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国良诉张平、严良波、蒋幼红民间借贷纠纷案 文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熊俊杰 案情 原告袁国良诉称:2010年2月,被告张平向其借款100万元,被告严良波提供连带保证。原告依约出借款项,被告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严良波辩称:被告张平已归还原告借款。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原告袁国良与被告张平、严良波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张平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严良波为保证人。2010年2月5日,原告汇款给被告张平94万元。2010年5月至2010年8月,被告张平分六次汇给原告合计155.5万元。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张平归还借款100万元等诉讼请求。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严良波提供汇款凭证11张,证明借款已归还,该11张凭证中6张(合计155.5万元)发生在本案借款发生之后。原告承认收到该6笔款项,但同时认为系归还原告其他债权(提供2份借款合同复印件),因原告其他债权是否存在并未得到被告张平的认可,亦未得到司法确认,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汇款是用于归还本案之外的其他债务,法院尚不能作出原告与被告张平之间仍然存在100万元债权债务的事实认定,故判决驳回原告袁国良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袁国良接受法院询问时陈述该155.5万元系归另外250万元借款,又陈述该250万元借条原件应该都在其家里,只是现在找不到,同时认为2010年2月之后,其共出借给对方476万元(包括本案100万元),被上诉人张平尚欠其300余万元,但借条原件目前只能拿出本案100万元借条。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交纳诉讼费,并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裁判要旨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债权人仅截取经济来往期间的一段时间来主张相应权利的情况(笔者称之为“切段式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及时固定证据及事实、合法适度进行释明等方法,力求积极、主动、全面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提高司法效率,达到案结事了。 二、在“切段式诉讼”的法律适用上,经过法院的释明和举证责任分配之后,债权人仍坚持以起诉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请求的,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经过法院的释明和举证责任分配之后,债权人变更起诉时所依据的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法院依法审理后进行裁判。 评析 实践中,这种截取经济来往期间的一段时间来主张相应权利,导致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全貌的“切段式诉讼”颇为常见,也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笔者尝试从事实发现和法律适用角度,从审理“切段式诉讼”应把握的指导思想、程序设计和实体处理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事实发现 司法实践表明,几乎不存在毫无事实争议的纯粹的法律问题争议,即使存在,法官也必须以无争议事实为基础对法律争议作出裁判。所以,在民商事审判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便成了裁判的基础。在“切段式诉讼”中,因当事人之间经济来往频繁,持续时间长,事实也因当事人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行为而更加扑朔迷离,事实查明难度更大。 (一)事实发现的指导原则 1.追求事实全貌,避免管中窥豹。实践中,法官不能把发现案件真实的任务全部交给当事人,发现事实是法官和当事人共同的任务。特别是一审民商事法官,与二审法官相比,一审民商事法官的工作更多地集中于事实认定上,这种事实认定工作在“切段式诉讼”中占比更大。在“切段式诉讼”中,因事实被人为割裂,仅凭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被告抗辩所依据的事实,无法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真实与否作出明确判断。如果简单依据举证责任规则进行裁判,比如以举证不力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容易出现案结事未了的结果。因此,法官应积极、主动、全面地去查明事实,如此才有利于事实的发现、效率的提高和案结事了。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案件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应根据证明责任理论,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在“切段式诉讼”中,因案件事实一般比较复杂,双方围绕欠款与否的争议可能出现多种法律关系交织的主张与抗辩,更需要法官利用自己的智慧,根据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验法则,综合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举证的难易、盖然性的高低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使举证责任的分配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3.及时固定证据及事实。司法实践表明,案件审理初期,特别是一审过程中,及时固定证据、核实证据,对于查明事实乃至公正裁判都至关重要。如果未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及事实,留到后期或者二审再固定证据、调取证据,有的证据可能会丧失固定的条件、时机。比如银行等单位的监控视频有保存期限,有的证据可能因伪造或变造已不能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的原貌。在“切段式诉讼”中,因当事人经济交往频繁,可能存在各种法律关系交织等多种情况,案件事实更为复杂,法官更应该存在及时固定证据和相关事实的意识。 (二)事实发现的程序设计 1.妥善指定举证期限。因“切段式诉讼”中当事人经济交往频繁,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可能存在将事实搅成一团的想法,也可能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的目的,所以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原告再举证-被告再举证”的循环情况,结果使司法效率低下,法院也交出了案件审理的主动权,可能会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所以法院应及时整体、全面把握案件走向,妥善指定举证期限,毕其功于一役,而不能放任当事人以证据补强等为借口,随时、随意、不断地提供证据。 2.合法适度进行释明。释明可以避免使法庭成为诉讼竞技场,从而提高服判息诉率和司法公信力,也可以加强法官对诉讼进程的引导和控制作用,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拖延。司法实践中,基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弥补辩论主义的需求,从民众法律素质高低不一的实际情况出发,合法、适度的释明是必须的。在“切段式诉讼”中,不能简单依据证据规则机械审理案件,对当事人的释明也需有条不紊地展开。比如对需要“算总账”才能解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官应有意识地加强引导和释明。 二、法律适用 (一)在经过法院的释明和举证责任分配之后,原告仍坚持以起诉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要求的,拒不提供其他证据的,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本案为例,原告承认收到相应款项,但主张该款项为归还其他债务,同时陈述其他债务的借条原件也在原告处,但原告又不能提供该原件,法院只能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在经过法院的释明和举证责任分配之后,原告变更起诉时所依据的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法院依法审理后进行裁判。以本案为例,假设原告提供了其他债务的借条原件,被告不能提供相应反驳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司法实践中,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合伙等多种法律关系,法官需要在追求事实全貌、举证责任分配、及时固定证据和事实、指定举证期限等方面深思熟虑,妥善予以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