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负责人限制出境案(辽宁)
时间:2017-02-08 09:45:50 来源:中国审判网
图为案件承办人就案件细节问题进行讨论。 摘要:本案通过对规避执行的外企负责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出境等惩戒措施,迫使其履行给付义务。 内容介绍:申请执行人欧某与被执行人好食(营口)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辽08执15号。2014年12月,欧某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投资日本某独资公司现金及车辆折价总计500万元,但始终未能取得股东身份,也未获得任何利润分配。此外,欧某还要求被告归还另外的105万元借款并给付利息。2015年3月,营口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息800余万元。被告上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单位负责人日籍人士原田某仍不履行偿还义务。无奈之下,欧某于2016年1月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接到执行申请后,营口中院立刻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只是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80万元,对于剩余债务以公司已停止经营为由拒不履行。“这么大的一家单位,这么多的员工,难道就真的不生产经营了吗?”这样的理由引起了执行法官们的警觉,但是调查中确实没有发现该单位有生产经营的迹象。那么到底该单位究竟处于什么状况呢?为了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执行法官徐成大和刘晓军经过多次暗查走访终于发现原来该单位一直在夜间进行隐蔽生产,并且为了隐蔽财务账目,规避法院的调查和查扣,该企业没有使用单位专门账户,而是使用财务负责人的个人银行卡进行货款往来。 在掌握以上情况后, 2016年3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好食(营口)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其单位负责人原田某持有日本护照,为避免判决难以实现,保证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经申请人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原田某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出境。 预感到不利后果的原田某果然先后企图从大连和上海出境,妄图逃之夭夭,规避法院执行,但是由于其已被限制出境,始终未能如愿。与此同时,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对其施加压力,并准备对其采取进一步的法律制裁措施。 2016年7月,在出境无望,又面临着法院制裁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单位负责人原田某迫于压力主动找到了法院,希望通过和解解决此案。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同意用企业资产抵顶欧某的800余万元欠款。现欧某已实际接管该企业,案件最终圆满执结。 2016年11月,此案例被辽宁高院作为诚信案例推荐至最高院,后被中宣部采纳。国内多家主流媒体均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新华社对徐成大法官进行了专访,法制日报、光明日报也撰文报道了此案。可以说,此案为解决执行难,特别是具有涉外性质的执行案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 关注《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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