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黄晓云 车间里,机器轰鸣,几百位工人在生产线上专注工作,一个个手机构件下线后等待封装,处处一派繁忙— 这是如今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昌电子”)的日常场景。而若是两年前来这里,可能会亲眼目睹一场混乱:担心拿不到货款的供应商占领了工厂;工人们则将工厂团团围住,讨要欠薪⋯⋯两年时间,是什么让这家企业起死回生? 预重整:危困企业涅槃重生 福昌电子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4000万元。公司作为国内通信产业龙头企业华为、中兴的一级供应商,核心业务是为这两家企业提供各种手机、3C产品零配件的委托加工及制造服务,年产值10亿元。截至2015年9月,福昌电子年平均营业额约3.5亿元,共有员工3510名,与557家供应商保持合作关系,是一家关系到该产业生态链稳定的生产型企业。 2015年10月,福昌电子因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其原法定代表人突然宣布停产停业,引发3000余名员工、500余家供货商围堵政府、上街游行等激烈维权行为,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此案,广东省、深圳市各级领导均给予了高度重视,时任深圳市委书记马兴瑞、市委副书记和政法委书记李华楠均作出专项批示,要求妥善处理、积极挽救。2015年11月12日,福昌电子的债权人正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福昌电子破产重整。 福昌电子突然停产停业,原法定代表人已被逮捕,公司经营一片混乱,不仅无法保障职工权益,更无法沟通债权人和引入重组方,公司基本财务资料缺失,基本不具备直接进入重整程序的条件。为保障立案的准确性,积极拯救有价值企业,深圳中院于2015年11月13日决定以“预重整”方式审理本案,即在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前选定管理人进入企业理清债权、债务,协助展开谈判,研究恢复生产。深圳中院通过随机方式在一级管理人名录中选定了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福昌电子管理人,并迅速进场开展工作。 管理人进场后,摸清了财务底数,协调劳动和经济主管部门完成了3510名员工和500余家供货商的核实和安抚工作,积极协助潜在重组方了解企业情况,为受理创造了有利条件。2016年6月29日,经报广东高院批准,深圳中院正式裁定受理福昌电子重整案。 2016年7月21日,深圳中院批准福昌电子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负责制订重整计划草案,次日批准福昌电子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8月10日,本案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福昌电子《继续营业议案》。12月26日,福昌电子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公告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召开事宜。 2017年1月17日,本案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及《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其中,税款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现场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现场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会后,福昌电子与普通债权组债权人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协商。3月21日,福昌电子普通债权组经二次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至此,福昌电子全部表决组均已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3月26日,福昌电子向深圳中院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4月18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福昌电子重整计划。 福昌电子通过重整,妥善安置职工3510人,确认并支付职工债权4061万元,重整期间未发生任何职工维权的群体性事件。在重整过程中,审核确认各类债权合计4.10亿元(包括:税款债权397万元、建筑工程款优先债权1666万元、有财产担保债权1028万元、普通债权3.79亿元),因涉诉未决暂缓确认债权1.65亿元。其中:税款债权、职工债权、建设工程款均全额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未能就担保财产评估价值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15万元以下部分全额清偿,15万元以上部分先按照5%比例清偿,后续将根据本案大额衍生诉讼的结果确定最终清偿率,预估最终清偿率可达20.58%;对于暂缓确认的债权,其分配额将提存,并在相关债权获得确认后受偿。实现了对广大债权人,尤其是小额债权人(主要为自然人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通过重整,福昌电子保留了华为、中兴一级供应商资质,稳定了一方产业链,维持了地方产业生态的平衡,实现了党委、政府挽救企业的目标。 日前全国部分法院破产重整工作座谈会在深圳召开。会议期间,与会人员现场参观了重整成功后的福昌电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指出,福昌电子和其他一系列破产重整成功的案例进一步证明,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将人民法院办成“生病企业的医院”是正确的。通过破产重整救活“生病企业”,为市场保留完整的生产要素,保护生产力,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贡献是巨大的。 新探索:提前介入纾困解难 预重整制度在很多国家已经有广泛的运用,其结合了私权范畴的企业重组和公法范畴的司法重整的优点,可以有效降低重整(组)成本、节约重整(组)时间,更加尊重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大大提高重整成功的几率。在我国目前经济下行、实体经济滑坡、政府大力推行供给侧改革、强调去库存、消化“僵尸企业”的大背景下,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引入预重整制度,对于提高重整效率、促进困境企业重生、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重组、为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奠定良好的微观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本案中,深圳中院探索性地采用了预重整的审理方式。通过预重整,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达到了以下目的: —提前介入重整企业,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全面摸底。福昌电子停产停业前有大大小小供应商债权人500余家,另外还有多笔银行借贷,停产停业后,除供应商债权、银行债权外,还存在拖欠税费、员工经济补偿金、厂房租金等情况,债权债务关系纷繁复杂。另外,由于公司原管理层缺位,公司资产及财务资料等也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况。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针对以上情况分别与各方进行了沟通、排查,在案件正式受理前已对福昌电子的状况及问题进行了全面摸底、分类及相关分析。 —尽可能沟通协调有关各方,解决存在问题,为实现重整排除障碍。福昌电子停产停业后,供应商债权人除以各种方式维权,对企业恢复生产及重整也有较高的期望。管理人介入后,在当地政府支持下,通过座谈会、协调会等方式耐心解释,既平缓了相关方过激的情绪,也使各方对福昌电子重整后的期望值趋于合理,为重整的顺利进行确立了共同的价值基础。同时,管理人也对诸如华为中兴一级供应商资质的维持、工业园占用、原管理层涉嫌侵占、公司资产抵押权的撤销等各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评估,合理地设定解决方案,以待后续落实和解决。 —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本案得以顺利推进。福昌电子作为一个生产型企业,员工人数众多,停产停业后拖欠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数额达到4000余万元,如不能妥善解决,将给维持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压力。针对这一情况,政府有关部门设法协调,及时对员工债权进行了部分垫付,有效防止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府院联动”的另一个重要成果是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经多次协调,明确了各自分工,对重整过程面临的重要问题,如员工债权、一级供应商资质、意向重整方引进等,进行了事先协调,为推进重整全面排除了障碍。 预重整程序使法院、管理人对重整企业的情况和问题有全盘的了解,提前解决了潜在的社会稳定问题,对受理重整案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实现重整的可行性有充分的论证,为重整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 法官 心声 用好法律手段,服务中心工作 2007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重整这一司法拯救制度,但实践中,重整制度在破产程序中使用不多。对于类似福昌电子这样本身明显具备重整价值又希望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再生的企业,法院应当积极主动予以拯救。这不仅是解决个案平稳有序重整、维护社会稳定的问题,更是为供给侧改革大背景下法院清理“僵尸企业”等工作推进这一更高的价值服务。 严守法律底线,积极主动创新 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部分具体事项仅有原则性规定、司法人员的市场经验不足等,在本案办理的过程中,我们碰到了不少新问题,比如“预重整”的效力、重整方的引入、恢复和维持企业过渡性生产等。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过研究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主动探索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解决了面临的难题,推进了重整工作的进程。这也再一次说明,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基础上,要有大胆创新的精神,不墨守成规才能解决实际问题。 厘清权利边界,守好位不越位 重整既是法定程序,也包含了市场行为。因此,在办理重整案件的过程中,厘清两者的权利边界尤为重要。一方面,对于市场机制能够协调的事项,我们尽量通过市场引导的方式去实现,避免采取法律手段干预;另一方面,对于应该严守的法律规定和原则,我们也没有因为相关方主张的市场要求而越雷池半步。简言之,市场的归市场、法院的归法院,守好位,不越位。 同时,应当看到重整的各方当事人多数是市场主体,其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之间有时是紧张的,博弈的结果可能出现一方依靠自身地位挤占他方利益的情况。这显然与法院通过重整程序平衡各方利益的目标有冲突。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要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既要发挥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又要适度引导;既要尊重重整方的合理诉求,又不能放任过度博弈。总之,法院主动有为、创新敢为、适度不为,是办好案件的关键。至于本案摸索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希望在不远的将来能在更高的层面得到解决。 —主审法官李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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