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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瓯海法院发出全国首张证人保护禁止令
有了“护身符”证人出庭不再怕
时间:2017-06-22 09:57:06    作者:蔡长春    来源:法制网

司法过程中,证人可能受到恐吓威胁或是被打击报复,该怎么办?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强奸案时,针对犯罪嫌疑人家属多次接触甚至骚扰威胁证人的情形,发出一张特殊的“禁止令”——禁止犯罪嫌疑人家属接触证人。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法院发出证人保护禁止令在全国尚属首例,标志着刑事案件证人的司法保护工作再添新举。

证人不堪骚扰急需法律保护

瓯海法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潘小华向记者道出了这张证人保护禁止令的由来。

今年18岁的安徽姑娘小美(化名)在瓯海务工,去年9月21日晚上,她与母亲吵嘴后,和朋友柯某在瓯海娄桥一夜市摊位上喝了三四瓶啤酒,两个多小时后各自回了家。

小美回家后心情还是不太好,与刚认识两三个月的王某聊起微信。

当天夜里12时左右,小美和王某约好去排档喝酒吃夜宵,王某叫上朋友熊某,小美叫来柯某。

四人在娄桥一小店一直喝到凌晨两点,平时并不很会喝酒的小美又喝了三四瓶啤酒,早已不胜酒力,于是大家坐上熊某的车准备回家。

期间,柯某先到家下了车。小美、王某、熊某则继续在周边兜风。车开了一段路后,坐在车后排座位的王某竟趁着小美酒后犯困,强行与小美发生了性关系。而后,熊某从驾驶座来到车后排不顾小美反抗,也强行与小美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潘小华接手处理这起案件,公诉机关指控两名犯罪嫌疑人均有轮奸行为。

潘小华说,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发现场只有被害人和两名嫌疑人,案发经过只有这三人知情,而嫌疑人在庭前翻供,不承认性侵,也就是说,小美既是被害人,也是目击整个过程的证人,因此她的证言非常关键,必须出庭作证。

办案过程中,小美向潘小华反映,自己多次遭到王某母亲及王某女友的电话和微信骚扰,案发后两人经常找她谈话,要求她改口供称自己是自愿的,王某的母亲甚至私下向小美提出,如果改口王某可以娶小美,或者她认小美做干女儿给陪嫁。

这些都被小美拒绝了。见利诱不成,王某的母亲和王某的女友开始威胁小美,称如果小美不同意,她们就把事情闹大,败坏小美的名声。有时候,她们什么也不做,就在小美的单位盯着小美。

这些骚扰行为给小美造成很大压力,使她不敢出庭作证,甚至害怕再次见到两名嫌疑人。

法院发出禁止令保证人无忧

小美反映的情况引起潘小华的警惕和重视,他找到王某的母亲及女友谈话,核实上述情况,确定她们确有骚扰行为。

恰逢近期当地政法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的暂行规定》,于是马上对小美启动了证人保护措施。

考虑到两人诚恳认错、表示悔改,且未对小美造成其他损害,瓯海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2条,向王某的母亲及女友发出证人保护禁止令。

据了解,这份禁止令详细列明了包括刑事案件、姓名、住址、身份号码等基本情况在内的被禁止人身份信息,明确对被禁止人实施禁止接触证人等措施,时间期限为6个月,一旦被禁止人在禁止期限内违反禁止要求,将依法追究被禁止人法律责任。

事后小美反馈,自法院发出证人保护禁止令后,她感觉心里踏实多了,骚扰人员没有再出现过。瓯海法院将禁止令送达公安机关,一旦被禁止人在禁止时限内接触证人,公安机关会立即启动保护机制,视情节轻重,对禁止人作出相应处罚。

不断探索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潘小华从事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十多年,他发现许多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主要就是怕受到打击报复,甚至有的人连公安谈话笔录也不愿意出面,如果强制要求出庭,证人会有压力,很难说出真相。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被害人可以要求公检法提供保护,但没有具体落实措施。潘小华认为,启动保护,解决证人后顾之忧,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牛鼻子”。

据介绍,温州作为全国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不断探索证人保护制度,瓯海法院、瓯海检察院和瓯海公安分局近期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的暂行规定》就是成果之一。

根据该规定,公检法可以根据骚扰行为的严重程度,层层升级对证人的保护:一般情况下,如果证人不敢作证,可对证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比如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还可以在出庭作证时,采取面部遮挡、变音处理等措施,模糊证人身份。

如果证人遭到骚扰,面临人身安全危险,办案单位可对骚扰人员出具禁止令;如果骚扰频繁,证人遭到更严重的人身安全,将派专人保护证人和其住所,安装监控、定位等装置,必要时在住所边设立警戒线,专人巡逻,甚至可以贴身保护。

“情况更为严重的话,我们可以像港剧中一样,把证人带往安全屋保护,或变更证人姓名甚至整容等,为其更换一个新身份,这些工作以后会陆续探索尝试。”潘小华说,这几乎是采取了全方位、无缝隙的保护措施。横向来看,规定中的保护对象不仅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本人,还包括其家属、朋友在内关系亲密的人员,甚至包括在查案过程中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污点证人”。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认为其提供的证人有保护必要,也可向办案单位申请,即在公检法任何阶段,只要证人有需要,均可向办案人员提出,实践中,可视具体情况扩大保护对象。

从时间纵向来看,瓯海法院正在探索事后保护,案件结束后,如果证人的人身安全危险仍未消除,可延续保护,这方面的法律目前尚属空白。

潘小华说,规定目前更多从证人的人身安全角度考虑,而证人的财产、名誉等方面也需要受到保护,今后如有需要,都会尝试进一步完善,最终目的就是让证人出庭作证不再担惊受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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