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2-29
星期天

《中国审判》2015.11 117 出版日期:2015-06-05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技术调查官: 新制度保障知识产权专业审判

文 本刊记者 黄晓云

图 程国维 孙若丰

90.jpg

2015年4月22日,技术调查官第一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庭上,针对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协助法官

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技术调查官首次亮相庭审

    “证人,你方集中管控系统针对哪个用户开发?是否曾对涉案软件作过需求调查,是否有项目要求书?”

    “该软件在哪些地方的营业厅使用过?”

    ⋯⋯

    ——2015年4月22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第十法庭,广州市乐网数码科技公司诉中国联通广东省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正在开庭。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审判人员前方端坐的,除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外,还有一名身穿法院制服的技术调查官围绕涉案软件的技术性问题对双方证人连续发问。

    乐网公司认为其是“乐网运营商全业务流程互联网化受理软件V1.0”(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并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广东联通公司未经乐网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广东联通集中生产管控系统”中使用涉案软件,侵犯了乐网公司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权利。

    乐网公司当庭请求法院判决联通公司停止侵权,包括屏蔽、断开相关链接,删除侵权软件等;赔偿经济损失345万元;在《南方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联通公司答辩并反诉称,管控系统软件是其委托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联通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乐网公司通过复制、剽窃、反编译、录屏截图等非法方式获取管控系统软件的用户界面、文档、源代码、目标代码等。请求法院驳回乐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登报致歉。

    “ 源代码”“ 编程”“ 管控系统”“注销系统”⋯⋯庭审中原、被告代理人举证、质证以及对双方证人发问均涉及大量的计算机软件编程方面的专业术语。面对这些常人难以理解的专业问题,此次出庭的技术调查官邹享球娴熟地协助法官对案件进行调查。

    作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任命的首批技术调查官,也是技术调查室的负责人,邹享球1987年毕业于空军工程大学,长期从事计算机技术方面的工作,此次首次参审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表现得游刃有余。

北京,最高人民法院:

多国使节共同见证历史瞬

    同一天,北京,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技术调查官第一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协助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专家辅助人就技术问题进行调查。来自美国、瑞士等国家的驻华使节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人员旁听庭审,共同见证了这一新制度的落地生根。

    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上诉案于当天上午9时开庭。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2013年7月15日,礼来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华生公司持续使用其拥有的方法发明专利生产药物奥氮平,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华生公司赔偿因其在2003年9月29日至涉案专利有效期届满日(2011年4月24日)期间侵权给礼来公司造成的损失1.5亿元、合理开支2.8万元、律师费1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江苏高院一审判令华生公司赔偿礼来公司350万元,礼来公司、华生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天的庭审中,礼来公司委托代理律师提出,在适用“方法不延及产品”时,华生公司的销售获利即等同于其使用涉案方法专利的侵权获益,可以此作为损害赔偿依据;一审法院未综合考虑华生公司经营规模大、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等因素,导致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过低。

    华生公司委托代理律师针锋相对地提出,2003年至今,华生公司使用的是2008年向国家药监局报备的工艺进行生产,该工艺具备可行性,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审判长调查的第一个焦点问题就是明确华生公司奥氮平的实际生产工艺,这将为判断其是否属于礼来公司申明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提供决定性依据。审判长请技术调查官向双方提问。

    “以N-甲基哌嗪参加反应,是否可行?”“从苄基保护角度来说,这个专利是否可行?”技术调查官一开口,全是专业问题。此间,礼来公司依法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辅助人出庭。随后,技术调查官又就一系列技术问题向专家辅助人提问调查。

    技术调查官的出庭成为本次庭审的一大亮点,驻华使节们纷纷给予了高度评价。

技术调查官:

应运而生,解决庭审技术难题

    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交织,是知识产权案件的鲜明特点,而技术问题的判断直接关系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换言之,技术问题可能直接左右判决结果,而在我国此前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中,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有效途径。

    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为例,截至4月22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案件1272件,其中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800余件,占收案总数的63%以上。这些案件中的技术问题不仅复杂、细致,而且更新速度快、涉及范围广。即便是具有技术类学科背景的法官,也无法保证精通每个涉案领域。

    之前主要通过三个方法来解决此类技术难题:一是靠专家证人,由他们就技术事实和技术要点进行说明,但双方专家证人自说自话,无法彻底解决问题;二是司法鉴定,但鉴定成本高、耗时长,不可能每个案件都进行鉴定;三是设立技术专家库,不过专家的参与会受到时间、地域等因素的限制。

    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还有一种解决办法就是设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没有审判权,作为法官的技术顾问、助手,负责把案件的技术问题搞清楚。这一做法在推进成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过程中,得以引入。

    为适应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的需求,提高技术类案件审理的科学性、高效性、中立性,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的范围、工作职责、技术审查意见的作用等作出规定,为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了明确指引,技术调查官这一职务随之进入公众视野。

    《规定》明确: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

    技术调查官对案件裁判结果没有表决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日前明文规定,技术调查官所形成的审查意见与司法鉴定文书不同,仅供合议庭参考,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

    从北京到广州,随着技术调查官相继亮相庭审现场,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正逐步完善。技术调查官的职能定位、配置数量、选任条件、管理模式、职权行使等问题,将在相关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中得到明确。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