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法院先行先试证人出庭制度 文 | 孟焕良 张美权 汤婧婧 >>2016年3月23日,温州中院开庭审理留美女大学生被杀案,邀请了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 所法医室副主任罗良鸣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部分地区甚至为零。不过,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证人走进了浙江省温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的法庭,成为了刑事案件庭审的“常客”。 2016年,温州法院共在375起刑事案件中通知642人出庭,占全部非简易程序开庭案件的7.25%;实际有282起案件涉及的469人出庭作证,涵盖了现行法律框架下刑事案件出庭人员的全部类型,实际到庭率达73.05%。 证人出庭作证难导致“庭审虚化”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长期以来,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当面对质少之又少。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但从法律条文走入现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2014年,温州法院全年仅有2起案件中的2名证人出庭作证。 温州法院开始尝试破解证人出庭难,这也成为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关键着眼点。 2014年11月底开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中国政法大学开始了一场名为“庭审中心与证人出庭”的改革,在温州中院和瑞安法院、平阳法院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点。 健全制度是第一步。温州市委、政法委发挥了积极的指导和协调作用,推动将抓好庭审中心与证人出庭改革试点内容纳入了《温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温州建设的意见》和2015年温州市政法系统重点改革项目。 在不断的研讨后,温州中院联合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警察出庭作证的制度,建立了相对完整的证人出庭长效机制,初步形成了涵盖各类型出庭人员的制度体系。 一项制度从设立到执行到位,要克服观念和心理障碍、应对能力弱等各种主观困难和现实问题。乐清市人民法院在推出警察出庭作证之初,难免有警察会心生顾虑:“站上法庭作为证人接受询问,不免联想起外国电影中,警察在法庭上被律师凌厉的语言绕晕,甚至‘带进沟里’的尴尬场景。” 为此,温州法院利用常态化的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公安、检察机关及时评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引导审判人员、侦查人员、检察官、律师等强化对庭审中心理念的理解和认同。 警察出庭作证“线性关系”转向“三角结构” 一直以来,我国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且在审判实践中尚未建立具体制度。 尽管审判方式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已由“纠问式”变成“抗辩式”,但公检法流水作业式的侦查、诉讼模式依然如故。在乐清法院副院长赵顺鹏的理解里,让警察出庭作证,就像从一个小小的“支点”去“撬动”庞大的模式,可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 在当地检察院、公安局的大力配合下,乐清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大胆探索警察出庭作证程序中的出庭警察类型、程序启动事由、程序启动主体、作证内容等。2015年4月,当地公检法共同制定出台了《刑事案件警察出庭作证办法》,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细化和扩充。 《办法》规范了警察作证的主体和内容,即主要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阐述专业技术鉴定过程,反映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说明被告人到案情况、立功情况等。对被告人提出遭受刑讯逼供的明确线索和材料等6种情形,有关警察应当出庭作证。 乐清市委将警察出庭作证纳入“法治乐清”“平安乐清”的考核范围,直接影响公安局在全市的绩效考核。 积极示范引领带动广大公民出庭作证 在考核压力下,尽管带着种种顾虑,警察们还是一个个走进了乐清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出庭作证,并在实战中逐渐克服了观念和心理障碍,积累了一定的应对经验。 “警察出庭作证进一步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全面落实了证据裁判规则,让控辩双方通过充分的质询,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也有助于引导法官转变工作重心,减轻对书面证据材料及卷宗的依赖,促使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乐清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谷若怀说。 针对警察办案数量大、时间相隔长久而记忆模糊的问题,乐清法院在流程设计上赋予了警察有限的阅卷权限。帮助警察回忆办案细节,有利于在法庭上查明真相。 “警察的出庭作证,带动了广大公民出庭作证,改变了证人只向警察作证而不向法官作证的现象,有助于确立法庭权威。”乐清法院院长林向光说。 强化证人保护落实证人强制出庭制度 为打消证人的出庭顾虑,温州三家试点法院均建立了独立于审判法庭的视频作证室。这样的视频作证室既可以真实地传递和记录证人证言,现场回答辩护律师、公诉方以及法庭的问题,又可以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遮蔽容貌,避免与被告人等发生直接冲突。 2016年1月13日,温州中院在开庭审理胡某强奸上诉一案中,通过采用视频作证和遮蔽面部的方式,使得一名身为被告人朋友的关键证人同意出庭作证,并指认了被告人曾承认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证人出庭作证,能够有效帮助法庭认定争议事实,有效补正瑕疵证据,还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温州中院副院长陈有为说。对于有必要保护真实身份信息的证人,采用庭前法庭预先核实身份、庭审远程视频作证、使用隔离装置遮蔽容貌以及在判决书中不披露其真实身份等措施,既能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也能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在保护、鼓励证人出庭的同时,温州法院也严格落实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张某,本院在审理被告人何某受贿罪上诉一案,因你的证言直接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符合证人出庭条件,为此,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电话通知你出庭,但事后你无故失联。现本院再次通知你于2015年3月11日出庭作证。拒不到庭作证,本院将依法强制你出庭。”2015年3月6日,张某收到了温州中院发送的证人强制出庭令,这是温州法院首次出具强制令。张某的出庭,对最终认定受贿金额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证人出庭作证 促使庭审实质化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防范冤假错案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两年多的试点工作,让温州法院对此体会颇深。温州中院用4个“有效”总结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有效帮助法庭认定争议事实;有效补正瑕疵证据;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有效帮助法庭分析和采信专业意见。 2015年1月7日,温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未遂)一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自己有强奸的意图。公诉方申请了案发时在场的两名证人出庭作证,经证人证实,案发前被告人曾多次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被证人阻止。 “这样的证人证言使法庭确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主观要件。”温州中院刑二庭庭长徐建伟说,“证人出庭直接接受各方询问,能清晰地暴露案件取证上的疑点和证据的瑕疵,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从而对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产生极大的帮助。” 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还能“把脉”法庭上的各种“疑难杂症”,最大限度地为法官答疑解惑,为案件审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2015年,一起因家暴引发的杀人案轰动全国。33岁的女子姚某某遭受丈夫长达10多年的家暴。2014年8月,姚某某的丈夫声称要离婚,抛弃妻子。不久后,姚某某趁丈夫熟睡之时,用铁棍和菜刀杀死了丈夫。2015年3月,此案在温州中院开庭审理。 “这是《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出台后的全国首例涉家暴重大刑事案件。”温州中院刑一庭庭长任国权介绍说,“该案中,我们邀请了3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一位专家证人,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专家、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敏的出庭,尤其引人注意。”法庭上,陈敏接受了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解释说明了长期遭受家暴的被告人在杀害施暴者时的主观心态,介绍了杀人手段与家暴的关系,分析了此种情况的特点和规律。 据陈敏分析,长期经历家暴,容易让人产生以暴制暴的念头,而以暴制暴一般一动手就会致对方于死地。 最终,法院对姚某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专家证人出庭主要负责就鉴定意见或案件涉及的其他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温州中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刑事案件专家证人出庭“新规”,就专家证人作证范围、出庭程序、权利义务等问题一一予以明确。陈敏是制定“新规”后首位应邀出席庭审的专家证人。 形成倒逼机制提升司法人员业务能力 “过去,法官对证据倾向于书面审查,庭审中的变数不大。证人出庭当面质证,增加了庭审中的变数,可能出现一些突发状况。这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审查、评析庭审意见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国权说,“庭审实质化势必倒逼法官提升职业素养。” 针对审判人员对庭审过程处理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2013年,温州中院编撰了《法庭审理常见事件指导手册》,并在2015年编写了《各类案件一审程序庭审提纲》。以“庭审中心”为主题的法学沙龙和各种论坛也在温州频频举办,目的都是强化司法人员对庭审中心主义理念的理解和认同,同时提升相应的能力和素养。 与法官一起接受挑战的,还有警察。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核心所在,证据的质量也关乎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开展。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合法性是刑事证据关联性的法律保障。由此,非法证据问题就成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 在审理黄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黄某驾车与在人行横道线上的陈某发生碰撞,黄某对此提出异议。乐清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倪展明作为该案最初的出警人员出庭作证。倪展明当庭在交通事故现场图上标注该案的事故现场,并向法庭说明:“案发当天,现场人很多,斑马线有点被挡住了,所以没有画斑马线,后来就忘记画了。” 根据倪展明的证言,法庭最终认为指控被告人黄某在人行横道上碰撞陈某,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通过出庭作证,我更深切地体会到了警察取证的重要性。警察出庭作证时,要接受来自各方的询问,有时要面对辩方律师的‘穷追猛打’。在以后侦办每一个案子中,我会更加严谨,努力取证,依法取证。”倪展明说。 与此同时,乐清市人民法院和乐清市人民检察院通过选取警察出庭作证的典型案例,及时梳理和提炼侦查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并通过座谈、司法建议等方式及时向公安法制部门反馈,从而制约、引导、规范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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