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吴曙光 
近年来,台州法院在统筹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各项措施的同时,将有效发挥庭前会议功能作为重点领域进行探索,着力构建以繁简分流为前提、以庭前准备为基础、以法庭审理为重点的模式,促进“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错案。 庭前会议可以处理的事项比较广泛,但如果将本该在庭审中解决的问题都前置到庭前会议中处理,必然会削弱庭审功能,架空庭审程序。因此,台州中院于2016年7月出台了《庭前会议操作规范》,将庭前会议定位为“庭审准备程序”,将程序性事项的解决、事实证据争点的整理、刑事调解和解、排非申请的审查等事项前置到庭前会议处理,但不处理与被告人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实质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三个规程”印发后,台州中院按照规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庭前会议的操作规则。 一、细化操作规则,完善会议程序 完善的程序设置是庭前会议制度有效适用的前提。台州中院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参与人员、会议形式等问题均作了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广泛关注的;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控辩双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程序性事项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在庭前会议中解决的。实践中,庭前会议的召开以及具体处理的事项均以必要性为前提。 (二)关于启动方式。法院可以依职权召开庭前会议,控辩双方也可以申请法院召开。法院作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决定,应说明理由。 (三)关于参与人员。庭前会议原则上由承办法官主持召开,案件较为重大复杂的,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全部组成人员参加。被告人一般不参加,但存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调解等情形或者被告人申请参加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员,原则上限于当事人、公诉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但在涉及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刑事和解的案件中,能够起到辅助调解、和解作用的人员也可以参加。 (四)关于召开形式。庭前会议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出于效率考虑,庭前会议尽量只召开一次,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或者庭前会议后收集到新证据需要提交的,可以再次召开。会议一般在法庭或者法院办案场所召开,有被告人参加的一般放在法庭召开,也可以通过远程视频召开或者在看守所办案场所召开。 二、规范解决事项,明确处理方式 除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事项外,凡是可能导致庭审中断进而影响庭审效率的程序性事项都可以在庭前会议中集中处理。台州中院对此进行了适度扩充,具体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庭前会议规程》第九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一是纯程序性事项的处理。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管辖有异议、申请回避、申请不公开审理等。 二是调取各类新证据的处理。主要指:控辩双方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书面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三是其他程序性事项的处理。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事务性磋商等事项。 另外,庭前会议还可以处理以下事项:(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刑事和解。这一方面能将一部分能够调解或和解的案件分流出来,减少庭审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先行固定未达成调解或和解案件的赔偿意向和争议焦点,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2)认罪认罚。对于之前不认罪,经过庭前会议后,被告人承认起诉指控主要犯罪事实,及时转入普通程序简化审,并予以适当从轻处罚,有效发挥庭前会议的程序分流功能。 2016年5月以来,台州市两级法院共召开庭前会议290件,其中处理管辖、回避、不公开审理等申请7件,处理排非申请20件,处理各类新证据调取的申请37件,处理调解、和解146件,进行证据展示92件。 此外,台州中院对法院处理期限作了明确:庭前会议中不能及时对控辩双方提出的申请作出决定的,应在庭前会议后五日内作出相应决定告知相关人员,并在庭审中予以说明。 三、组织证据展示,梳理争议焦点 通过庭前会议展示证据,可以明确事实、证据争点,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发现和补强瑕疵证据,处理无罪或罪轻证据的收集、调取,确保庭审持续高效进行。 一是适用范围。证据展示主要适用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比如涉及多个罪名、多起犯罪事实或者多名被告人的毒品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等。 二是展示内容。证据展示的具体内容包括控辩双方拟在庭审中使用的全部证据材料;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经辩方申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对辩方有利的证据。(1)就客观性证据而言,由公诉人以证据列表的形式全面展示,被告人、辩护人对有异议的客观性证据发表意见,公诉人可以进行回应。(2)就言词证据而言,因辩护人已事先阅卷、观看同步录音录像,公诉人不再详细宣读证据内容,而是由辩护人提出异议部分,公诉人简要作出回应或播放录音录像相关内容。 三是处理结果。控辩双方就展示的证据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无争议的证据形成证据列表。准确概括归纳控辩双方的事实、证据争点并记录在案。如果作出相应处理,要详细说明理由。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改革以来,台州法院通过庭前会议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案件2件,变更指控事实、罪名41件。 四、审查排非申请,发挥过滤功能 为了避免庭审过程中提出排非申请而导致庭审中断或延迟,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先行审查过滤。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需提供有关线索或证明材料。法院要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复印件送交公诉机关,便于公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做好准备。首先,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及线索、材料。其次,公诉人发表意见并提供侦查程序合法的相关证据。再次,由控辩双方发表意见,协商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审判人员归纳争议焦点。参会人员还可在庭前会议中观看相关审讯录像,确有必要的,可通知相关审问人员参加。 控辩双方协商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如果公诉机关认为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甚至撤回起诉,所撤回的证据在没有新理由的情况下,不得在庭审中出示;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证据收集合法的,可以决定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没有新的线索或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控辩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明确争点,视情作出是否启动排非程序的决定:如果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法院作出不再调查的决定;如果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法院对此仍有疑问的,应当决定在庭审中进行证据合法性调查。改革以来,台州法院召开的庭前会议共处理了20件排非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申请人仅负有初步举证责任,即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第二,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应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第三,无论控辩双方是否在庭前会议就证据合法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处理结果均应载入庭前会议报告中,并在庭审中经双方核实后当庭确认。 五、明确会议效力,促进庭审衔接 为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必须明确在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所达成的合意及法院所作出决定的约束效力。 1.关于庭前会议报告的制作。庭前会议要制作笔录,并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合议庭就庭前会议相关事项进行合议后,由承办法官制作庭前会议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庭前会议的情况、控辩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争议焦点、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以及对程序性事项作出的决定等,无争议的证据列表可作为附件。 2.关于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衔接。庭前会议报告在法庭调查前宣读。有多节犯罪事实的,可以分别在每一节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开始前宣读报告的相关内容。对于控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在庭前会议报告中简要说明,庭审时经控辩双方核实确认即可;对于无争议的证据,庭审中简化出示证据列表,简化质证;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庭审原则上采取一证一质的方式详细出示并经双方质证;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经法院建议后,公诉机关仍不同意撤回起诉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再准许撤回起诉。 3.关于效力的确定。法院对程序性事项作出的决定和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原则上具有约束力,除非有正当理由,当事人一般不得在庭审中提出异议或反悔,否则法院可直接驳回。如果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合议庭应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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