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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星期一

《中国审判》33 187 出版日期: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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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背景下审判团队的组建

文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魏新璋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法官员额制落地和人员分类管理逐步实现,科学组建新型审判团队成为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迫切任务。从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和积累的经验来看,组建科学的审判团队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审判绩效的必由之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全国各级法院纷纷开展了不同模式的审判团队改革探索,以期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新型审判团队,实现审判质效提升、管理效能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从目前改革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第一种是随机组成合议庭模式,第二种是审判团队模式,第三种是相对固定合议庭模式。

以上审判团队组建模式各有利弊,难以断言哪种模式就一定优于其他模式。从目前不同模式的改革试点实践来看,均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但也存在诸多值得探讨和商榷的地方,各模式仍应通过运行成效来进一步检验和修正。

组建审判团队应考量的因素

笔者认为,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团队,应着重考量以下因素:

(一)法院审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我国法院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制度,审级不同,职能定位不同,对审判组织的形式要求也不相同。基层法院大多数案件采用独任制,中级法院的案件则需要采用合议制(当然,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二审是否也可适用简易程序,这是立法上值得考虑的问题),故不同审级法院审判团队的组建不应拘泥于统一模式。事实上,约占全国法院总人数76.9%、全国法院办案总数90%的基层法院,大多数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过独任庭审理,或者由1名法官和2名人民陪审员一起组成合议庭审理。而对于以合议制审理为主的中级法院来说,审判团队的运作机制则必须考虑与合议庭运作机制的兼容和衔接,一般倾向于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审判团队)模式。

(二)人员结构。法官的职业要求决定了法官个体必须具有极高的法律素质。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官队伍部分存在素质不高的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起,由于我国面临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原有的法官力量严重不足,司法部门任务繁重,因此通过不同途径招收了不少没有法律背景的人员进入法官队伍,导致我国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数量急剧膨胀。现有的法官来源比较复杂,既有科班出身,也有部队转业,同时也存在一部分向社会招干的。这些因素均将对审判团队的组建产生影响。此外,各法院干警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学历结构、专业知识结构、办案专长、职务职级、工作能力、性格特点、人际交往能力、领导能力以及家庭情况、身体状况等也是组建审判团队时应考量的因素。

(三)案件情况。案件情况是组建审判团队最直接、最核心的参考依据。案件情况包括案件数量、案件类型、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和饱和度等。案件数量多寡是组建审判团队的主要标准。在组建审判团队时应首先参考一个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并对未来案件数量进行合理预测,在此基础上确定审判团队数量及其内部组合。同时,由于案件类型不同,其难易程度各异,相同数量的案件,各自所耗费的审判时间也不一样。因此,案件数量只是初步的参考依据,在组建团队时还要参考案件类型、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此外,不同案件的结案周期不同,案件饱和度也不同。因此要对各种类型的案件分别测算,对于案件饱和度较高的案件,在审判团队数量和辅助人员配置上应考虑适当增加。只有这样才能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充分调动全院法官的积极性,切实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四)辅助力量。理想状态下,一个法官至少应该配备一个法官助理和一个书记员,实现111的配置比例。但从目前许多地方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审判辅助人员不足是制约审判团队建设的重要原因。虽然各地采取了一些措施增补审判辅助人员,但是在审判辅助人员仍十分有限、审判团队又亟待组建的情况下,则应当采取更加灵活的人员配置方式。比如,在法官助理、书记员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将书记员固定搭配给法官,法官助理同时服务于审判团队内的多名法官,或可以优先选任一批法官助理固定搭配给法官,书记员则服务于整个审判团队等。当前,我们应特别重视做好未入额法官的使用问题,优先考虑将年轻的未入额法官转任为司法辅助人员,积极推动未入额的资深法官从事专职调解、案件评查、司法研究等工作。总之,在面临案多人少矛盾的现实情况下,任何一名法官都不应成为员额制改革的局外人。

组建审判团队的原则定位

从全国不同法院的试点情况来看,各种团队组建模式彼此各异、相互交叉。笔者认为,不论何种组建模式,都应当坚持一定的原则和定位。

一是遵循司法规律。司法权作为判断权,必须遵循审判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科学组建审判团队,就是要遵循司法规律,以法官为核心,以审判中心作用为基点,突出法官和合议庭的审判主体地位,明晰办案责任,让法官更像法官、法院更像法院。

二是坚持实践导向。由于不同法院的办案任务、机构编制、队伍构成等情况并不相同,这就意味着审判团队并非只有一种版本,不能搞“一刀切”和“统一标配”,而应允许体现出个性化、差别化的特色。

三是注重人案匹配。组建审判团队前,各法院应当就本院的人员结构、案件的性质、类别、数量等进行深入的调研、分析,在此基础上,分门别类地测算出需要设置的审判团队数量、各个审判团队岗位职责及年均工作任务和需要配置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人数,做到资源配置与目标任务大致匹配。

四是提高司法效益。一要坚持法官精英化,优化审判团队资源配置;二要坚持审判专业化,提升审判团队办案质效;三要坚持管理扁平化,赋予审判团队独立权责。

五是继承优良传统。传统的司法行政化管理模式,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和行使行政权的院庭长共享审判权,很大程度上弥补了部分法官司法能力不足的短板,最大化地发挥了少数资深及业务精良的院庭长的专业优势。但这种模式下行政权与审判权交叉混同,带来了审判环节多、效率低、案件处理不透明、案外干预因素大、责任主体不明、追责困难等弊端。根据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方向,长期以来实行的以院庭长身份管理和介入案件审判的传统运行模式和格局终将被彻底打破,但传统方式中所蕴含的由少数资深和高水平法官作为业务带头人对案件质效进行总体控制,以及以老带新传承审判经验和审判智识的合理内核应当被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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