,对庭审实施驾驭。法官开庭,要能迅速把握焦点,尊重与引导并重,不失时机地穿针引线,呈现出庭审的整体性、完整性与连续性,体现司法的庄严权威。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从庭审的角度来看,一部分源于一些法官对当事人法律素质的不信任,简单对待当事人的诉求,不考虑当事人的心理与实际,过度控制庭审,使得庭审紧张,法庭调查、辩论在法官的控制下变得机械与流于形式,且当事人认为法官不准自己讲话,对法官产生抵触继而产生不公正感而引发的。法官的庭审能力要展示阳光司法,除了技能,还包括司法礼仪与对当事人的尊重。 3、文书公开与司法能力 裁判文书集国家意志的宣告与个体权益的伸张于一体,宣示国家法律的权威,公众通过裁判文书了解案件的裁判结论及其形成过程和依据。文书公开又被称作审判的实质公开,文书的质量关乎公开的效果。裁判文书的主体部分是事实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价值判断。事实判断依据原被告的诉辩和证据,法官对原被告的陈述以及证据评析判断,最终得出法律事实;本院认为部分针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评析,宣告国家意志,亦即法律的规定,将事实归入,确定权利义务、划分责任。这个部分的写作是一个论文式的写作格式,需要针对法律事实充分论证说理,这需要法官对法律以及法律的精神有全面而深入的理解。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是法官思维、文字表达、法律素养的综合体现,案件证据的分析判断、法律事实的提炼、适用法律的选择、最终的裁判结果,最终都需要法官以文字的形式作清晰的表达,准确清晰、逻辑严密、完整流畅。法官提升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更多地在于锻造思维、文字表达以及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法律文书公开意义重大,特别是大要案、敏感案件、疑难案件、新型案件文书的公开显示了司法自信,彰显了规则之治。这些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开对于社会的引导指示作用较大,但也必须看到裁判文书作为专业写作与受众之间的距离,可以考虑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做一个通俗化的说明介绍,引导更多的公众评读文书,交流读后感,与司法互动。如此,文书公开所展示的司法能力就有了与公众对话的可能。 (二)司法公开的环境与司法能力构建 1、司法公开的时代环境需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习近平同志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中国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问题较多,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多发,影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制约着社会的和谐发展。转型社会的纠纷交织着情感与利益的深层次矛盾,进入诉讼后,法院处理的难度增大,加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中国民众对实质正义的要求都决定了法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考虑社会效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法官具备坚实的法律修养,懂得国情、社情、民情,在裁判中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满足实质正义的合理需求,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长远发展利益结合起来,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可和尊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一些个案中会有冲突,但二者本质上是统一的,指向司法公正,并最终驶向社会的公平正义。 2、司法公开的乡土人文环境需要群众工作能力 很多法官面对的是乡土人文环境中欠缺现代文化、法律知识的公民,面对这样的当事人,司法公开需要法官坚实的群众工作能力。法官耐心并体谅地进行沟通,努力使法律以当事人能接受的方式呈现,多一些温情与耐心,多思考这些当事人的环境处境,将刚性的法律融入人文的精神,这种时候,司法公开、司法公正才实际地走入了当事人。法官的态度温暖柔和的还是冰冷僵硬的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能否感受到一个透明而公开的司法。群众工作能力在具体的执法办案中,有几个方面:一是交流能力。交流能力更多地考验法官对法律以及综合知识的把握,对当事人性格的把握。接待当事人是法官的一项重要的常规工作,只有在接待过程中充分把握当事人的诉求、心理状态,调解、判决才能层层推进。二是释明能力。法官必须考虑当事人掌握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仅“举证”二字,就需要法官反复地解释说明。在充分交流获取当事人的认同与信任后,法官还需要在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提出的诉求之间充分释明。对于法官的法律释明,很多当事人心中并不能认同,因为法律的规定和他们心中的情理是矛盾的。所以,法官的释明工作必须是耐心的,又必须找到一个切入口,让当事人明白他们认为理所当然的情理与法律的规定不同,引导他们接受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减少抵触心理。三是调解能力。调解能力是法官在长期的工作经验积累起来的,调解中需要具备业务素质、社会生活经验、洞察力、分寸感,还应当站好自己的中立位置,不偏私,善听会说,还要懂得实际生活,乡规民俗,更多地起到调节和粘合的作用,这是让当事人信任的前提,也是调解的前提。 结束语 必须看到司法公开作为司法公正的平台作用,只有通过整体的、强大的司法能力才能真正落实;公众获取到对称的信息,对案件有了足够的判断,才会消除隔阂,情绪化的怀疑猜测才会让位于质疑、批评、对话的理性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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