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航失联索赔的法律适用
时间:2014-04-15 15:48:31 作者:李庆明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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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15 15:48:31 作者:李庆明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航MH370失联已经1个多月,依据《蒙特利尔公约》以及中国的法律法规,旅客家属已经可以开始索赔。旅客家属可以寻求我国相关部门成立的索赔法律工作组和专业律师的帮助,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与马航谈判解决赔偿问题。如果不能通过谈判获得赔偿,家属最好在中国法院起诉。
家属在获得马航已经支付的3.1万元的安慰金之外,至少可以要求马航支付大约10万元的赔偿金,还有可能要求马航赔偿旅客的行李损失以及自己的精神损害。同时,家属还可以依据旅客购买的各种保险要求相关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随着事故调查的深入,家属可以要求马航承担更多的责任,并且要求其他对马航MH370失联负有责任的责任方承担责任。目前启动对马航的索赔工作,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真相的探寻或对其他潜在责任方的索赔,根部不意味着放弃对旅客生命的关注。
一、家属可以依据《蒙特利尔公约》和中国法律提出索赔
在20世纪,《华沙公约》及其各个附加议定书构成的“华沙公约体系”一直都是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华沙公约体系”越来越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为了使华沙公约及其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进一步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旅客和消费者的利益、更好地调整或规范航空运输关系,国际民航组织于1999年起草定稿了《蒙特利尔公约》(全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该公约已经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
目前,中国和马来西亚等国均是《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马航MH370的出发地是马来西亚,目的地是中国,构成《蒙特利尔公约》上的“国际运输”,符合《蒙特利尔公约》适用的前提。因此,家属提出索赔,首先可以援引的是《蒙特利尔公约》。其次,在不同国家的法院起诉,就赔偿标准等各种事项,还可能适用该国的国内法。如果在中国起诉,除了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外,还可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二、家属现在已经可以开始索赔
家属已经可以开始索赔,并且应在两年内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为了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也为了尽快结束社会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蒙特利尔公约》和各国国内法规定了索赔的诉讼时效制度。《蒙特利尔公约》第35条规定,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3月24日,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宣布,失联的马航MH370号航班终结于南印度洋。马航MH370应当到达目的地北京之日为2014年3月8日,目前失联已经一个多月,虽然没有找到足够确切的证据或飞机残骸来证明飞机坠毁、旅客遇难,但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旅客生还的概率已经基本没有了。承运人马航及其所在国主管机关——马来西亚政府也都承认该次航班已经发送了航空事故。马航MH370不少家属依然不愿提及赔偿问题,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家属还是要试着去接受现实,以比较理性的态度按照《蒙特利尔公约》以及中国或马来西亚的法律规定开始索赔。
索赔与寻找旅客和真相并不矛盾。索赔并不意味着放弃搜寻工作,也并不意味着终止调查事故和探求真相,更不意味着放弃对旅客生命的关注。相反,启动索赔工作,正是更好地维护旅客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在索赔之余,如果能有幸寻找到旅客,那就更好。
如前所述,《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不在两年之内提起诉讼,就丧失了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受损,旅客家属应在两年之内提起诉讼。
三、家属现在索赔的对象是马航,并且将来可能扩展至其他责任方
依据国际惯例以及《蒙特利尔公约》,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马航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蒙特利尔公约》第28条规定了承运人的先行付款义务,即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承运人应当在其国内法有如此要求的情况下,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迟延地先行付款,以应其迫切经济需要。因此,旅客家属可以要求马航先行赔付。
随着对航空事故调查深入,家属索赔的对象有可能继续增加,在向马航索赔之外,还可能对包括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零件制造商、马来西亚政府等提出索赔请求。如果旅客家属能证明马航MH360失联是波音公司的飞机质量问题导致的,则可以选择在美国法院以产品责任为由对波音公司提起诉讼。当然,马来西亚政府固然在搜救等问题上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但毕竟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是马来西亚政府导致飞机失联,而且一国国家及其政府原则上享有主权豁免,有权主张自己免于诉讼和管辖。因此,要起诉马来西亚政府,可能存在许多问题、障碍。
四、家属可以向政府组织的索赔法律工作组和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目前,北京市政府牵头,外交部、交通部、民航局、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多部委参与,形成索赔法律工作组,为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十分必要。
首先,这一索赔法律工作组为家属提供心理上的支持与安慰,尽量减少马航MH370失联对家属造成的心理伤害,面临着亲人的忽然消失、阴阳相隔,那种痛苦需要在外力的帮助下尽量减弱。其次,马航MH370失联,涉及非常重大、复杂、敏感的专业、技术、法律、外交等问题,单个受害者家属没有那个能力去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而政府组织的索赔法律工作组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意见,供家属选择。第三,政府组织的索赔法律工作组,有助于组织、协调、整合各位家属的要求,形成合力,有利于通过谈判,使得家属能尽快拿到赔偿金,减少受害人的“二次伤害”。第四,政府组织索赔法律工作组,有助于减少家属的各种支出,客观上使得家属最终拿到手的赔偿金会更高。第五,帮助家属不受一些哗众取宠的媒体和律师的误导,例如,在美国起诉马航,实际上不是有些媒体和律师说的那么简单容易,也不是他们所说的那样能获得数百万美元的赔偿。
马航MH370失联引起的索赔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不要说一般普通人,就是并不专门处理涉外航空运输案件的律师,也不了解其中的细节,家属还是应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在获得专业律师帮助之前,旅客及其家属不要轻易签署任何承诺性文件。之前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例,即有的家属在空难发生后,看不懂文件表述或不明白背后所代表的法律后果,就草率签署相关文件,导致放弃了一些应有的权利。
旅客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律师达成律师费协议。马航MH370失联,旅客家属至少可以获得大约110万人民币的赔偿。家属可以考虑与律师签订协议,要求在一定额度之内获得的赔偿额不与律师分成,而在此之外的赔偿额才与律师分成,以减少律师费的支出并激励律师为案件而竭尽全力。同时,家属可以联合起来共同委托律师,这样也有助于与律师的谈判,降低费用。
五、家属在不能与马航协商获得赔偿时最好选择向中国法院起诉
由于马航MH370失联案件的复杂性,通过诉讼索赔会面临着如下问题:第一,诉讼程序漫长、耗时费力,两三年都不一定能结束索赔工作;第二,家属需要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各种开支,最终拿到手的实际赔偿金会减少;第三,判决作出之后,还有一个承认与执行问题,而这又需要花费很多时间、精力和金钱。因此,在可以通过协商谈判解决索赔问题的情况下,最好能谈判解决索赔问题。
如果实在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索赔问题,则在目前的条件下,家属在中国法院起诉比较理想。首先,作为航班目的地,中国法院依据《蒙特利尔公约》具有管辖权。其次,在中国法院起诉不会面临路途遥远、不懂外国法律和司法体系等问题。第三,在中国法院诉讼,可以节省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各种费用,家属最终能拿到手的赔偿金也就相对多一些。
有的媒体和律师为了吸引眼球,以美国法院对旅客的赔偿很高为由认为可以去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其实是不负责任的。如果在美国诉讼,可能会面临一些障碍,马航亦会提出各种抗辩,要求将案件移送中国或马来西亚。
首先,美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依据《蒙特利尔公约》关于管辖权的规定,除非能证明美国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具有充分的依据,否则原告只能到马航住所地、主要营业地的马来西亚法院诉讼,或者到购票地和目的地的中国法院诉讼。即使原告提起了诉讼,美国法院也不会受理或者在受理之后驳回起诉。
其次,马航可能还会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要求将案件移送中国或马来西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标准是较为灵活的“最适当法院”标准,趋向于限制部分外国原告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地方法院有权对被告“不方便法院”的答辩做出即时答复,并可以无须先确定对人管辖权和对事管辖权而直接驳回起诉。
在管辖权困难或障碍之外,在美国法院起诉还面临路途遥远、不懂美国法律和司法体系等问题。
六、家属索赔的项目和金额
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第21条的规定以及国际民航组织于2009年对赔偿限额的复审,无论马航有无过错,都应承担11.31万特别提款权(约17.5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10万元)的赔偿责任。马航已经为每位失联乘客家属提供3.1万元慰问金,这笔钱不能算在17.58万美元的赔偿额度之内。
马航失联,所有旅客的行李均毁损灭失,家属亦可向马航索赔。《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马航失联,旅客家属遭受严重的精神创伤和损害。对此,家属也可以向马航索赔。对于航空运输中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蒙特利尔公约》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在我国的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曾经支持过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2001年的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认为由于美联航的行为给陆红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与精神上的痛苦,陆红请求美联航赔偿精神抚慰金,亦应允许。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似乎比较认同,并将相该案判决刊发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虽然该案判决时《蒙特利尔公约》尚未生效,法院援引的是《华沙公约》,但《华沙公约》与《蒙特利尔公约》一样都没有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果现在处理类似的案件,按照我国法院的推理和逻辑,适用《蒙特利尔公约》时也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另外,在航空运输中,一般都有航空意外险,赔偿额度一般是20万元以上。因此,马航有义务先行赔付遇难旅客约人民币110万元,并配合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以上的意外险。
随着事故调查结果的公布,如果马航被证明有过错,则马航不能援引《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限制制度,而是要承担无限制责任,旅客家属所获得的赔偿金额将远高于110万元人民币。
马航本身已经向德国安联集团投保机身险和综合责任险,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家属不用太担心马航的破产问题。即使马航申请破产,家属可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同时还可以要求德国安联集团承担保险责任。当然,为了防止马航资产不断减少以及将来的破产,家属还是应该尽快启动索赔程序,争取尽早获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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