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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强制腾退案(江苏)
时间:2017-02-08 10:20:49        来源:中国审判网

宣传释法.jpg

图1.干警们在宣传释法

督促腾退.jpg

图2.干警们在督促腾退

强制搬迁.jpg

图3.强制搬迁现场

摘要:无锡、北京两地法院合力执行,依法去除抵押财产变现障碍,彰显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坚强决心。

内容介绍:案号(2015)锡执字第99号等,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下称交通银行)申请执行无锡市宝鹏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宝鹏公司),北京中海福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宝鹏公司应分别偿还交通银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和33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律师损失费等;交通银行有权对宝鹏公司的上述债务以中海公司设定抵押的北京市东三环南路8号的房屋及附属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129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审理期间,无锡中院于2014年7月29日对上述抵押房地产进行了查封。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无锡中院即着手开展处置抵押物的工作。经调查,涉案的三千多平方米房屋及一万多平方米土地被一家物流公司占有使用。该物流公司凭着与中海公司签订的《聘任管理协议书》,将绝大部分房屋出租给附近十里河文化商城、古玩城的近百家商户做仓库使用,另有十余间房屋改造成群租房,出租给在京务工人员居住(其中还有新疆少数民族人员),少量空地则作为收费停车场。但《聘任管理协议书》同时约定:中海公司需对房屋进行改造或开发使用时,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协议,物流公司需无条件退出。据此,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在现场张贴了限期搬迁公告,责令物流公司及其他使用人于2016年8月1日前迁出案涉房屋、土地。物流公司不服并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物流公司既未申请复议,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为推进执行,避免引起社会矛盾,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再次张贴限期搬迁公告,要求物流公司、租赁的商户及居住人员在公告后十天内搬离,但期限届满后相关单位和人员仍未搬迁。

由于抵押房地产被他人占用,一些潜在的买受人担心竞买以后,法院不能及时交付而犹豫观望,不敢参加竞买;债权人交通银行亦提出先清场交付其看管的请求。执行法院研究决定实施强制腾退。按照有关规定,无锡中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北京法院协助执行的书面报告,随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收函后,立即指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此后,相隔千里的无锡、北京两家法院经过多次沟通联络、实地查看现场、反复研究案情,在仔细排查可能出现的矛盾冲突暴发点后,制定了严密详实的强制清场方案及突发情况处置预案。为规范强制清场工作,无锡中院专门邀请了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两名同志赴北京进行现场监督。2016年11月4日清晨七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分管院长带领执行法官、法警三十余名,出动警车四辆,会同无锡中院赴京执行案件的二十余名执行法官、法警,共同对涉案场所进行强制清场工作。由于部署严密、指挥得当,强制清场工作顺利开展,近百家商户以及几十个租住的务工人员在七天内全部搬离,未遇暴力抗法或其他抗拒执法行为,为抵押财产能够顺利变现、实现最大化价值扫除了障碍,有效地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12月15日,涉案房地产以9087万元的价格依法拍卖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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