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教授 梁平 目前,人民法院正在建设信息化3.0版,其显著特征就是运用大数据提升司法的智能化水平,可称为“大数据+司法”模式。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有力的司法保障,关键在于切实提升京津冀协同司法的能力。借力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大数据+司法”,不仅为京津冀司法协同带来了新机遇,也是新时期司法的必然发展趋势。 信息技术与现代司法 现代信息技术的显著特点是重构了一个不同于现实世界的网络空间,网络打破了时空对人们行为的限制。传统观点认为,法院的本职职能是审判,信息技术与司法的融合,目的在于服务审判,为当事人和审判人员提供便利,为促进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现代化的技术工具。 1.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近年来,各地法院纷纷打造包括互联网、微博、短信、手机APP等在内的司法服务平台,当事人可通过这些平台便捷地进行网上立案、查询案件进展、缴纳诉讼费、提交和送达诉讼文书、预约法官、在线咨询等。当事人敲敲键盘、按按拇指,就可以顺利完成某些司法程序,实现了“让信息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的效果。网络的便捷性为现代司法注入了新元素,此为“互联网+”在司法领域的首要价值。 2.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新视窗。司法的可视化是根除司法腐败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可靠保障,此即要求司法公开。传统的司法公开方式主要是发布开庭公告以及旁听庭审,但因受制于时空限制,即便法院能够真正做到司法公开,社会公众也未必有时间亲临现场旁听。信息时代的司法公开,公众可足不出户、不限时空地观看庭审直播、上网查阅裁判文书,司法被真正地“晒在阳光下”,有效地压缩了暗箱操作的空间,破除了公众对司法的妄自揣测,有力地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提升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3.为审判管理提供全新的技术工具。借力现代信息技术优化司法程序,实现了对司法活动的节点控制,极大提升了审判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同时,借助司法管理软件,可便捷地开展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有助于从宏观上掌握司法状态,调试关键环节,达到司法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大数据对司法能力的深刻影响 现代信息技术与司法的融合,仅是现代司法的第一步,尚未真正实现“大数据+司法”的强大功能。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为分析事件之间的相关性提供了极大便利,突出特点是“智能”,即通过对结构化或非结构化的司法数据进行关联,从而得到人工手段很难达到的结果。近年来,诸如河北法院自主研发的“智审1.0”、北京法院的“信息球”、江苏法院的“法务云”、浙江的“网络法院”、上海的“数据法院”等,都是各具特色的“大数据+司法”创新模式,为促进区域司法协同和打造一体化的司法运行机制提供了新契机。 1.拓展自助终端的服务功能。基于大数据所构筑的智慧法院,可将现实中与司法有关的活动聚集于一个特定的网络系统。自助终端不仅能为人们提供便捷的服务,还可以提供诉讼指导、诉讼费计算等。当事人甚至可通过对相关案件的高效检索,初步评估案件胜诉的几率和需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可以乐观地估计,结构化的案件信息录入系统的开发,当事人只需按照指引录入相关信息,即可关联到相关案件并自动形成评估报告。 2.实现法官心证的高智能化。大数据对法官的影响不再是辅助性的,而是通过快速检索数据库中与待判案件相似的判例,或对案情相似、当事人诉求相近的不同案件及其判决结果进行对比分析,为法官裁判提供最精准的参考,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难题。 3.替代人工,解放司法生产力。一些法院已经应用庭审语音识别技术和视频内容识别系统,自动将庭审语音转化为文字,并对视频录像进行分析,为书记员作庭审笔录和法官核实案情提供了便利。鉴于庭审流程信息的同步录入、同步审批等,大数据可对司法全过程实行即时的动态监控,将司法人员从繁杂的人工劳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解决大数据无法处理的问题。 借力大数据提升京津冀司法协同能力的建议 “大数据+司法”构筑的智慧法院有助于打破传统法院的地域限制,为区域司法协同创造了有利条件。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核心是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实现三地平衡发展,打造一体化的经济增长极。面对跨区域纠纷,应当以司法程序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为前提,构筑京津冀一体化的司法机制,切实提升司法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能力、水平和实效。 1.打造一体化的“大数据+司法”共享平台。“大数据+司法”共享平台的构建是基于大数据促进区域司法协同的前提,既需要法律专家提出专业的需求,也需要计算机技术人才提供技术支持。大数据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存在地域差异,且存在着重复建设,缺乏互动互通的协同性。京津冀三地高级人民法院可借鉴已有的平台建设,联合开发共享平台,共享数据信息,为实现“大数据+司法”的上述功能奠定基础。 2.建章立制,实现共享平台运行的规范化。“大数据+司法”共享平台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京津冀三地法院应建立常态的沟通机制,及时互相通报平台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共同研究确定优化方案,使共享平台的每个模块、每项功能都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真正起到促进京津冀法院从诉讼指导、立案、庭审、裁判、执行、判后答疑到类案对比的一体化协同之目的。 3.持续开展培训,提升“大数据+司法”应用能力。“大数据+司法”属于新生事物,一些法官的观念尚未转变,计算机应用水平相对较低,对此存有排斥心理,甚至存有地方本位主义思想,对京津冀司法协同的认识不够到位。这些主客观因素均制约着“大数据+司法”对区域司法协同的效果。因此,应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系列培训,提高司法人员对京津冀司法协同的认识,让他们深切地体会到“大数据+司法”的便利,自觉地应用大数据对司法过程进行智能分析。 (本文为最高人民法院2 016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京津冀协调发展的司法服务与保障问题研究(ZGFYKT201601)、河北法学会2017年度法学研究重点课题《京津冀协同发展法治保障机制研究》(HBF[2017]A00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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