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 |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祖军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的重要沟通纽带,承载着诉讼信息传递和诉讼行为联结的基本功能。但我国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长期以来面临着“送达难”问题的困扰,不仅影响了具体个案中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展开,而且制约着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真正实现。如何有效破解“送达难”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和民事司法实务界的共同命题。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04年《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之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为化解“送达难”问题的又一重要举措。从内容上看,《意见》共17个条文,针对当前民事送达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实和完善了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内容,细化了电子送达方式技术性规则,并对送达主体模式、公告送达和委托送达方式、协助送达机制提出了宏观要求,内容较为丰富且重要。从理论上看,《意见》突破了我国传统民事送达程序理论,在送达制度功能定位、送达程序中当事人与法院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配置等方面有重要创新。从实践上看,《意见》以长期困扰民事送达实践的问题为导向,统一送达确认书内容与格式、明确拒绝确认和提供送达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和变更送达地址未书面告知等情形的法律后果、规范各种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要件,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解决实践难题和统一司法适用的责任担当。 一、《意见》理顺了民事送达程序中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制度安排,具有浓厚的纯粹技术性规则特征,旨在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展开,将送达视为法院职权行为,仅强调法院作为唯一送达主体的单方职责与义务,当事人既未真正参与送达程序,也不承担相应的风险负担。《意见》不仅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确认准确送达地址的义务,而且明确了在立案登记时拒绝提供或者不确认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即法院将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这是《意见》在送达程序功能定位等方面的重大理念革新和制度创新。一方面,传统上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与立法对送达程序诉讼信息传递功能的片面理解得以矫正,送达不仅具有传递诉讼信息、联结诉讼行为、保障诉讼程序顺利推进的基本功能,还应当强调完善的送达程序对保障当事人实质意义上程序参加的程序价值;另一方面,我国的诉讼文化与司法现实决定了我国不能继续推行由法院单方负责的民事送达模式,也不能完全借鉴美国的当事人送达模式,《意见》对送达程序中当事人提供和确认送达地址义务的强调,与起诉制度相衔接对当事人拒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法律后果的规范,正是对送达程序中法院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合理配置,也体现了对送达程序功能的科学定位。 二、《意见》完善了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本框架 《意见》在规范层面再次确认并拓展性地将司法实践中成熟运用的送达地址确认制度适用于所有普通民事案件,对解决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确定受送达人现实状态这一送达前提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意见》还对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以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所确定的内容和格式迥异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确认书予以规范和统一,明确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当事人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详细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同时明确了法院的告知义务和具体告知事项内容,也规定了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意见》从确认形式、内容和法律后果等层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体系框架。 三、《意见》细化了电子送达方式的技术性规则 电子送达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在法律层面增设的新型送达方式,但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具体程序规则均未有详细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各地方法院百花齐放的探索之势。《意见》适应当前我国互联网技术的新发展与国民网络新媒体使用的新情况,肯定了包括微信、短信等国民使用频率较高的新型电子信息系统在内的多种电子送达方式。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规范了送达实践中法院惯常使用的电话送达方式,规定对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的诉讼文书且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情形下可以适用电话送达方式。更为重要的是,《意见》还对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不同电子送达方式的操作规则予以详细规定,进一步具体细化了电子送达程序规则。 “送达难”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国法律制度、社会福利分配体制乃至社会治理体系的配套完善。《意见》从法律制度层面的诸多创新探索,既有提纲挈领式的宏观指导价值,也有具体规则层面的操作性指引,对我国当前“送达难”问题的缓解意义重大。当然,中国法律语境下“送达难”问题的破解,既需要植根于当前司法环境脚踏实地的现实考量,如考虑当前法院财政管理体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所形成的人、财、物现实条件制约,也需要科学定位送达程序功能、创新送达程序中法院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理念,更需要合理设计具体程序规则和有可操作性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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