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2-21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7.04/05 158 出版日期:2017-02-15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官履职需依法 无法保障也枉然

文 | 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法院 孙慧

    “他多次调解无果后,判决我们离婚。我在二审判决下来后便起了报复之心。”这就是杀害傅明生法官的犯罪嫌疑人龙建才亲口所说的杀人动机!我们不禁要问,一份依法作出的离婚判决换回了什么?一个卑劣行径?一名法官的陨落?众人的谴责声?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发布《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化了对一线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这无疑是应对法官履职风险的一针“强心剂”。

    从龙案可知,傅法官的判决合法,且救赎了龙某的相对方,但这份实体合法、程序正当的判决在时隔22年后仍招致杀身之祸。其实,一些法官被上访事件的背后有着肮脏的目的。有的当事人觉得自己会输,就马上去告主审法官,给其施加压力。有的当事人在拿到败诉判决后明知上诉无望,就拿主审法官撒气,一纸“举报信”告到某些机关,法院在接到这样的信函后,会让主审法官书写详尽的情况说明,并配合调查,调查结果往往是“信中所述系无中生有”。写信者自始至终的心态就是抛出问题让你们解决,至于结果并不重要,自己只想成为过程的看客,而法官面临的却是名誉上的侮辱!当然,有人会说,不调查怎么知道没问题?众所周知,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报假案者处以拘留和罚款。因报假案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则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针对法官的不实举报为什么就可以不了了之呢?依法履职者尚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又何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希望在《办法》的基础上添加一条:对主观恶意举报法官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每一起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基本上是相互对立的,一纸判决保护的也仅仅是一方的合法权益,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使相对方认为判决有失公允。法官是法律的宣讲员,完全是在法律框架内履职,最终却要为此受过,这又如何体现公平正义呢?简单的案件夹杂过多的社会牵扯,这种负重让依法履职成为负担。因此,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履职保障势在必行。

    思想认识先行。我国法官的社会地位有待提高。正所谓“公生明,廉生威”,司法改革的浪潮翻起后,法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坚持秉公办案。但是,让人民群众认识到这一点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如何缩短这一过程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舆论引导跟进。由于社会突出矛盾有限,需要法院解决的焦点问题更多是简单的家事矛盾和社会纠纷,故此类案件量庞大,法官在处理纠纷时有一种轻车熟路的状态。但对于一辈子可能只与司法机关打这一次交道的当事人来说,法官的“去粗取精”有时让他们无法接受。因此,需要媒体加大对法院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当事人对法院工作有更深入的了解。例如,家事法庭的法官每年要办理上百件离婚案件,由于精力和时间有限,不能在过多的劝解、安抚当事人之后再行判决,这在无形中造成了当事人与法官的矛盾。如果当事人了解法官的境况,也就更能理解并服从判决了。

    法规约束殿后。在当事人对法官有了思想认识上的敬畏,对法院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时,如果再对法官做出卑劣行为,就需要法律法规来制裁了。

    无诉天地安,是每个法官所不懈追求的职业梦想。他们可以彻夜翻阅卷宗,可以减少对家人的陪伴,可以无视身体疾病,毅然决然地坚守在审判岗位上。然而,法官也是社会的一份子,他们需要关爱,那份天平上的坚守更需要法律来保障!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