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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租约妨碍执行案
执行遭遇“虚假租约” 法眼识破“鸠占鹊巢”(浙江)
时间:2017-02-08 10:41:46        来源:中国审判网

图为执行法官到拘留所询问当事人陈某某和程某,两人当场写下检讨书表示悔过.jpg

图为执行法官到拘留所询问当事人陈某某,陈某某当场写下检讨书表示悔过。

图为执行法官到拘留所询问当事人陈某某和程某,两人当场写下检讨书表示悔过。.jpg

图为执行法官到拘留所询问当事人程某,程某当场写下检讨书表示悔过。

摘要:拍卖厂房遭遇租约,浦江法院从细节入手、抓住疑点,多方走访核查,及时识破虚假租赁,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

内容介绍:执行案号(2016)浙0726执179号。 “回想自己虚构租赁合同的违法行为,我非常后悔,出去以后一定踏踏实实做人”。在浦江县看守所内 “承租人”程某终流下悔恨的泪水。

2014年 11月11日,浙江浦江明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亮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浦江县宏业大道771号的房产(以下简称宏业厂房)为抵押向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以下简称金华银行)贷款700万元。后因贷款逾期未还,被金华银行诉至法院。2015年12月7日,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金浦商初字第3938号民事判决,判令明亮公司归还金华银行700万元借款及利息,金华银行对抵押物宏业厂房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1月11日,金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浦江法院调查发现明亮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决定正式启动宏业厂房评估拍卖程序。5月中旬,执行法官向厂房承租户发出通知书,要求确存在租约的租户向法院提交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等材料。案外人浦江奥尔登工艺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程某)、陈某某分别向执行局提交书面租赁合同、租金交付凭证等材料,均主张与明亮公司在厂房抵押贷款前已签订租赁合同,期限分别为八年和四年,现租期未满,要求法院保护租赁关系、停止拍卖厂房。另外,程某还提交租金交付凭证主张已将四年租金60万元一次性付清。

“谎言再圆,终究也只是谎言”。

因该案涉及较大金额金融债权,浦江法院执行局进行了深入调查。执行人员在前往银行调取明亮公司既往贷款资料时,意外发现一份明亮公司与陈某某签署的《租赁合同》,与其提交法院的租赁合同的期限、租金等完全不同,让他精心编制的谎言出现了致命的漏洞。执行人员遂跟进调查浦江奥尔登工艺品有限公司相关情况,从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公司注册资料中发现其营业场所近十年来一直位于浦江天仙村,执行人员即刻“便衣”前往,发现公司仍在当地经营。走访中还了解到,“公司老板”程某日常精打细算,一般不会作出一次性付清四年租金的行为。至此,虚假租赁的事实开始逐渐变得清晰。

“以身试法必受罚”。

2016年7月7日,在强大的事实面前,陈某某率先“缴械投降”,承认虚构租赁合同的事实,而程某依旧“死不松口”。鉴于两人行为已严重妨碍司法拍卖工作,且情节严重,浦江法院决定对程某、陈某某分别司法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所里熬过三天后,程某终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向执行人员详细坦白了其以欠款冒充租金,伪造起租时间的事实。两人分别出具悔过书,承诺主动迁离厂房。

随即,浦江法院启动司法拍卖程序。2016年8月24日,网络拍卖经过4次延时,26次加价,宏业厂房被买受人浦江丰臣锁业有限公司以1110.7万元竞得,案件全额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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