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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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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2016.19 149 出版日期:201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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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救助案件分流,三级法院联动

黄晓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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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院的司法救助得到了社会好评

试行救助分流,提升整体救助效能。针对县、市、省三级财政列支的救助资金呈现出的上多下少的状况,河北高院确定了由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对司法救助案件报送情况进行分流的思路,根据家庭困难和未执行数额情况,确定对于三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市县救助,十万元以上的报送省级救助,三万至十万的由中院选择省、市救助分流报送。这种方式,在一次性救助原则下,确保了困难程度不同的申请人能够获得相应的救助金额,提升了救助效能。2015年7月以来,河北高院决定的救助案件十万元以上的227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38.4%,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363件占61.6%。

三级法院联动,确保个案救助到位。对于个别伤残等级程度非常严重、家庭极其困难、正常救助难以达到救助目的的特殊类案件,河北高院选择个案进行了突破,由省、市、县三级联动,合力救助提升了救助效果。2105年以来,河北三级法院联动救助案件五件,均取得了较好的救助效果。 

推行立案审查,救助规范运行。今年以来,河北高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业务标准》的要求对救助案件进行了立案审查,由立案庭立案后随机分配给审判人员,立案审查机制的确立,提升了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在立案审查的230多件司法救助案件中,经政法委审核通过率100%。

一体化对接到位,赔委会职能在司法救助中发挥有力。河北高院党组根据赔委会委员由刑事、民事、审监、执行、立案、纪检等各部门的庭长和副庭长组成,成员稳定,责任心强,与赔偿办关系密切的实际情况,将原松散型、人员不固定的涉诉信访救助资金领导小组的职能,调整由赔偿委员会代行,并为此给赔委会增加了执行和财务部门的委员,从而在省院内部,实现了从具体办理案件部门—赔偿办和审核案件的机构—赔委会的一体化对接,委员通过定期学习司法救助方面的法律规定和讨论救助案件,熟练掌握了司法救助的条件和标准,厘清了司法救助与执行结案、国家赔偿、信访和未执行数额的关系,一年来,赔偿委员会决定了800多件救助案件,均保持了较高的审核水准。

归口管理到位,司法救助组织保障进一步增强。2105年以来,针对各中院司法救助工作分别由立案、信访、执行等部门负责,惯性思维导致上报案件多关注本部门相关案件的情况,从规范管理、转变理念、站位长远的角度出发,河北高院将各中级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统一调整由各中院国赔部门负责,并开展了三期对国赔人员的司法救助业务培训,主管院领导还带队到各中院督促归口管理的规范化进程,使各中院全部完成了司法救助业务的移交和审判力量的充实,为该项工作的科学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国赔队伍也因此而进一步壮大。

问题解决到位,司法救助规范化水平扎实推进。针对审查救助中发现的申请报告表格报送不规范、执行人员怠于履职以救助代替执行、申报内容不实等源头性问题,河北高院由省院制定统一申请报告等模板样本;对多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引发的司法救助案件,区分类型确立要素填充式报告填报模式;对被救助人伤残等级、家庭困难和执行措施的充分性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申请报告明确由基层法院一把手院长签字把关等措施,在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的基础上,也有力提高了司法救助案件报送审查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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