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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案”审判纪实
时间:2017-09-11 15:40:31    作者: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晓岩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

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座无虚席,备受关注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一案”(以下简称“徐玉玉案”)在这里公开宣判。

法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金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黄进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熊超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陈宝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郑贤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福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款项。

随着法槌落定,这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电信诈骗案,一审终于画上了句号。

回顾

2016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高三女生徐玉玉参加了高考。这个家境并不宽裕的姑娘凭借勤奋刻苦的学习,最终取得了568分的成绩,比山东省高考一本录取分数线还要高出30分。不久后,南京邮电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到了徐玉玉家,全家人喜忧参半,既为徐玉玉即将到来的大学生活而高兴,也为上万元的学费感到发愁。

因家境贫困,2014和2015年,徐玉玉都曾接受过临沂市罗庄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教体局”)发放的助学金。2016年8月16日,区教体局通知她可以参加“泛海助学山东行动”,领取资助。于是,8月17日,徐玉玉和父亲徐连彬便去区教体局填报了相关材料,准备申请贫困生助学金。

就在徐玉玉一家人为大学学费松了一口气的时候,谁也没有想到,接下来却遭遇了突生的变故,甚至可以说是一场“灾难”。8月19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徐玉玉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对方声称有一笔2600元助学金要发放给她。这个电话恰好与教育部门发放助学金通知的消息连接紧密,徐玉玉便没有任何怀疑。对方声称,要她将学费先打入某账号,之后再连同助学金一并返还给她。徐玉玉即刻按照对方要求,将准备好的学费9900元一次性打入了对方提供的账号……发现被骗后,徐玉玉万分难过,当晚就和家人去派出所报了案。在回家的路上,徐玉玉突然晕厥,不省人事,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没能挽回她18岁的生命。

案发后,公安机关成立了专案组,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等7人。其中,陈福地、郑金锋、黄进春已被抓获。2016年8月26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缉拿在逃的陈文辉、熊超、郑贤聪3人。8月28日,上述三人相继落网。10月29日,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陈宝生落网。

一个花季少女,成绩优异的准大学生,家境困难,好容易东拼西凑地准备了学费,却被骗子诈骗一空。心情极度难过的徐玉玉突发心源性休克而死亡,引发了社会公众深深的惋惜和同情,一时间该案成为舆论热点。网民要求严惩诈骗犯,还被害人一个公道,同时国家在法律层面上严加管控,以铲除电信诈骗这个社会危害极大的毒瘤。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刑法打击该类犯罪的抽象化法条进行了具体化—明确和细化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标准,为司法精准打击该类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

审判

2017年4月20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上,发布了一条“被告人陈文辉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立案受理的消息。当日,临沂中院即确定了由3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向7名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院为部分家庭困难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被害人亲属也委托了诉讼代理人。随即临沂中院安排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在庭前查阅、摘抄、复制了卷宗材料,以保证在庭审中其能充分行使陈述、质证、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等权利。

5月9日,该案的庭前会议召开,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合议庭就案件管辖、申请回避、公开审理、无罪或罪轻证据的调取、出庭证人名单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了解了情况,听取了意见。同时,法院还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听取了双方对证据和指控事实的意见,明确了庭审的重点,从而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6月27日,“徐玉玉案”在临沂中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亲属,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部分学生代表,各界群众等三十余人参加了旁听。

上午9时,临沂中院副院长徐映波作为本案审判长宣布开庭。合议庭在审判长主持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对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进行了讯问或者发问,各被告人分别进行了陈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系列相关证据,法庭还根据辩护人及公诉人的申请,依法通知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作出解释和说明意见。随着法庭调查的不断深入,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逐一质证,并对双方辩论的焦点问题进行了确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也逐渐露出水面—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省九江市和新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骗取他人钱款。据统计,被告人共拨打诈骗电话累计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期间造成了被害人徐玉玉的死亡。

其中,被告人陈文辉在九江市、新余市组织实施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3万余次,骗得钱款共计31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系造成徐玉玉死亡的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被告人郑金锋在钦州市、海口市组织实施诈骗犯罪,并为陈文辉等人在九江市、新余市实施诈骗时转移赃款,拨打诈骗电话2.3万余次,诈骗金额共计54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郑金锋根据分工,帮助转移赃款,作用相对小于陈文辉。被告人黄进春参与九江市、新余市、钦州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1万余次,骗得钱款22万余元。被告人熊超参与钦州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1万余次,骗得钱款22万余元,并帮助陈文辉等人在九江市转移诈骗赃款;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陈宝生参与九江市、新余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1万余次,骗得钱款27万余元。被告人郑贤聪参与九江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2000余次,诈骗金额8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陈福地诈骗金额8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文辉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通过腾讯QQ、支付宝等工具,从杜天禹(另案处理)处购买非法获取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

对上述事实,陈文辉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徐玉玉死亡后,未经过法医学尸体检验、病理组织学检查及毒物检验,仅凭其死亡前的医院抢救病历分析得出的死亡原因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能证实徐玉玉的死亡与陈文辉的诈骗行为存有必然或者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便存有因果关系,徐玉玉的死亡也属多因一果,不能让陈文辉对徐玉玉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且陈文辉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其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经查,被害人徐玉玉被骗取近万元学费,后在报警返回的途中因突发心源性休克而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高考体检表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徐玉玉平时身体状况良好,没有发现其他疾病,无家族遗传病史。徐玉玉的医院抢救病历中亦未记载发现徐玉玉有其他先天或者已经患有某些特别严重的病情,此亦证明,徐玉玉在被骗之前,并无足以危及生命的健康隐患。徐玉玉的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证实,可以排除徐玉玉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电击及高低温损伤、中毒、脑源性疾病、正常的心脏疾病所导致的死亡。

徐玉玉在被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导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潜在的极为罕见的心脏病发作,进而导致死亡。对此,应辩护人和公诉机关的申请,鉴定人出庭作出了解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进行了说明,均认为徐玉玉在被骗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发生了病历中记载的情况,体现了极强的关联性,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和其被骗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予以确认。故陈文辉依法应对徐玉玉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自首问题,经查,被害人徐玉玉因遭诈骗而造成死亡的事件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后,陈文辉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除供述诈骗徐玉玉的事实外,避重就轻,仅供述诈骗数额一万余元,且作为九江市、新余市诈骗共同犯罪的纠集者,未交待其余多名同案犯,属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亦未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关于购买个人信息问题,经查,被告人陈文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高考学生个人信息共计达10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将所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诈骗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公民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主观恶性较深。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结合案件事实和其他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定被告人陈宝生、郑贤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当庭亦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认定为自首。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临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各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文辉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文辉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提出上诉。

思考

接到这份判决,距2016年8月19日徐玉玉接到的那个“夺命电话”,差一个月就是一周年。这一年,可爱的姑娘徐玉玉原本应该在大学里学习,可如今,她的父母只能到她的坟前,告诉她坏人被严惩的消息,以告慰女儿的在天之灵……

就在“徐玉玉案”审理期间,另一起案件正在引发大规模的舆论热潮,即“于欢案”。民众对司法的关注度、对公平正义的期望达到空前程度,司法活动正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人民日报》以《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为题发表评论,指出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比“于欢案”的舆论狂潮,“徐玉玉案”的舆论要显得“平静一些”。公众对电信诈骗这一危害性极大的犯罪,无一例外地表达了痛恨,出于对徐玉玉的惋惜同情,对犯罪分子大多要求严惩。法院在公开审判活动信息的基础上,对该案的判决及时进行了判后答疑,以案释法,为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由此,公众舆论由单纯的义愤转为对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争论和探讨,这无疑对提高公众法律意识有积极的意义。

当前,司法活动已经置于阳光之下,置于公共舆论的视野,这就需要我们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在保持独立公正的同时,也要接受舆论监督,经得起法治和民意的考量。

随着信息化的加速进程,各种网络电信犯罪层出不穷,不断更新,多为团伙作案,呈现典型的集团化、专业化特征,且手段智能,打击难度大,给相对滞后的法律约束以严峻的考验。

徐玉玉花季年华,遭此不幸,令人扼腕痛惜。纵观7名被告人,最大者36岁,最小的只有20岁。主犯陈文辉,还不满23周岁,正当求学或创业黄金年华的他,却身陷囹圄,为自己无视法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们何以跌进犯罪的深渊,我们不得而知,但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惩罚。相比起严厉的刑罚,或许,一种良好的社会关系、规范的社会秩序、良善的人文素养,更能有效地减少犯罪,促进社会的健康运转。这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司法活动便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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