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颁布之后 文 | 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伍超婵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升到了制度层面。对此,笔者有自己的思索和考量。 2014年,笔者办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原告黄某是一名精神病患者,被医院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治疗后,黄某因病情稍有好转获准出院,但因病情未完全稳定,出院后未找到正当职业,时常在病发时蓄意破坏邻居财产。 一日,黄某再次将邻居马某屋顶的瓦片砸烂。面对马某的质问,黄某对其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矢口否认,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黄某对马某有猥亵行为,恰被路过的马某丈夫陈某撞见,陈某当即上前将黄某推倒在地,双方发生推打。推打过程中,两人一起从约3米高的防洪堤跌落,致黄某头部受伤并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 在双方斗殴过程中,围观群众拨打了110报警,当地派出所对事故进行了出警处理,并将黄某送至医院。事发后半个月,在接警派出所的主持下,黄某的母亲与当事人马某、陈某达成了和解,并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马某赔偿黄某医疗费1800元,双方就此事不再起任何争端。签订该协议后,马某当即在派出所将1800元赔偿款交付给黄某之母。 马某、陈某与黄某之母签订上述协议5个月后,黄某以马某、陈某故意殴打致其头部受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陈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名誉损失费等共计17000元。 若黄某不是一个精神病患者,这原本只是一件简单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却几乎花光了笔者所有的耐心和柔情。从收案开始的每日一次电话咨询,到开庭审理时两个法警值庭,共休庭5次,但这些都不值得一提。 高潮发生在案件宣判后。由于原告黄某的母亲在派出所的主持下与被告马某、陈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故本案最后以黄某之母构成表见代理且《治安调解协议书》符合《合同法》规定为由,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无法接受上述判决结果,宣判时便开始大闹法院值班室,之后每天等在法院门口,只为找笔者要一个说法。我们耐心地给他释法明理,细致地引导他如何上诉,如何申请再审。最后案件已经穷极了所有的审判程序,可他仍不依不饶,几乎每个月都要来“探望”笔者一次。直到笔者2015年9月份休产假,他在法院门口再也等不到,方才作罢。 与已经遇害的马彩云、傅明生法官相比,笔者遇到的不过是一件小事。但为什么法官要承受那么多难以言说的恐惧和攻击?如果连人身安全都没有办法得到保障,法官又拿什么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办法》从政策制度层面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机制进行了健全和完善,对长期从事审判一线工作的基层法官来说,是一场“及时雨”,也是一颗“定心丸”。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一年又一年,法官们孜孜以求的公平与正义,不应该用同仁的泪水和鲜血去铺就。《办法》的发布为改善法官履职环境设置了顶层蓝图,也坚定了法官们坚守职业的决心和勇气。新的一年,法官们将坚守岗位、不忘初心、尽己所能,从我做起,从每一起案件做起,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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