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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腾退案(天津)
时间:2017-02-08 09:16:55        来源:中国审判网

执行法官、镇领导、村委会一同到被执行人家中做工作.jpg

图为执行法官、镇领导、村委会一同到被执行人家中做工作。

摘要:蓟县法院开阔思路,创新举措,发挥执行“刚”“柔”并济的司法职能,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内容介绍:执行案号(2015)蓟执恢字第1160号。2013年12月1日,刘某与董各庄签订的为期15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需要腾退。由于刘某未按合同约定腾退土地,2014年1月,董各庄村委会将刘某告上了法庭。

刘某所承包的土地是村委会1983年分口粮地时留出的机动地,是为以后可能进行的调整而预先留出的。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法律实施前尚未留机动地的地方,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已经留有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因为刘某在1999年就开始承包,承包期限为15年,现在承包期已过,需要收回将土地分给57户村民家中61名新生儿。对于固执的老刘,村委会及相关人员都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在法院主持下,考虑到冬季移栽、出售树苗不可行,经过审判法官做57户村民工作,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月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刘某于2014年8月1日前自行移走双方签订的《果树承包合同》中,标的土地上各种树苗,并将该地交付董各庄村委会。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对该协议予以确认。

2014年8月1日,法官再次来到村里走访发现,刘某不但没有清除树苗,而是又往地里栽种了一些。无奈之下,村委会于2014年8月2日向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蓟州区法院执行局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前往刘某家做其思想工作,释明法理和不腾地的法律后果。固执的老刘坚持认为自己承包土地没有期限,拒不腾退。经过现场勘查,刘某所承包的25亩土地已经种植了15年,品种有白玉兰、银杏、桂花、桢楠等珍稀名贵苗木,总价值20余万元,如果强制执行会给刘某带来很大损失。

执行法官根据案情制定执行方案:做当事人工作,劝其腾退土地,在执行中捕捉和解机会,使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十分不配合,考虑到刘某内心矛盾的产生主要是刘某对村干部的不理解,要想解决问题,首先要解决刘某的思想矛盾。2014年8月开始,执行法官多次到董各庄村了解实际情况,并先后6次到刘某家中进行沟通。在执行过程中,刘某多次反复,本来在执行局达成一致意见,并答应尽快移除树苗,回到家后却不按照约定执行。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6款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3月10日,经过合议庭评议,报院领导批准,蓟县法院决定对刘某进行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执行法官并没有放松做刘某的工作,到其家中找到其妻子和女儿一同去看守所做其思想工作。司法拘留第10天,老刘想通了,同意回到家中清除苗木。刘某回到家后,每天从苗圃里挖树苗去集市售卖。执行法官在回访过程中发现,刘某每天只能到集市上卖树苗进展缓慢,再有1年也腾不完,并且价格很低,刘某的损失很大,看来还需要开拓执行思路。

执行法官再次找到村干部和镇领导进行协商,经过反复研究,想到了一个共赢的方案:将刘某到期土地先分给57户村民,然后由村委会出面协调,刘某再与57户村民签订流转协议,以每亩1200元的价格从57户流转过来。为完善后续执行工作,执行法官继续联合村委会关心刘某生活情况,经过协商,村委会免除了刘某之前所欠承包款的违约金和滞纳金。

通过转变执行思路,结合具体案件,借助村委会和镇政府的力量,创造性地制定合理的执行方案,达成和解协议,使村委会、57户村民以及刘某三方的要求都得到了满足,当事人对执行结果非常满意。本案的执行坚持“生道执行”理念,“刚”“柔”并济、“放水养鱼”,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力创双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今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清理地上附着物案件的执行拓宽了执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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