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于同志 案例是法治的试金石,一个国家或地区越重视法治,就会越重视案例和案例研究。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案例获得了大放异彩的机会,我们也迎来了历史上案例研究的最好时期。随着案例对社会生活和法治建设的影响越来越大,理应更深入地研究案例。概言之,要抓住“一个关键”,关注“两大领域”,聚焦“三个环节”,此可谓案例研究的“一二三”。 抓住“一个关键” 这个“关键”,就是具有重要法治建设意义的个案。这些个案往往具有完善乃至创建规则、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价值。研究这些个案,可以使案例本身的法治意义最大化。比如,我们研究聂树斌案,就会对疑罪从无、证据裁判、正当程序等法治原则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同;研究于欢案,就会对法、情、理的关系和正当防卫制度如何适用等有更为深入、准确的认识。胡云腾大法官说:“如果说法治社会是一条大路,那么案例就是公民和法人长途跋涉的脚印,对案例的研究就是追寻指引前行的启迪。”可见,个案研究的意义非常重大。通过查阅国外的一些资料,可以发现很多法学大家都非常重视研究个案,一些重要理论也是基于对个案的研究生发开来的。因此,开展研究工作首先必须扭转对案例的轻视与忽视。 开展个案研究,我们可以“就事论事”,通过对个案在事实认定、证据裁判、程序运用、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提炼有价值的裁判规则以指导后案的审理,亦可通过研究案件办理上的有关背景因素,挖掘可资借鉴的司法方法。我们还可以把个案放在类案中研究,借助信息时代的大数据技术,来考量个案处理上的正当性,并藉此获取对类似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还可以把个案置于社会大环境中,从法社会学角度对案件展开多角度的研究,以获取更为全面的法治信息等。 关注“两大领域” “两大领域”,一个是案例的制度化运用,另一个是案例的自发性运用。前一个即是“案例指导制度”。 自2010年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以来,虽然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还不够多,但是该制度的“溢出效应”已充分显现出来。一是奠定观念基础。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引领大家来关注案例、研究案例,由此在法律共同体乃至全社会内逐步形成了一种“共识”,司法案例很重要。我们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也可以建立和推行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制度。二是做了理论准备。围绕案例指导实践,我们成立了专门的案例研究机构,出了一批案例理论研究成果,逐渐厘清一些认识误区,初步探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研究理论体系。三是进行人才储备。通过建立和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司法人员的案例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深入推进,“案例的自发性运用”初步形成,这也是当前案例研究应予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借助信息化手段,我们迎来了历史上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标志之一是裁判文书的大规模网上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搭建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累计发布各类裁判文书420 0余万份,此外,很多公司也加入到对案例的商业开发行列中,由此带来了“案例发现和检索”的极大便捷。一方面,在诉讼利益最大化的内在驱动下,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律师、当事人都逐渐重视以往判决,以从中寻求支持。现在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办案时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有时找不到答案,所以查阅以往的类似判决,就成了工作中的“惯常”;另一方面,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大力推行类案检索制度,要求法官判案要注意与类案保持一致。在多个因素的作用下,“案例的自发性运用”渐成气候。 不同于案例指导制度采用立法模式生成规则,案例的自发性运用强调的是法律规则的自然生成;不同于案例指导制度由最高司法机关确认和保障其权威性,案例的自发性运用是司法理性、经验及智慧本身在起作用;不同于指导性案例发挥作用主要靠“裁判要点”,案例的自发性运用中可以对案例进行全面的参考、取舍等。这些决定了案例的自发性运用具有更多的合理性。当然,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案例的自发性运用可以在数千万个案例中寻求支持,这相较于区区几十个指导性案例而言,其作用和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聚焦“三个环节” 案例研究的“三个环节”,是指案例的生成、传输和运用。 第一,要研究一个具有指导性或参照价值的案例是如何形成的。我们既可以从案件本身入手研究,也可以从裁判主体切入分析,还可以从裁判文书的制作角度展开。这里应特别重视裁判规则的提炼和生成。对指导性案例而言,裁判规则是最高司法机关编写机构完成的;对于其他具有参照价值的案例,其裁判规则需要后案法官和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在案例运用中主动发掘、提炼。其中有不少方法论的东西值得研究。 第二,要研究具有指导性或参照价值的案例是如何向社会传导,为公众熟知的。对于指导性案例来说,这不是问题,我国已建立起一整套的案例发布机制。但对于案例的自发性运用来说,需要好好研究案例的传导问题。除了进一步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平台建设外,还应引导商业公司积极参与对司法案例的开发,共同打造更为高效、便捷的案例检索和发现渠道。需要提及的是,学者也可以通过遴选、编写案例书籍,建立属于自己品牌的案例汇编体系。 第三,要研究具有指导性的案例的实际运用问题。从国外判例制度的实践看,案例的运用,既是一门知识,也是一门技艺,需要目光在事实、法律、价值之间,不断地进行寻觅、往返。这里面有很多案例运用的技术、技巧值得研究,比如案例的识别技术、案情的比对技术、裁判规则归纳和提炼的方法、案例的援引模式、不良案例的避开适用等。寻找一个可资参照的案例,有时是一件富有挑战性的工作,需要法官综合考虑与案件有关的诸多因素,尤其要关注法律的基本精神、立法目的和预设价值等。所以,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的方法也特别值得研究。 总之,要更加重视司法案例,大力开展案例研究,进一步推进案例制度完善。既要研究个案,也要研究类案以及案例基础理论;既要研究案例指导制度,也要研究案例的自发性运用;既要研究案例运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制度性难题,也要研究案例识别、比对、援引等方面的技术性问题;既要坚持运用案例分析等传统方法研究问题,也要积极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研究;既要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进行案例制度研究,也要放眼域外、积极借鉴国外判例制度研究成果等。我们的目标应是,努力打造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案例制度和案例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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