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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卫根:不争之人的办案心经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
时间:2017-02-21 10:19:09        来源:中国审判网

推荐理由

杜卫根,男,汉族,1974年1 月4日出生,安徽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

2016年6月17日下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在全省基层法院率先举行司法改革首批入额法官向宪法宣誓仪式,杜卫根作为该院首批入额法官庄重宣誓。.jpg

图为杜卫根作为该院首批入额法官庄重宣誓。

杜卫根同志长期奋战在审判第一线,二十多年如一日,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坚守“廉洁、严谨、务实、奉献”工作信条,专业素质精深,工作作风优良。对于他来说,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始终是他的职业追求,积极工作,快乐生活是他的生活实践。他是天生的乐观派,无论是面对数量猛增的案件还是繁杂的庭内事务,他都能积极的面对压力,笑看风云,科学管理、耐心指导,带头超负荷工作,严把质量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入额当年个人办结案件近200件,审结了一大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他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百姓排忧解难,待人接物态度和蔼可亲;他不仅仅只是坐堂办案,还时刻注意矛盾源头的化解,通过紧密的分析与研究,提出司法建议,发挥出司法的最大作用。

由于审判业绩突出,杜卫根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连续6年荣获省、市两级法院工作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称号。

办案故事

不争之人的办案心经

林语堂在《风声鹤唳》中曾写道:"不争,乃大争。不争,则天下人与之不争。"短短数语,读出人生最大的感悟。正如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杜卫根的为世之道一般。诙谐幽默的与人相处,学逗唱信手拈来;勤勉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细致的务实态度;面对荣誉,淡然处之,这是一位不争之人,也是刑庭庭长杜卫根。

杜卫根今年43岁,1994年来到蜀山法院参加工作,在这里他有着20多年的工作生涯,先后担任打字员、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政治处副主任、刑庭庭长,现任蜀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多次荣获省、市两级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称号。

在2001年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法官后,杜卫根深知,法官不是名头,扛在肩上的是人民的重托和组织的厚望。

2013年6月,安徽省内合六高速上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由于农用车驾驶员急转弯,造成车载人员一死十九伤的严重后果。

案件很快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驾驶轻型货车违规载人后,沿合六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蜀山区小庙镇大柏店敬老院附近时,遇车左转致该车失控侧翻,车厢内的陈某当场死亡,张某等十多人受伤,其中还有一人事后经诊断成为了植物人。事故发生后,郝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某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

杜卫根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长期奋战在审判第一线,审理了一大批重要案件。.jpg

图为杜卫根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长期奋战在审判第一线,审理了一大批重要案件。

 “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审理依法有理,处理的很公正。但如果没有审理过程中的一系列人性化关怀,那么这起案件也不会处理的这么掷地有声!”谈到这起案件的审理,郝某的辩护律师,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清说道。

虽然年已六十的郝某自愿认罪,但面对巨额赔偿,作为一名地道农民,他的家中徒有四壁,加之农用车保险数额小,搭载的乘客又属于违章搭载,不属于第三者险范围,十多名被害人及其亲属悲愤情绪溢于言表。

“我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全部认罪伏法,但这赔偿款真的是难倒我了呀!”在审理过程中,这十多位被害人及其亲属先后共提出了上百万的赔偿请求。

考虑到案件已经引起涉案当事人已经多名群众的强烈关注,承办此案后,杜卫根多次前往事发地展开调查。他了解到车载人员均与郝某同村或邻村村民。案发当天郝某驾驶农用车带着村民一同去从事绿化劳务,没想酿成如此惨剧。经过认真准备后,杜卫根带着书记员深入当地村委会,召集被害人和其近亲属,详细说明案情和案件进展情况,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告知诉讼权利。对于一些伤因病不能前来村委会的受害方当事人,他和书记员一一登门入户,详细告知相关情况。同时,他还逐一了解和把握每一位受害方当事人的现状。

“由于前期工作做得充分、扎实,可能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并没有在我们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出现。而让我们意外的却是,审理时,每一位受害方当事人也都合情合理的提出自己的诉求,并表示会支持法院公正判决。”谈到此案的审理时,杜卫根饱含感情的回忆道。

在开庭前几天,杜卫根通过电话反复和受害方当事人及各方代理人进行沟通,争取化解矛盾。庭审中,也释明法律。在案件宣判前,促使各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郝某及其家人倪某分五年将协议约定的50万余元赔偿款分期进行赔偿,如若未按约履行赔款义务,受害方当事人可就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主动报警投案,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郝某的亲属已部分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及近亲属对郝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郝某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这起案件的亮点在于,杜卫根并没有就案办案,如果法院只是简单判决结案,但赔偿款依旧很难有效履行到位,潜伏在案件背后的矛盾依旧没有得到化解。但在杜卫根的积极处理下,终于达成了各方都满意的结果。”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朱传年评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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