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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提名被撤销案(江西)
时间:2017-02-08 15:18:24        来源:中国审判网

摘要:村干部被提名为党代表候选人,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人民法院通报后,党代表提名被撤销。

内容介绍:被执行人刘某,系江西省于都县禾丰镇中坊村村支部书记,2004年元月6日,申请人钟某与刘某合伙兴办矿泉水厂,后钟某退出合伙,双方经清算刘某应退还钟某75000元股金。但刘某支付12000元后,剩余款项一直未付。无奈之下钟某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2010年5月8日,于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于民二(利)初字第187号判决:被告刘某应偿还钟某欠款人民币63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钟某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于执字第252号。

法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执行法官多次调查刘某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和平时消费支出及其担任村支书职务多年,认定其有能力偿还欠款,遂多次上门规劝其还款,但刘某不为所动,总以自己收入不高、工资大多用于治病等为借口拒绝还款。

2016年7月,刘某被提名为中共于都县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根据于都县建立的特定对象通报机制,干部拟提拔、晋升以及选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都需要到法院查询是否有未执结案件,是否存在失信行为。据此,县委组织部致函于都县人民法院了解刘某是否有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等不诚信行为,于都县人民法院按照程序核实情况后,将刘某未履行执行案件的情况如实反馈,刘某的党代表候选人提名按规定被撤销。至此,刘某终于后悔莫及,主动到法院将判决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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