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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楼洋名” 不能任性
时间:2017-06-09 14:47:27    作者:马运泽    来源:广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火爆的房地产不断刺激着消费者、投资者的眼球和神经。而开发商绞尽脑汁盲目为各楼盘小区起的“洋”名和对标识追求“洋”化,也随着被大力宣传而泛滥成灾,成为今年民政部对地名保护和整治工作的重点。因为一些地方经营者急功近利、盲目追求高大上,使得与境外建筑或园林风格毫无关联的普通住宅小区都被冠以“洋”名,看似华丽高贵,看似有些异域风情,但却存在违反法规、混淆视听、乱搭便车、民事侵权等诸多问题,被诉到法院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屡有发生,不能不引起足够重视。

从法律角度来看,经营者要给自己开发、经营的楼盘取名,本是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好的楼盘名称可以作为开发商在市场上的信誉度、企业形象和文化的展现,可展示其独特的知识产权价值。而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取之不竭,要从其中选择自身中意的创意名称,不仅不能厚非,而且应当受到法律的鼓励。但是,如果超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意而为,任性而作,甚至一味求“洋”、求“异”,则有可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毕竟, 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了地名取名和更名的原则规定,民政部为贯彻落实该条例而下发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里关于地名的命名要求中已明确规定,不以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我国地名,而地名中就包括居民区、楼群、建筑物等。

仔细研读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法规和规章均强调要强化管理,严格地名审批,同时注重本国文化传承,提倡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深入挖掘地名文化资源,强化历史地名保护措施,提高新生地名的文化品位,提升地名的文化特质和文化价值,并有专节规定了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要求不断开展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随后也有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地名管理规定,如广东省、江西省的地名管理条例等。所以地名包括楼盘名称是遵照相关的法规和原则,由当地政府核准审批才能使用,开发商使用核准名称进行广告宣传时也必须使用已核准名称。按照这些规定,开发商盲目跟风为楼盘所取的一些不合规的“洋”名标识可能因为不符合传承弘扬国家文化传统,名不符实而无法得到核定,使得企业在申报时徒耗成本,错失商机。而已有的名称标识随国家对此监管的加强,也可能因不合规定、不符合地名管理的要求在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的清理整治工作中而不复存在,房企在通过宣传、经营附着于此的良好形象、品牌价值可能会付之东流。而在实际使用这些“洋”名标识过程中,可能出于某些因素的考虑,开发商为了赢得噱头和商机,夸大宣传效果,有可能存在未核准先使用,不规范使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的汉字译写等情况,这些行为当然存在被行政机关处罚的风险。

其实,从现实生活来看,一些所谓的“洋”名标识实际对企业品牌并不能提供多大的帮助,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还存在巨大风险、处于被保护的弱势地位。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作为商品的楼盘名称,其商业价值在知识产权方面最终是要靠诸如取得商标权、著作权、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加以保护,而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讲,独创性、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名称、商标等受到的保护才更有力,更全面和广泛。如一件涉及开发商以某楼盘取名及宣传“海伦堡”侵犯其注册商标被侵权的侵权案例,该起诉最终并未获得法院支持,判决的理由在于权利人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并不高,商标与被控标识不相同或近似,公众也无法将“海伦堡”与该商标联系起来。“海伦”并非权利人独创,无论国内已存在的海伦市还是欧美国家常用人名来讲,司空见惯的“海伦”并不具有多大的创意,而“堡”在汉语里也属相对常用词汇之一。用“海伦”与“堡”来结合,无论是新意、独创性和显著性都与经营者的愿望相关甚远。这种在欧美城市名、著名人物的人名再后缀一个普通词汇的商标,属姓氏或地名商标,其独特性等内在的特征较弱,保护的范围较小,一些国家甚至对此限制注册。楼盘这类取名或申请注册商标,由于过于简单,没有体现更多的人文内容,不仅可能与他人在先的姓名权、企业名称和字号权、特殊标识权等相冲突,更易陷入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诉讼,而且对自身权利保护也处于不利。

应当说,楼盘的名称以及商标等权利的显著区别性、知名度是一个随时空发展不断强弱变化的因素,实践中弥补“洋”名标识显著性不高这一弱点的办法就只有通过不断的使用、传播,从而提升其整体的显著性,以增强其法律的保护程度,这后期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这就要求权利人必须首先在名称与文字的可读性、独特性等内在特征增加独创性,并且在使用的时间、范围、广告投入以及获取荣誉等方面下功夫。不注意品牌培养,作为重要标识的楼盘名称如果过于普通或越来越弱化,或名不符实,或与政府提倡的弘扬民族文化相悖,其聚集企业的商业创意和独特文化,蕴含知识的财富多年来可能都难以体现,也难以获得社会各方认可。

综上,起“洋”名并不能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规范使用登记的名称或标识,并在经营中注重培养其显著性,提高其知名度才为上策。愿天下一味求洋、求异之风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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