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亻朕匜—镌刻着第一份成文判决的 “青铜法典”
时间:2017-08-21 15:00:57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

在中国法院博物馆的“古代审判”展厅,陈列着一件西周时期的青铜器—亻朕匜(音yingyi)。亻朕匜造型为四兽蹄足。整件器物给人以狞厉威严之貌。器物主体部分呈长椭圆形,很像一只瓢,前有流后有鋬,带盖。盖面呈琵琶形,前端突出呈虎头状,虎首覆于流口云上,似猛虎前瞻,与亻朕匜身口沿下的窃曲纹、凸弦纹相辉映,给器身造型注入了活力与生机。

亻朕匜内刻有铭文157字,铸于器盖和腹底内壁,底盖铭文相连续。其中器盖六行,90字;器腹七行,64字。铭文记载的是迄今所见最早、最完整的诉讼判决书,记叙了西周时期一起奴隶买卖纠纷的经过,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对于研究西周法律制度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出土故事

亻朕匜的出土过程颇有戏剧性。

1975年2月2日一早,陕西岐山县董家村10多名群众在村西的土沟里给生产队拉土。大约9时,大伙儿都准备回家吃早饭。这时,队长董宏哲的叔叔董天有叫他过去,说在刚才挖土时,他的铁锹好像碰在了石头上。董宏哲拿起镢头,照着叔叔指的方向往下挖去,只听“哐”一声,镢头碰到了硬东西。他拨开土一看,黄黄的,不是石头,叔叔喊了出来:“这是宝!”闻听此言,正准备回家的村民都跑了过来,嚷嚷着:“快挖!”董宏哲拦住不让大家动手,立即赶往在邻村作业的考古队报告了这一情况。

从董家村挖掘出的37件青铜器中,其中30件铸有铭文,字数有2000多字,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其中亻朕匜尤其珍贵,其铭文完整记叙了一篇距今2800年前的判决,是我国目前发现最早、最完整的诉讼判决书。

铭文内容翻译

对于亻朕匜铭文,除原发掘简报作了释文和简注之外,我国著名金文学家唐兰、李学勤也分别作了注释,这些释文、注解和译文虽小有差别,但主要方面的见解是一致的。本文主要介绍我国著名金文学家唐兰于1976年发表在《文物》杂志上的《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新出西周重要铜器铭辞的译文和注释》中的翻译。

三月既死魄甲申,王在方邑的上宫,伯扬父定下了判词,说:“牧牛!你被谴责为诬告。你敢和你的师打官司,你上面违背了先前的誓言。现在你已经有了办理的誓,到啬去见亻朕,给这五个奴隶,也已经办理你的誓言了,你也已经听从讼词,听从誓约了。最初的责罚,我本应鞭打你一千下,给你黑蔑黑屋之刑(墨刑的一种,在颧骨处用刀割破并填上墨,另外还用黑巾蒙在头上);现在我赦了你,还应该鞭你一千下,给你黜黑屋之刑(除了黑屋刑外,只是罢免,不蒙黑巾了);现在更大赦你,鞭五百下,罚铜三百锊(合汉时的秤两千两)。”伯扬父就又叫牧牛立誓说:“从今以后,我大小事不敢扰乱你。”伯扬父说:“你的师再把你告上来,就要给你鞭一千下,给你黑蔑黑屋之刑。”牧牛立了誓。于是把这告知官吏邦和曶参加了会。牧牛的案子和誓约都定下了,罚了铜。亻朕用来作宗派的盉。

铭文背后的法律制度

对于亻朕匜铭文及其代表的那段遥远的历史,法制史领域的许多专家做了大量深入而细致的工作,并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署名为“来因”的作者在1981年发表于《法学杂志》上的《我国法律史上的一篇重要文献—西周青铜器“亻朕匜”铭文》一文中提到,从判词全文来看,共有两次宽赦,共动用了4种刑罚,除鞭刑和罚金(罚铜)之外,另有黑蔑黑屋和黜黑屋两种刑罚,这两种刑罚都是墨刑中的黑屋刑,即用力割破颧骨处,并在创口填上黑色。这篇铭文反映了当时对断狱、量刑、赦宥等各方面的情况。判词似乎有一定的格式,诉讼也是按一定程序进行的。最后在有关官吏参加的形式下结案,并有结案文书。这一案件诉讼的全过程十分清楚。

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铭新1982年发表于《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秦律〉中的经济制裁》中提到,亻朕匜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奴隶制社会施用罚金的实例。奴隶主用意固然在于增加奴隶制国家的财富,也包含了一定的防止错杀滥刑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用以作为宽宥剥削阶级成员犯罪行为的一个法律依据,也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的一种手段。

原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胡留元、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冯卓慧认为,《亻朕匜》判例反映的法律制度主要有:

第一,西周在诉讼活动中十分重视盟誓。《亻朕匜》判例中,牧牛接连盟誓3次,这在所有金文判例中还属首见。

第二,司法文书,已成章规。《周礼•司盟》:“司盟,掌盟载之法。”郑注:“载,盟辞也,盟者书其辞于策。”牧牛不仅3次盟誓,而且由司法机关将其誓言写成辞誓,与《周礼》记载正相吻合。

第三,量刑科比,颇有程式。《亻朕匜》判例说明,西周断狱,在量刑上,不仅有减制,也有加刑规定。刑之加减,是司法制度完善化的表现。

第四,墨刑在殷商基础上有所发展,出现刑等,趋于严酷。

第五,国家设专职掌管刑狱。铭文中的伯扬父应是周奴隶主国家中专理刑狱的官员。对牧牛的判决是在上宫当着周王的面进行的。这说明诉讼双方当事人是有身份的奴隶主,还说明案件的主管官员伯扬父的职位较高。伯扬父应是《周礼》记载的司寇。

第六,原被告双方到场。亻朕匜铭文中,被告人牧牛为一方,其他的见证人为另一方,而亻朕是原告人,所以是两方。为了全面听取意见,防止诬告,以达慎刑之目的。

第七,判决书已有一定格式,内容也较全面,这说明西周肯定存在着成文法。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海年通过分析亻朕匜铭文,对于牧牛这一案件的判决经过,认为西周实施刑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等级特权统治。亻朕匜铭文记述的案件的被告人牧牛是官职名。《周礼》记述,关于“牧师”的职务,有各种法律规定,而“牧师”就要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办事。亻朕的职务可能就是“牧师”,在“牛人”之上。那么,牧牛犯的是什么罪呢?从伯扬父宣布的判辞最后认定的罪名看,是违背誓言,“敢以乃师讼”,意思就是说因为他竟敢同自己的长官争讼。

同自己的长官争讼,之所以被视为犯罪并予以刑罚惩治,是与西周奴隶制国家实行奴隶主贵族等级特权统治分不开的。为了使这样的等级制度得以建立和维持,西周统治者制定了礼与法。任何下对上、贱对贵的反抗行为,都被视为对整个统治秩序的破坏,对整个奴隶主阶级的叛逆。所以,即使像牧牛这样的奴隶主阶级的成员,仅仅是因为与其上司争讼,也严惩不贷。

刘海年认为,“誓”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一种形式,在西周和春秋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在亻朕匜的157字的铭文中,“誓”的地位是很突出的。“誓”字共反复出现7次。从文义看,“誓”字第一次出现是伯扬父在判决中指责牧牛违背自己的誓言,说明这是对牧牛定罪量刑的重要原因;第二、三、四次是伯扬父告诉牧牛,只有自己当众再立信誓,恪守誓言,并使其长官和其他见证人信任,才能再去任职;第六、第七次是说牧牛按照伯扬父的指示重新立了誓,按规定缴了罚金,受到了从宽处理。

为什么如此强调誓,誓在诉讼中具有什么性质和作用?《说文》:“誓,约束也。”《礼记•曲礼》:“约信曰誓。”显然,誓具有约束和规范的作用。不过由于誓的种类不同,适用的范围、约束力的大小也不一样。其中由国家发布或国家认可的那一部分是法的一种形式。关于誓的性质与作用,《周礼》的记载与亻朕匜铭文的记载许多地方是契合的,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其后盾。

157字的判词中,涵盖了如此丰富的法律内涵。正是因为亻朕匜对于研究西周时期的法律政策和刑罚制度具有如此重要的学术价值,因此被誉为“青铜法典”。(文、图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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