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贯彻人权保障 专家称
侦查阶段可见近亲属显人道精神
时间:2017-06-22 09:14:37 来源:法制网
将“人犯”改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可与近亲属会见;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近日,公安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相比现行看守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做了大幅修改,诸多亮点引发社会关注。 多位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征求意见稿整体上有重大进步,对新刑事诉讼法和近年来公安看守所的一系列改革创新成果进行了很好的吸收,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监所管理,保障人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认为,征求意见稿放开了收押怀孕或哺乳期妇女的限制,这不符合国际发展方向,应按照原来做法一律不予收押。江苏省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所长范文冶则提出,征求意见稿应纳入保障民警合法权益条款,进一步落实从优待警政策。 大要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这是重大突破,也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程雷称赞道,此举有力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会见这一基本权利,彰显了人道精神。 他解释说,虽然看守所条例规定,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会见,但实践中,一些办案机关往往以担心串供、毁灭证据为由,不让会见,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会见家属通常要等到法院开庭前夕,有的案件一等就是一两年。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看守所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对此予以明确。受访者者一致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精神,始终贯彻征求意见稿。 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被认为是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的有力举措。征求意见稿明确,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范文冶非常认同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做法。他告诉记者,2014年以来,苏州市区4家看守所所有提讯室均安装了录音录像及刻录设备,办案民警根据案情需要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当场刻录成光盘。讯问全程处于探头监控之下,有效避免了刑讯逼供等现象。 对于征求意见稿吸纳了刑事诉讼法“羁押的必要性审查”这一内容,范文冶说,苏州各看守所目前已将此作为常态化工作,会同驻所检察室,对每名入所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符合条件而未变更强制措施的,积极提醒办案单位依法处置。对可能错拘错捕的,第一时间通知办案单位查证核实并跟踪问效,直至案件清楚、处理得当。 程雷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了建立投诉调查处理制度和执法监督员巡查制度。他说,看守所是封闭的关押场所,加强内外两方面的监督尤为重要,对规范执法活动,保障在押人员权利意义重大。 律师会见嫌疑人不被监听 看守所条例中,基本没有涉及律师、辩护人的条款,实践中,会见难一直是困扰律师执业的一大难题。征求意见稿专门设置了“辩护人会见和通信”一节,用10个条文进行了充分规定。 看到这样的变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颇为振奋。他说,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比较全面地落实了最新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中央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相关要求。重申了律师和在押人员的通讯权,这很有针对性。实践中,通讯权普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一些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信件或律师的信件,即便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也不进行转交,甚至经常违规先交给办案机关进行审查,导致通讯权无法实现。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但可以进行必要监视,以不能获悉会见谈话内容为限。 范文冶说,对律师会见进行监控还是必要的,但监控不是监听,只是通过探头查看会见过程,确保人员安全的同时,防止和及时发现会见中的违规现象。今年上半年,苏州发现律师违规给在押人员传递纸条、打电话等4起,均依规处理。 针对征求意见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要求会见辩护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案件主管机关”的规定,赵运恒认为,经办案机关批准和转达,容易妨碍律师的合法会见权,建议改为直接通知律师协会或律师本人。 赵运恒希望,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看守所与办案机关和律师的关系,虽然刑诉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三类案件”外,律师凭执业证等“三证”就能会见,但实践中,非“三类案件”,一些看守所也会配合办案机关,限制甚至拒绝律师会见。 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随着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愈发关切。从分别关押管理到讯问时有法定代理人等到场,再到区别于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评价认为,相比看守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方面,总体上有很大进步,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符合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规律。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实行单独关押,但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期,身心不成熟,对人际的依赖性强,单独关押可能对其身心发育造成不良影响。此外,未成年人比较敏感,情绪和行为控制能力比较弱,容易走极端,单独关押也更容易产生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宋英辉说,征求意见稿如此规定非常必要。 针对征求意见稿“讯问未成年人,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亲属或学校等组织的代表在场”的规定,宋英辉大加赞赏。他说,以往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机关和法院做得比较好,侦查阶段有些地方以侦查时间紧迫等理由不通知合适成年人。征求意见稿作出相应规定后,如果侦查机关不通知,看守所有权也有责任对侦查机关提出建议。 他提出,在合适成年人以及社会调查人员进入看守所履行职能方面,期待看守所法做出明确规定,简化手续,提供更多的便利,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宋英辉说:“过去,总觉得看守所是过渡的临时性关押场所,不太重视开展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管理和教育。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相应规定,贯彻了教育转化挽救的政策,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关注《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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