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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探寻新思路,找准新方法
时间:2017-03-31 1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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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技术创新背景下探寻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研讨会”在北京举办


“在互联网时代,技术、概念、模式不断发生着创新性的改变。与此同时,侵害创新成果的行为也在不断创新。因此,保护创新成果的手段、思路、方法、理论也需要不断创新。”在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看来,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在目前面临着新问题和新挑战。


近年来,互联网科技公司迅速崛起,印证了科技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然而在现实中,大量的同类产品加剧了企业的市场份额竞争,专利侵权案件也屡屡发生,并且显现出诉讼标的额巨大的特征。例如,西电捷通诉索尼专利侵权索赔3000余万经济损失,一审获赔910余万元;恒宝公司侵犯握奇公司USBkey发明专利,被判赔5000万元;搜狗公司与百度公司的输入法专利侵权案中,搜狗公司提出了1.8亿元的索赔额。由此看出,虽然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权利救济方式具有严谨、权威的终局性,但由于各种原因,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被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维权主体贴上了“经济成本高”“维权周期长”“诉讼举证难”“侵权赔偿低”的标签,并且这种认识在逐渐固化。长期以来,实务领域和知识产权学术界都在探讨解决上述难题。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产业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了“技术创新背景下探寻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研讨会”,来自司法、行政、学术及产业界的知识产权专家围绕如何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旨在为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遏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一些崭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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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背景下探寻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研讨会”现场


学术探讨:保护创新的新思路

会上,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结合我国《专利法(修订草案)》中引入的通知移除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第83号指导案例,阐述了她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专利侵权认定原则的思考。林秀芹认为,通移制度是他山之石中的“宝石”,对维护互联网业态,平衡权利人、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据林秀芹介绍,对于通移规则的性质认定,我国学术界目前存在两种学说,一种是归责说,另一种是免责说,但这两种学说都存在诸多弊端。因此,林秀芹创造性地指出,通移规则应当作为义务性规范,这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是吻合的,同时符合技术中立的原则,也避免了提前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过错推定。

围绕知识产权定价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明通过对其他领域方法的借鉴,阐述了知识产权的定价方法。杨明指出,可以运用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价,但是传统方法不会考虑企业的差质性,因此,需要探索一些新的方法来运用到知识产权定价中。专利权方面,对单个专利定价比较适合运用有效成分定价法,当专利权比较多时,就需要运用数学家的“Shapley值法”,其核心思想是所得与自己的贡献相匹配;著作权方面,在定价方法上采用来自金融学领域的房地产定价方法,即对每一种功能分别定价,最后加权出来总价值;商标权方面,两个常用方法分别是产品销售的百分比和产品利润率,除此之外,需要用超额收益计算法来校验上述两种方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孙国瑞指出,目前的专利运营以企业为主,在侵权防范方面,企业应当具备较高的研发能力,作好市场调查,找准项目定位,并与同类企业尽可能形成战略合作,互相提携。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企业在维权时不应局限于诉讼方式。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认为,考虑到科技成果的专利生命周期及其知识产权权益,要针对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给予区别保护。


实践路径:创新维权方法,理性维权

会上,来自审判实践一线的法官们结合现实问题,就如何保护创新成果、维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晓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丁文联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张晓霞均指出,互联网时代,法院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和标准与过去无异,当事人应当从维权方法上作出创新。例如,围绕涉案技术和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向法官作出充分阐释,法官在理解的基础上自然能明晰侵权与否;在损害赔偿举证方面大胆尝试,展开全面市场调查等;明确维权定位,即维权目的是什么,进而应当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维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芮松艳以案例为基础,阐述了对企业维权的看法。她认为,企业维权的前提是存在权利,一项专利必须具有高质量的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要明确权利范围,将具有创造性和价值性的权利书写清楚。此外,要有明确的维权方式,以期能够选择更加有利的方式进行维权。

对于创新企业如何维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陈惠珍指出,第一,企业要打好权利基础,保证权利牢固;第二,企业要加大管理成本的投入,除注重权利申请之外,还要及时监测和查询自身知识产权是否受到侵害;第三,企业要理性诉讼、合理维权,理性分析掌握的事实因素。(宫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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