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问题为导向补齐 “短板” 加快建设智慧法院
时间:2017-07-12 08:46:09
图为人民法院主要司法改革文件总览图。高绍安 摄 图为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高绍安 摄 中国审判网贵阳7月11日电(记者高绍安 吕冰)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11日在贵阳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会议上指出,全国法院应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历史性机遇,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构建人力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运行新模式。 周强指出,各级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孟建柱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技术革新与机制变革相结合、挖掘潜力与借助外力相结合、专门队伍与全员参与相结合、创新发展与安全维护相结合,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补齐信息化建设中的“短板”,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形成科技理性和司法理性融合效应,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周强强调,要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转变观念,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他指出,有的法院没有把信息化作为提升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缺乏向信息化要司法质量效率的积极性,一提起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想到的仅仅是“增编增人”“加班加点”。要充分认识智慧法院是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也是深化司法公开、创新便民利民举措、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有效手段,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支撑。要深刻领会智慧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具体要求,强化科技应用意识,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妥善应对执法办案和司法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快推进杭州互联网法院建设,发挥智慧海事法院(上海)实践基地的先行先试作用,努力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加强海事审判、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提供司法保障,为智慧法院建设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周强强调,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实现信息化建设成果的集成融合。加强各类应用系统的集成,将司法数据和业务应用、外部协作、诉讼服务等无缝对接起来,满足不同平台、不同网络、不同法院、不同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需要。要打通案件数据与人事、行政、财务、装备等业务数据之间的信息壁垒,加强整合,形成关联,统筹人民法院各项管理,促进提高管理水平。 周强要求,要定向施策、精准发力,不断提高信息化成果应用水平。各级法院要加强调研论证,找准审判执行和司法改革中的焦点问题和客观需求,围绕制约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核心要素进行精准研发,依托现代科技进行小创造、微创新,促进激发大能量、大变革。要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中出现的院庭长分案“挑肥拣瘦”、放权之后监管难以及绩效考核透明度不高、奖金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要强化现代科技应用意识和能力培训,帮助干警熟练掌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养成勤于应用、善于应用先进信息系统的习惯,提高运用新知识、新技术破解司法工作难题的能力和水平。 周强要求,要牢固树立大数据思维,强化大数据应用,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司法大数据的重要价值,深入挖掘潜能,运用大数据为司法决策服务,科学研判审判运行态势,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司法预判和应急响应能力。要高度重视数据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数据汇聚机制,全面确立数据标准,持续提升数据质量,不断扩充数据资源,满足司法统计、审判管理、绩效考评等工作需求。要积极配合构建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统一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数据规格和交换标准,实现办案系统互联互通、数据自助推送,为公安、检察机关收集、审查、运用、判断证据提供明确指引,并推动解决“送达难”“执行难”等问题。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的驱动作用,提升数据智能化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司法大数据知识库,全面提升大数据分析和挖掘能力,提升提出需求和主动应用能力,为法官和人民群众提供智能服务,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周强要求,着力加大人才、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强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要坚持挖掘潜力与借助外力相结合,既要注重与科技企业、科技人才合作,通过共同研发、项目外包、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智慧法院建设的跨越式发展,也要加强专门人才引进培养,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要高度重视数据和信息安全,严格开放权限和审批程序,确保建设应用与信息安全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发展。 关注《中国审判》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