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5-04-26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7.19 173 出版日期:2017-07-05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渝北法院: 从“铸剑”到“亮剑” 守护一方山水

文 | 沈远东 马菲菲

嘉陵北来,长江东去。在这片两江交汇的热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官们,用审判之剑守护着青山绿水。

作为重庆市环境司法的先行者,渝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办理10个区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201112月成立至今,法官们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1500余件。

铸剑

早在20142月,渝北法院就遭遇了环境资源审判的第一个难题。

余某起诉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人民政府、渭沱镇化龙村村民委员会,要求二被告履行管理职责,清理化龙村村民倾倒在涪江沱湾岸坡的生活垃圾。

这是一个民事案件,还是一个行政案件?抑或是一个公益诉讼案件?该如何裁判公民个人起诉的这类案件?查阅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后,法官们感到一丝茫然。

镇政府不是民事主体,显然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立案;而村委会也不是一个行政主体,又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同时,在当时,《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没有规定公益诉讼。

涪江是嘉陵江的支流,在合川区汇入嘉陵江,是沿江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生活垃圾污染还在持续,三月的汛期又即将到来,怎么办?

先“铸剑”解决问题!

法官们决定探索建立环境纠纷诉前协调机制。先不立案,在诉前运用协调的办法,化解环境纠纷,让沿河的生活垃圾在汛期到来之前处理完成。在法官的协调下,渭沱镇人民政府、化龙村村委会及时组织人员,清理了河岸的生活垃圾,设置警示标志。

垃圾清除了,河岸整洁了。余某对处理结果很满意,撤回了起诉材料。

“诉前有协调机制,诉中有审前阻却机制、综合认证机制,判后有生态修复机制、倡议建议机制,这就是渝北法院环资案件审判的‘三段五环法’。”渝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分管领导田力专委介绍说。

20176月,渝北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赵文芬发布了一个新文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针对正在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立即停止将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依职权,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志辽认为,“环境保护禁止令补强了诉前协调机制,补强了审前阻却机制,把‘三段五环审判法’这把环保剑,打造得更具威力!”

砺剑

宝剑锋从磨砺出。

“渝北法院在环资案件审理中,通过巡回审判、个案研究等方式,让环资审判之剑在检验中得到磨砺,在磨砺中得到检验。”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秦鹏教授在点评渝北法院环资审判工作时说。

渝北法院搭建起平台,让专家们的才能和智慧在环资审判中得到了很好的发挥。

在渝北区悦来街道嘉悦社区,法官们巡回审判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时,被告人认为自己在长江仅打到几条小鱼,并非犯罪,参与旁听的部分社区群众,同样对此不以为意。

在法庭调查阶段,渝北法院邀请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西南大学水产专家姚维智教授在庭上解释了“电捕鱼”的危害:“水中的种鱼被上万伏高压击中,是什么惨状?我们可以先想象一下被220伏电压击中的孕妇。在上万伏的高压下,鱼、鱼卵已基本没有生存的机会了。顺江水流走的死鱼、鱼卵,才是真正被犯罪损害的生态价值。”

姚维智教授深入浅出的讲解,让旁听群众豁然开朗,被告人幡然悔悟。

在王某诉远上机械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远上机械公司为免除、减轻赔偿责任,称王某的支气管肺炎、支气管哮喘属于遗传,当庭提出申请,要求渝北法院进行司法鉴定。

但是,当鉴定材料送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查询发现,目前国内还没有做相关病理遗传学的鉴定机构。

没有司法鉴定意见,就会缺乏关键证据,案件的处理将陷入困境。接下来该怎么办?

该案承办法官走访卫生部门、儿童医院,咨询了大量医学专家。专家们倾向认为,不能排除当事人所患疾病与企业排污存在关系。

渝北法院最终综合认证:结合企业与原告住所的距离,结合排污与致病的时间顺序,结合专家的概然性结论,结合被告无免除责任的证据,判决被告远上机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就这样,渝北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不断在实践中砥砺前行。

亮剑

“我们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2014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坚毅的声音响彻中华大地。

2016317日下午,渝北法院公开审理了白某、吴某污染环境罪一案,并通过微博直播。

在查清事实后的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吴某当庭失声痛哭:“我的行为污染了环境,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希望法官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白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

“就是要像这样,人身罚与财产罚并重,才能有效打击生态环境犯罪的嚣张气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漆林说。

2017517日,渝北法院受理了况某某夫妻污染环境案。经过法庭教育,被告人况某某仍然不能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坚决逮捕!”在签发逮捕决定书时,渝北法院院长周轶坚定地说:“对于冥顽不化的环境资源犯罪分子,就是要向他们亮剑!”

最终,渝北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况妻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书送达后五日内,被告人亲属向法院缴纳了全部罚金。

“金山银山”当呵护,渝北法院用生动的环境资源审判实践,美化着两江山水,美化着巴渝家园。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5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