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811号房屋的主人?
时间:2017-07-10 11:08: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图为申请执行人在签收交付的房屋。 娘家的表舅帮忙操心把外甥女及其所谈对象的户口从农村迁到了城区,使两人顺利结婚。按说,外甥女、外甥女婿本应感激不尽,有什么事也不至于闹到法庭上去,可外甥女、外甥女婿与表舅为一幢房产硬是打了6年官司。湖北省枣阳市法院、襄阳市中级法院先后作了9次裁判,案件执行僵持10年,直到今年4月23日,这起历时16年的房产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这到底是怎样一起房产纠纷?拉锯战背后又隐藏哪些不为人知的故事? 1 改名建房引来麻烦 “谢谢法院,谢谢法官,今天我们终于可以搬进自己的楼房了!”2017年4月23日上午,申请执行人胡贵生、王明琴夫妇在与执行法官办理完房屋验收手续后,脸上露出了一丝久违的微笑。随后,胡贵生讲述了一段改名引来“麻烦”房子的经过。 胡贵生的妻子叫王明琴,今年54岁,是湖北省枣阳市琚湾镇人。31年前,即1986年春天,王明琴认识了十堰市郧阳区(原为“郧县”)青曲镇的小伙子段白生。段白生与她同年,当时正在枣阳市南阳路开一个批发部。经过4个月的恋爱,二人的感情已经相当深厚,遂准备结婚。然而,当时枣阳市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对外地人员的身份审查相当严格,段白生和王明琴有关户籍和身份证明也不齐全。如果不能登记结婚,将来孩子出生后不仅上户口、入学难,就是建房申请宅基地也都成问题。 咋办呢?正当王明琴为结婚的事一筹莫展时,突然想到一个人,此人能说会道,交际广泛,他就是王明琴娘家的表舅——胡富勇。 胡富勇出生于1947年2月,是原枣阳市卷烟厂职工,在当地很有活动能力,社会关系较多。当王明琴说明来意后,表舅一口答应将此事办妥。于是,在胡富勇的精心“参谋”下,段白生改名为“胡贵生”,并对外称“胡贵生”是他本人的侄儿。经胡富勇一手“操办”,1986年夏天,他以“胡贵生和王明琴是夫妻关系”的名义,将段白生和王明琴的户口落户到位于枣阳市南城办事处的张湾村。同时,还以胡贵生的弟弟、大妹、二妹、三妹的名义,虚拟了胡锐、胡贵清、胡贵云、胡琼四个人的名字,一并转到胡贵生的户头上。从此,段白生改名叫“胡贵生”,并于1987年9月与王明琴结婚。 1987年12月,在胡富勇的热心帮助下,胡贵生、王明琴等6人的户口又从枣阳南城张湾村迁移到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西园村,户主依然是胡贵生。当时,胡富勇还在当地公安机关为户口本上的6人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之后,胡贵生在西园村以合法选民的身份多次参加选举。同时,还在西园村以村民身份申请划拨了一块宅基地,拿到了以“胡贵生”名字登记的“土地使用证”,并通过了当地土管部门每年的土地使用证年检。 1988年初,围绕建设美丽家园、改善城市形象的目标,枣阳市西城开发区开始旧城区改造,并拟在新华路打造商业一条街。胡贵生所在的811号宅基地也属于改造之列。根据枣阳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议精神,西城开发区西园居委会(原为“西园村委会”)对新区建房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缴纳建房款、统一队伍施工、统一验收决算,相关建房手续也由西园居委会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虽然有个别村民自己组织队伍施工,但必须经居委会房管办批准。 为了既获得“门面房”又降低建房成本,胡贵生将筹集到的建房资金交给表舅胡富勇,委托他帮忙“走关系”、找队伍、购建材、管理建房等事项。1989年底,这栋临街、坐西向东、两间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顺利完工。 随着新华路商业一条街的初现,个体商贩开始相继入驻开店。1990年胡富勇以该房屋是自己投资所建为由抢先搬进居住,这让在外地收购废品的胡贵生、王明琴始料不及。尽管胡贵生夫妇心中不满,但碍于表舅的面子和其复杂的关系网,只好暂时作罢。 1993年春,胡贵生、王明琴从西园居委会领回换发的新土地证后,围绕房屋的产权,双方私下明争暗斗长达7年。无果后,他们上法院打起了官司。 2 “车轮”诉讼拉开序幕 2001年7月,胡富勇以原告的身份,向枣阳市人民法院北城法庭提起民事诉讼。一方面要求法庭将位于新华路811号,坐西向东两间三层楼房一栋予以查封;另一方面,要求法庭依法将该房屋所有权确认给他本人所有,并责令胡贵生、王明琴退还土地使用证。 诉状中,胡富勇进一步陈述道:1986年,我以侄儿胡贵生的名义申请了这片宅基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1988年建房时,我投资了2万多元,且一直占有、使用、出租这栋房屋。 接到法庭送来的起诉状,从未打过官司的胡贵生、王明琴夫妇肺都气炸了,胡贵生在法庭辩解称:我的名字由“段白生”改名为“胡贵生”是经公安机关依法核准的,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管理卡,是对我的姓名权的认定;我自从改名后,也一直使用“胡贵生”这个名字。在西园居委会申请宅基地,是我作为西园居委会村民应享有的权利;土地部门给我颁发土地使用证是对我的合法权利的认定。建房资金,由我和我妻子付给胡富勇,是委托 他替我们采购建材、支付建房费用等;委托他管理所有建房事项是因为我们信任他能降低建房成本、提高建房质量,并不能代表是他的房产。 2001年11月20日,枣阳市法院北城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将该房屋所有权判定给胡富勇所有,胡富勇偿付胡贵生、王明琴1996年后为办理该房屋证件支付的费用。 面对这份判决书,胡贵生、王明琴有些懵了,自己投资建的房屋咋就变成了他人的?2001年12月16日,胡贵生、王明琴上诉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3月6日,襄阳中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撤销枣阳市人民法院(2002)枣法北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03年7月16日,枣阳市法院北城法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胡富勇的起诉。 裁定生效后,胡富勇并没有停诉熄火,而是继续收集相关证据,又以北城法庭的裁决错误为由,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04年5月17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理后,作出枣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撤销北城法庭作出的民事裁定;双方争议的由胡富勇以胡贵生名义在西园居委会新华路申请划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归胡富勇享有。胡富勇在该宅基地上建造的二间三层楼房一栋,其房屋所有权归胡富勇所有;胡贵生、王明琴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上述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返回给胡富勇。 再审判决一宣判,胡贵生、王明琴夫妇当时就明确表示不服,为了追回自己的房产,他们聘请律师向襄阳中院提起上诉。2004年9月20日,襄阳中院作出判决:撤销北城人民法庭作出的民事裁定和枣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驳回胡富勇要求胡贵生、王明琴返回土地使用证及要求确认位于枣阳市新华路811号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17日,胡贵生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在枣阳市房产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3 提起上诉却玩失踪 胡贵生原以为房产纠纷会因此告一段落,但是让他想不到的是,胡富勇已经暗暗和他较上了劲,并以自己是811号房屋的主人为由,迟迟不搬出房屋。无奈之下,胡贵生又于2005年8月21日向枣阳市法院北城法庭提起诉讼。 2006年1月,枣阳市法院北城法庭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胡贵生的起诉。胡贵生认为法庭的裁决有问题,又提起了上诉。3个月后,襄阳中院依法裁定“撤销北城法庭作出的裁定,并指令枣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 案卷退回枣阳法院后,枣阳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奉命审理此案。庭审中,胡贵生的诉请非常简单,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胡富勇返还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胡富勇则辩解道:双方争议的新华路811号房屋,是1989年由其出资兴建,并一直由本人占有使用、收益,本人依法使用自己的房屋不存在对原告侵权。原告对新华路811号房屋虽有一份产权证书,但其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要求法院查明后予以注销。 由于当事人双方各持己见,致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 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胡贵生与被告胡富勇所争议的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胡贵生,胡贵生、王明琴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登记证明以及西园村出具的证明,证明了胡贵生、王明琴夫妻二人系西园村村民,该土地系西园村为其划批的宅基地,因此应当确认本案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土地上所建房屋权属归胡贵生、王明琴所有。原告胡贵生诉求被告胡富勇返还枣阳市新华路811号房屋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其诉求被告胡富勇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因其未提出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被告胡富勇主张其侄儿胡积贵原名为胡贵生,系将其户口转移至西园村并申请了该宅基地,胡富勇对该主张所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胡积贵原名为胡贵生,也不能证明胡积贵的户口已迁入西园村,因此,胡富勇辩称所争议的土地系其以侄儿胡贵生(胡积贵)名义所办,应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确定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被告关于建房投资款项的争议,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可自行协商或另案解决。另被告胡富勇要求法院将原告所有的位于新华路811号房屋的产权证予以注销,则因房屋产权证的颁发属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属民事诉讼范畴,故对其辩称的理由不予支持。 2006年9月,枣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胡富勇于本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迁出胡贵生所有的位于枣阳市新华路811号房屋。二、驳回原告胡贵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后,胡富勇虽不服并提起了上诉,但却迟迟没有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据知情人透露,胡富勇拿着这份判决书曾向多位律师咨询,律师结合整个案情和证据,大多回答没有胜算的可能。故在襄阳中院向其下发通知后,胡富勇仍拒不交费。为此,襄阳中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至此,该房产争议案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4 僵持十年一朝执结 官司虽然打赢了,可胡贵生夫妇却高兴不起来。原来,在6年的房产争夺战中,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表亲关系已演变成了仇人,平时不再来往,形同陌路。 转眼3个月过去了,胡贵生夫妇见表舅胡富勇没有主动腾房,依然在一楼门面房经营超市,于是,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在向被执行人胡富勇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耐心释法析理,劝其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固执己见拒不搬迁。数年中,该案执行法官尽管换了一茬又一茬,但一直没有放弃对该案的执行。后虽经无数次努力做思想工作,但这一房屋搬迁案,仍未彻底了结。 时间在一天一天过去,而争议的房产也由过去不到10万元增值到了100万元以上。于是,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更是愈演愈烈。期间,望房兴叹的胡贵生也数次赴省进京上访,上级法院为此多次督办。 为了攻克这一疑难案,枣阳法院高度重视,并针对被执行人胡富勇年龄较大且身体患病,其家人抵触和对抗心理较强等情况,研究制定了详细的行动预案。 今年4月23日上午8时,枣阳市人民法院组织40余名执行法官、20多名法警,出动13辆警车,赶赴执行地点开展强制执行行动。此外,还联系了公安局特警、交警等联动协助执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执行。120急救中心也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做好医疗保障。 在多次沟通无果之后,枣阳市人民法院当即决定启动强制腾房程序。经确认房间基本情况后,司法警察在执行现场拉起警戒线,执行法官和公证人员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摄像取证。经过3个多小时的奋战,强制搬迁工作圆满结束。随后,执行干警将腾空的涉案房屋当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胡贵生夫妇查验签收。至此,这起社会关注的房产纠纷案终于画上一个句号。 案后余思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仲裁机关的裁决、行政机关的决定、公证机关的公证等各种生效法律文书都必须得到执行。”枣阳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本案的强制搬迁行动,表明了人民法院敢于向“老赖”亮剑的信心、决心和力度。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关注《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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