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腾退交付案(河北)
时间:2017-02-08 09:20:52 来源:中国审判网
图为执行现场。 摘要:被执行人将应返还的地上建筑物分租给多人,执行干警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将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全部腾退。 内容介绍:案号(2016)冀0104执100号。石家庄鑫东硕塑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1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所占有的位于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139号石家庄鑫东硕塑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场地(北至原厂办公大楼[已拆除]以南,南至现厂办公楼北墙[已拆除]、东至厂区东围墙、西至厂区西围墙[维明街])腾清交付给原告石家庄鑫东硕塑料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石家庄鑫东硕塑料有限公司2013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的租赁费人民币150万元。判决生效后,河北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石家庄鑫东硕塑料有限公司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现场勘查发现,该案所涉土地面积7333.7㎡的场地上房屋众多,除了被执行人的办公场所和自营的君子兰厨房茶餐厅外,其余房屋已被其分别转租给其他租户,所涉及腾房户较多。同时各商铺经营者普遍存在观望等待,借机索要高额补偿的心理。一方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矛盾尖锐,被执行人对抗情绪严重,以各种理由索要高额补偿,若采取常规强制执行措施则风险高、难度大,极易引发难以控制的恶性事件。另一方面,申请人已将涉案场地与其他开发商签订了开发协议,因其未能腾房而被起诉索赔6000余万元,加上被执行人应付的租金未到位,其面临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费用无法缴纳的困境,影响了企业改制进程,极有可能引发辖区社会不稳定。 鉴于本案情况复杂,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攻坚克难坚持“以思想工作为先导,强制执行作保障,综合施策”的方针,力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该院执行局干警多次深入执行现场与被执行人及租户进行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工作,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及时采取措施,并于2016年4月8日张贴了限期腾房公告。腾房公告发出后,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公司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周密部署进一步细化分工,确保不留盲区,切实做到一户不落。 2016年9月23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负责人杨贵良下落后,执行干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其传唤到法院。经询问,杨贵良仍以向申请执行人索要赔偿为由,拒不履行判决。经报请院长批准,依法对杨贵良予以司法拘留15日。次日又对被执行人的办公室和财务室采取搜查措施。在搜查过程中,对妨碍搜查的副总经理赵京雷、员工赵力广采取强制措施,分别予以司法拘留15日,此执行举措产生了强大的社会威慑效果。同时,继续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使其充分认识到不履行义务的严重后果。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次说服教育,双方就租金执行事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承诺主动搬迁。搬迁工作自9月24日开始,截止到9月27日下午,涉案房屋及场地全部腾清并交付申请人,避免了强制执行。自此,这起规模大、难度大、风险大,涉及商铺众多的房屋租赁纠纷案成功执结。 关注《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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