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中院:行政案件巡回开庭进村寨
时间:2014-04-16 23:56:42
2013年8月8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在绿春县大兴镇牛洪村委会巡回开庭审理农村自留地使用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龙木与原审第三人白秋山系同胞兄弟,兄弟俩就坐落于大兴镇牛洪村民委员会那倮果村民小组双方房屋后面的一块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2011年9月11日白秋山申请绿春县人民政府处理自留地使用权纠纷,县政府批示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春县大兴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被上诉人通过调查后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大府决字[201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一、该争议地属那倮果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二、该争议地使用权归白秋山所有。白龙木不服该行政处理决定,向绿春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绿春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白龙木的诉讼请求,白龙木仍不服,向红河中院提起上诉。 红河中院收到该案后,认为此类案件在农村具普遍性,此类矛盾时常发生。为宣传法制,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同时更好地推进“阳光司法”工作,让司法走进群众、贴近百姓,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法律,了解行政审判工作,行政庭在分管院领导的统筹安排下,组织精兵强将到案发地巡回开庭。同时,为贯彻《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活动规定》,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红河中院及时与绿春县政府联系,并向大兴镇政府发出了《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通知书》。通过精心筹划、认真组织,庭审顺利进行,大兴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朱繁荣按时出庭参加了诉讼。参与旁听的60余人中有县人大的代表、政协委员、县政府法制办干部、国土资源局的干部、村委会领导成员、村小组的调解员以及部分村民。 行政案件近距离的走近村寨,贴近村民,让“民告官”脱去神秘的面纱,整个庭审公开、透明,为人民法院赢得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信任,赢得了威严,赢得了口碑,同时也是新时期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方便群众诉讼的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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