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通木尔 郭秀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由存在多年的庭务会、主审法官联席会或审判长联席会演变而来,多数法院实行相关制度的目的是群策群力为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也有个别法院将该机构定性为“小审委会或大合议庭”,按照多数人意见决定案件如何裁判。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的职能定位更加明晰,相关制度亟需完善,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和规范有序的运行体系将确保专业法官联席会议作用的充分发挥,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供智力支撑,奠定坚实基础。 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的职能定位 职能定位业务性。会议通常是通过民主协商、研究讨论的形式对某个问题的解决达成共识。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官能力素质不尽相同、法律适用难以统一等问题,为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而成立的专业法官联席会议,是应用于审判业务领域的一项会议制度。不同于一些法院设立的法官会议或法官委员会,后两种均是法官自治性组织,旨在推动法官广泛参与涉及自身权益事项的决策与管理,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审判实务,还可能涵盖学习培训、图书采购、法庭建设、队伍管理等司法行政事务。 机构设置灵活性。从全国已经设立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的法院情况来看,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的人员组成较为灵活,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全院法官均参加的专业法官联席会议,主要是一些新设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案件数量较少的法院。第二种是按照审判业务种类设立的专业法官联席会议。有的只设民事、刑事、行政专业法官联席会议;有的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立案、执行、国家赔偿各个专业;有的还细分至知识产权、金融、房地产等专业领域,参加人员也不尽一致,有的以各领域的资深法官为主,有的覆盖到各领域的全体法官。第三种是按部门层级设立的专业法官联席会议。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内部自上而下设有三个层次的专业法官联席会议,即:审判庭法官会议、条线法官会议和联席法官会议。其中,联席法官会议专门用来讨论刑民交叉等跨越不同审判领域的法律问题。 组成人员平等性。专业法官联席会议是一个咨询性组织,而非审判组织,最终决议是咨询性质的,不追求确定、统一的结论,因此并非只有资深法官或等级较高的法官可以参与,根据各级法院庭室设置和法官人员等具体情形也可以吸纳全体入额法官为专业法官联席会议成员。为借此平台,公开透明地强化院庭长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管理职能,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可以包括院长、副院长、庭长,所有参会人员不论职务、等级高低,在进行案件讨论和发表意见过程中地位一律平等,各成员均有权且必须独立发表意见,不存在谁的意见具有主导性和决定性的情况,更不允许“一言堂”现象出现,所有成员发表意见仅可作为考核该法官素质和能力的依据,并不因此承担审判责任。 讨论范围限定性。一定程度上,专业法官联席会议与审判委员会有相似之处,均只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对于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均不予讨论。因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官的亲历性,从实践中分析,专业法官联席会议成员由于没有参加庭审、没有直接接触当事人,一般不对证据进行逐一核对分析,仅听承办法官汇报,不足以客观、准确地对案件事实进行定性,故不适宜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讨论。除对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外,专业法官联席会议还应充分发挥总结审判经验、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等功能。 提请主体特定性。一类主体是合议庭中的审判长,经审查认为符合提交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的,由审判长将案件提交会议讨论,并明确讨论的焦点问题;一类主体是院长、庭长,由其在行使对特定个案的监督权时,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联席会议讨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独任法官如认为案件确实存在重大、疑难、复杂情形,应优先考虑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适合由独任法官直接提交专业法官联席会议讨论,故不应赋予独任法官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的权利。 讨论结果参考性。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经充分讨论,可能形成一致意见、多数意见,也可能意见较为分散形成多元意见,整个讨论过程需制作成笔录入卷备查,但无论何种情形,所有意见均仅供合议庭参考,合议庭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甚至可以根据复议结果依照少数人意见作出裁判。合议庭提请讨论的案件拟判决结果,若与专业法官会议多数人意见不一致,合议庭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当然,各级法院也可结合法官整体素质和案件质量等实际情况,将该类案件情形列为审判委员会讨论之一,以确保案件质量。对于院庭长依职权提请专业法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复议结论若与专业法官联席会议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或者虽然一致但仍与院庭长意见不一致的,院庭长可以依职权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的制度完善 规范议事规则。为避免专业法官联席会议出现案件提交太过随意、参与人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应在规则制定中注重以下几点:一是选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主持专业法官联席会议,并配备固定(专职或兼职)的会议秘书,确保会议召集和组织规范有序;二是严格案件提交范围和程序,仅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关乎民生、涉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合议庭各成员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考虑提交专业法官联席会议,且应经合议庭评议明确提请讨论的焦点问题后填写书面报请材料,经专业法官联席会议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上会讨论。应在会前发放案件相关材料,确保各成员具有充分的阅卷及分析思考时间;三是规范讨论发言顺序,应效仿审判委员会议发言顺序,明确由审判资历最浅或级别最低的法官最先进行发言,资历和级别较高的依次发言,分管副院长、院长、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言。发表个人意见应提出具体的法律依据,不可简单作同意与否的表态,以免出现羊群效应,影响讨论效果。 明确过滤机制。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一再强调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应从审理讨论个案转变为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其存在的意义并非处理个案,而是发挥审判决策、审判指导、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的功能作用,故应压缩和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合理确定上会案件范围。由此,应该健全《合议庭议事规则》,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做好相互衔接。可将专业法官联席会议作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前置条件,发挥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的业务指导和法律咨询作用,甚至可进一步发挥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的主观能动作用。针对专业领域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出台相应的会议纪要等予以规范和指导,有效过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和事项。对于经专业法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或事项仍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在原讨论基础上也可大大提高案件或事项讨论的质量和效率。 完善考评制度。专业法官联席会议参加人的责任心决定了会议能否发挥提升案件质量的应有作用,对于各成员的约束还需依托制度的完善。一是应建立考核评估制度,每半年对各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实际运行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同时,应对各成员发表意见与裁判正确性和裁判效果作比对,虽无需承担审判责任,但应将其参会率、发表意见正确率作为考核评价法官能力水平的依据之一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以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避免讨论案件流于形式,确保专业法官联席会议保质高效运行;二是应建立总结报告制度,每半年对专业法官联席会议讨论过的类案进行整理分析,形成指导性或参考性意见,达到总结审判经验和统一裁判尺度的目的。 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的作用发挥 强化智力支撑,提供咨询意见。司法责任制改革让审判权回归本位,取消了庭长、院长逐级审批把关环节,对承办法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但现实中法官的能力素质和专业优势参差不齐,案件事实千差万别,法律适用头绪万千,遇有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个体能力有限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往往会面临“能力危机”和“知识恐慌”。为寻求更多的解决思路和办案方法,确保公平公正、符合客观实际和大众心理作出裁判,发挥具有专业特长或具有资深审判经验法官的能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由此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的作用之一应是对司法疑难杂症进行“专家会诊”,为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但并不决定案件裁判结果。是否采纳专业法官联席会议意见由合议庭评议或独任案件承办法官决定,这也尊重了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解决了审判委员会“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可有效避免错案、降低职业风险。专业法官联席会议各成员的意见将归入卷宗留档,但无须承担差错审判责任,合议庭即使采纳专业法官联席会议意见作出裁判仍需对案件差错独立承担责任。 搭建讨论平台,统一法律适用。如何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是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难以有效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实践中,事实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合议庭的裁判尺度不一致,对司法公平公正性带来了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法官会议的一项重要功能,就在于搭建了不同合议庭、审判庭甚至不同法院之间沟通审判理念和思路的平台。如果在讨论案件尚未定案,基于法官会议的角色定位,法官会议的讨论结果不能直接成为合议庭的决定,但是在不同观点的充分碰撞之后,合议庭有了择优选择相对合理、相对主流观点的机会,避免裁判思路的进一步分歧;如果不涉及在审案件,则更可以通过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审判规范性文件,指导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思路,从源头上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 领导公开参与,规范监督管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需要法官具备应有的执业素质,但现有法官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是不争的事实。为确保公平公正审理每一起案件,法院内部的监督管理尚不能完全缺位,有院领导对即使完全出于公心过问案件也心存顾虑。专业法官联席会议为院庭长公开透明地对案件进行事前监督搭建了平台,畅通了渠道,在专业法官联席会议上正式、公开、透明、民主、平等地发表个人意见取代了汇报请示、审核签发等行政化的管理监督模式,弱化了其行政权力色彩,在监督的同时做到被监督,既不会主导案件走向杜绝瓜田李下的非议,又确保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广泛听取其他法官意见,拓宽裁判思路和处理方法,可有效提升案件裁判质量和效果,降低影响案件审理的廉政风险。 提升法官业务素质,发挥传帮带作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如缺乏讨论交流平台往往会导致审判思路的固化。三人行必有我师,专业法官联席会议搭建了不同合议庭、理论和实践水平各异的法官进行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参会法官通过各自独立发表意见,对某一问题从多角度进行分析讨论,理清办案思路,找准裁判切入点,提出解决方案,明确适用法律的缘由,每一次讨论都是知识的汇聚、思想的碰撞,可很好地促进法官之间的优势互补和相互学习,尤其对促进年轻法官成长成熟、提升其法律素养和司法能力具有积极作用。资深法官的宝贵司法经验和理念也可借此更好地予以传承,审判知识和技能的“传帮带”作用自然发挥,为审判工作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专业法官联席会议作为咨询机构符合司法规律,但其机构设置单一还是多元、条线还是横向,人员组成择优还是全员、固定还是随机,更多地需要考虑契合各级法院实际,方能充分保障其功能发挥和价值实现。近日,有消息称在法院组织法修改过程中有了“为发挥法官的集体智慧,提出了组建专业法官会议和专业审判委员会”的设想,笔者认为,专业法官联席会议如能写入组织法必将在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职业风险、推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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