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遇车祸四肢瘫痪 诉至法院获判百万赔偿
时间:2017-06-15 09:34:59 作者:袁小蕾 来源:广德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刚刚大学毕业的女孩刘某,在去参加同学婚礼的途中,因车祸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四肢瘫痪。事故发生后,为求赔偿,刘某状告五人。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帮忙接亲 遭遇车祸 刘某与王某、刘某某三人系同学关系。2016年1月22日,刘某某与杨某某举办婚礼,刘某、王某受刘某某邀请为其接亲。当日上午9时30分,王某驾驶一辆轿车沿S21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途径广德县S215省道56KM+480M处,因降雪视线不良,道路积雪湿滑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车辆滑向路边与金属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车上乘坐人刘某受伤。经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县医院抢救治疗。因伤势严重,刘某于当日转院至解放军第九八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住院122天。经鉴定,刘某四肢瘫痪,被评定为一级伤残,为完全护理依赖,长期需1人专职护理。 为索赔偿 状告五人 事故发生后,刘某及其家庭支出了大额的医疗费,并承担了巨大的生活压力,现家庭境况极其困窘。 经查,王某驾驶的涉案车辆为其父亲王某某所有。2014年1月25日,王某某通过广德某汽贸公司以车辆消费贷款方式购买涉案车辆,该小轿车登记在王某某名下。截止本起事故发生时,王某某尚未付清车辆消费贷款。 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将驾驶人王某、车辆所有人王某某、车辆销售公司、同学刘某某夫妇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五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17457.23元。 法院判决 各自分责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不负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准确,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出院后至定残前的护理费、定残后的护理费(计算10年)、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经确认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损失共计1092938.12元,依法予以支持。本起交通事故是一起单方事故,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汽贸公司是事故车辆的销售公司,2014年1月25日,汽贸公司将车辆交付王某某后就失去了对车辆的管理与监督,该车辆发生事故时亦未挂靠其名下,该车辆系非运营车辆,该公司也不存在收取运营利润的情况,故汽贸公司不应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事发当天,刘某某与杨某某举行婚礼,刘某、王某受刘某某邀请为其接亲,接亲的路线是从刘某某家到杨某某家。王某、刘某从广德出发到了刘某某家中,但王某并没有随接亲的队伍出发,而是载着刘某出发去了另一处地点,行驶路线与接亲路线完全相反。接亲是一种风俗,讲究时间性、整体性,是新婚双方对外告知的一种形式,换言之,王某、刘某受邀前往接亲,却没有履行接亲的义务。再者,接亲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造成事故的原因系王某在降雪视线不良,路面积雪湿滑未降低行驶速度,即驾驶人王某未在恶劣天气下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王某应对本起交通事故负赔偿责任。王某某系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及所有人,应对本起交通事故负连带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王某、王某某已赔偿了155000元,尚应再支付944557.23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刘某本起交通事故的各项经济损失944557.23元,被告王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场车祸毁了花季少女的一生幸福,也让两个家庭陷入困境,在此法官提醒司机朋友们开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以免悲剧的发生…… 关注《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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