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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绵羊案(内蒙)
时间:2017-02-08 09:41:38        来源:中国审判网

执行法官护送羊群赶往指定地点1.jpg

图为执行法官护送羊群赶往指定地点。

摘要:活畜执行是草原牧区的典型案件。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及时部署、周密安排、快速行动,取得良好执行效果。

内容介绍:周某诉乌某一案,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白音锡勒法庭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锡白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其中一项调解内容为:“夫妻共同财产现有羊278只,原、被告各分得139只。”因原告周某控制着羊群未向被告乌某交付139只羊,2016年7月25日被告乌某向锡林浩特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6)内2502执1288号。因案件涉及牧区牧民和活畜执行,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派出执行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擅长蒙古语的助理和法警启动执行程序,2016年7月27日即与被执行人周某联系领取执行通知书和处理执行事宜,周某以在外地为由拒不领取。为防止被执行人将应交付的羊出栏或转移,执行人员立即对执行标的采取查控措施:首先控制住了牧区向外运送活畜的通道,派出一组执行法警配合申请人家人予以看守,防止被执行人出售执行标的。其次与被执行人所在牧场联系,核实被执行人周某及其亲属在牧区的住址和牧点,并派出三个执行小组提前部署同一时间进入上述地点开展查控工作。2016年7月27日15时30分,各执行小组同时开始行动,负责查控周某住处和牧点的小组未发现周某及其羊群,但负责查控被执行人亲属住址及牧点的小组于15时50分许在被执行人周某哥哥的牧点发现被执行人周某及其控制的羊群。执行法官当场向被执行人周某送达执行手续并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周某以乌某在诉讼期间偷过羊、要求以乌某交付草场合同为由拒绝履行。执行法官安排法警控制住执行标的,及时制止被执行人及其亲属联系其他人员抗拒执行,向其释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针对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理由进行引导,并告知其可以另案解决。经过再三劝说,被执行人最终同意将139只绵羊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当晚17时许,执行人员将拨出的139只绵羊护送至地点。一起涉及牧区活畜执行的案件在立案3日内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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