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专家系列评论
优化法院人力资源配置 找准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切入点
时间:2017-05-02 08:56:59 作者:陈新哲 来源:人民法院报
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建立符合司法规律、与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的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对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具有基础性和拉动性意义。 在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核心和关键。作为基层法院,找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切入点十分重要。总结近几年的基层法院改革实践,建立与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相配套的人力资源配置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职权配置机制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三大机制保障,其中,人力资源配置机制是司法责任制相关制度顺畅运行的基础和前提。 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性命题 从现实情况看,经济发达地区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在司法公信、司法能力上面临更高要求。而法院编制数与实际所需的人力资源差距较大,司法辅助人员不足等问题,造成法官在非审判核心事务上花费大量精力,十分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解决这种长期性的压力和难题,只能在要素重组和机制创新上找出路,走司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路。 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理论看,人是任何一项工作的关键性因素,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建立符合司法规律、与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的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对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具有基础性和拉动性意义。 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改革实践来看,福田法院于2012年即开始探索以审判团队改革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重构更加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的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在落实审与判统一、责与权一致,推动司法质效提升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审判团队模式是优化法院人力资源配置的实现路径 审判团队模式是对法院人力资源配置机制的完善,也是对审判职权配置和审判管理精细化的一种创新探索,其目的是更灵活地应对案件变化,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和审判效能,确保审判组织独立、高效运行。 对于审判团队不能片面地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合议庭加辅助人员,相比较而言,审判团队具有明显优势。第一,打破业务庭室框架,组建审判团队,将业务体系由过去的层叠式转变为扁平化管理,可减少管理层次和冗余人员,建立紧凑的扁平组织结构,提高管理效率和组织效能;第二,法官在审判团队这个办案单元中处于核心地位,作为司法责任制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更有利于将办案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实现权与责、审与判的有机统一;第三,团队模式通过资源优化组合、明确目标指引、高效管理,形成了分工配合、团队协作的工作机制,激发团队集体作战效能的最大化,而且能迅速组合、重组、解散,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成为高效运行的有机整体;第四,在职权明确、分工协作的机制下,审判团队模式既发挥了团队协作优势,又落实了制约与监督的制度要求,审判管理更加科学;第五,通过为团队配置适合不同岗位技能需求的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对人员进行合理的分类管理,对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建立了良好的基础,有利于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司法队伍建设。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的审判团队模式构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意见》提出了审判团队配置的指导意见,在实际操作中,既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又要应对现实的司法需求,要把能否高质高效办理案件作为法院人力资源配置是否科学的试金石。具体而言,审判团队配置时应当充分考虑权利属性、法官员额、繁简分流三个核心要素:一是以人员分类管理为基础,以权利属性为依据区分审判事务与辅助事务。审判权的核心就是庭审和裁判,其他为审判辅助事务。优化法院人力资源配置,应根据审判工作的权利属性,配置不同专业水准、适应岗位需求的人员,使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审判。二是以法官为核心,以审判需求为导向。实行法官员额制后,审判团队应以员额法官为核心,配置比例得当的审判辅助人员。员额法官数和辅助人员数应以实际司法需求为导向原则,以合理工作量为基础,实行以案定员。三是遵循繁简分流的分案模式要求。案件有繁简之分,相应的审判核心事务和辅助事务的难易、工作量也大不一样,审判团队的人员结构和数量配置应按照所办理案件的类型需求进行区分,方便案件的合理调配和分流,实现法院分工的精细化,提升审判效率。 基于以上考量因素,审判团队配置的两大关键点是法官员额数和审判辅助人员配置比例。以合理工作量测算法官员额数,应遵循审判规律,按照审理案件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测算,遵照以案定员的原则。合理工作量是一个非常关键和复杂的参数,不仅与法官个人审判水平相关,也受审判案件类型、难易程度,以及辅助人员的配置影响。涉及的变量包括:年合理工作时间、案件类别、案件难易度,不同案件的审判耗时等变量。针对这个问题,福田法院开展了专题调研,在对本院近三年办案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测算出办理不同案件类型的法官合理工作量。并将测算结果与实际相互印证,查找误差,得出最符合审判规律和审判实际的结论。分类测算不仅可以用于配备各类审判执行领域的法官员额,科学合理分配法官审判任务量,而且以此为基础,建立多层次、有差别的基本结案指标体系,有利于建立更加完善、更加人性化的绩效激励机制。 关于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总体而言,审判团队的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应按照“1+N”模式按需配置。不同审判领域所需配备的辅助人员数量根据辅助工作量采用不同比例配置。如民商事审判团队按“1法官+2助理+其他辅助人员”的模式效率最佳。两个助理根据审判辅助工作的内容和专业性要求的不同进行配置(如区分为专业助理和事务助理),并采用不同的管理机制和来源渠道。而刑事审判,涉及判断性的审判核心事务较多,送达等程序性事务更加简易高效,一审两助模式下法官的审判效率并无明显差异,因此可按一审一助的模式配置办理刑事普通案件的团队。辅助人员配置还要根据繁简分流机制实行差异化,速裁快审快执案件,涉及判断性的审判核心事务较为简单,程序性、辅助性事务较多,增加辅助人员可大大提升审判效率,因此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辅助人员。 (作者系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院长) 关注《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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