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陈璐 杨堃 亡妻留有房产 父子对簿公堂 老曹的妻子齐某于2014年7月因病离世,齐某的名下有一套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的房屋。去世前,在哥哥姐姐、丈夫儿子的共同见证下,齐某留下了一份遗嘱:房子留给丈夫老曹居住,但希望任何人不要出售该房产,能够在丈夫百年后将房产留给儿子;希望儿子小曹能够孝顺自己的丈夫老曹,让丈夫安度晚年。而后,带着对丈夫和儿子深深的眷恋,齐某离开了人世。 2014 年年底,为了方便孩子上学,小曹跟父亲老曹商量,希望能够把母亲留下的房产过户到父子二人的名下,但是老曹并不同意,于是小曹将父亲起诉到了法院,之后在家人的劝说下又撤诉了。2015年下半年,老曹又到法院起诉儿子小曹,要求其给付赡养费。两场官司打下来,父子关系极度恶化,从此不再往来。 利用虚假诉讼 意欲独吞房产 2016年9月,老曹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将儿子小曹告上法院。案件受理后,法院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小曹”。电话中“小曹”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法庭可以直接主持调解。电话中,“小曹”的声音略显沧桑,法院工作人员再三确认,他都表示自己就是小曹本人。 开庭当天,老曹和拿着假身份证的“小曹”一同来到法院。法庭上,这名男子自称是“小曹”,对老曹的全部诉讼请求表示认可并自愿放弃继承权。就这样,老曹利用伪造的证据材料,与冒充“小曹”的男子一唱一和,自导自演了一场虚假诉讼,造成原审遗漏当事人、实体处理错误,当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一致意见作出民事调解书。 在老曹向法院提供的关于其岳母齐老太死亡时间和子女情况的伪造派出所证明中,齐老太的死亡时间由2016年1月篡改为2006年1月,死亡时间整整提前了10年,将次女齐某的描述篡改为女儿齐某。这么修改有什么玄机吗?对于涉案房产的继承来说,因为齐老太的死亡时间2016年晚于女儿齐某的死亡时间2014年,齐老太就有权继承房产份额;此外,齐老太并不是只有齐某一个女儿,还有其他子女,那么在齐老太去世后,其继承的涉案房产份额又将由她的子女继承。因此涉案房屋产权的真实状态就是多人共同拥有,老曹想要得到全部房产份额,得所有的共有人同意才行。但经过对死亡时间和子女情况的篡改,齐老太“死”在了女儿齐某之前,就不存在继承女儿遗产的问题了。这套房产除了老曹和小曹父子二人,也就没有其他继承人了。另外,证明中将次女齐某的描述篡改为女儿齐某,也对法院查明事实造成了影响。如果按照真实证明中的描述内容,法官一定会联系齐某的兄弟姐妹,核实本案中的有关情况,那么篡改齐老太死亡时间的行为就将被戳穿。篡改后的证明让法官认为齐某是齐老太的独女,自然就对案件情况无从核实了。 人算不如天算 触犯刑法被诉 老曹上午刚带着假儿子“小曹”在法院进行完虚假诉讼,拿到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中午就急急忙忙地和“小曹”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两人一直排队等到下午4点左右才交上材料,但并没有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老曹又通过中介公司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把还未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房子以380万元的价格出售。从虚假诉讼到办理房产过户,再到将房屋出售,为了独吞亡妻留下的房产,老曹可谓是机关算尽。 但是,人算不如天算。那边老曹马不停蹄地实施着自己的独吞计划;这边小曹由于不放心母亲留下的房产,专程来到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查询,却发现有人正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小曹连忙来到法院说明真相。原审法官发现案子存在蹊跷,立即通知房屋登记机关对涉案房屋进行限制交易,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丰台法院审委会。审委会经过调查核实,对原审案件决定再审,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2017年3月,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立案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老曹涉嫌虚假诉讼。5月,民警将老曹抓获。经讯问,老曹承认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供虚假材料,并在明知被告并非小曹本人的情况下进行虚假诉讼。2017年10月,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老曹涉嫌虚假诉讼罪向丰台法院提起公诉。 庭后悔不当初 最终认罪服判 2017年12月19日,丰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曹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即前文所称的“老曹”)使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出庭应诉,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明知被告是假冒的而未提出异议,认可被告答辩,致使原审遗漏当事人、实体处理错误,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曹某的辩护人认为,曹某年事已高,身体不好,本次犯罪也是因家庭矛盾引发,涉案房产现还在其亡妻名下,不影响相关继承人继承房产,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曹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原审案件实体处理错误,提起再审,严重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另外,被告人曹某被抓获后认罪态度较差,直至庭审才供认其伪造派出所证明信的犯罪行为,对其犯罪行为的危害并无深刻认识,故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曹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老曹表示服判、不上诉。“等我出来了,这房子我也不折腾啦,等我死了,我儿子愿意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吧。”老曹最后说。 法官释法 案件宣判后,该案主审法官详细解读了虚假诉讼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虚假诉讼罪的有关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总的来说,虚假诉讼行为的危害性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虚假诉讼行为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行为人往往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目的来提起诉讼,诉讼的利益相关人不仅无端地被拖入诉讼程序,还面临着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他人侵犯的危险。在老曹与其子小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老曹正是利用假儿子到庭表示同意放弃房产份额进而独吞妻子遗产,损害其子小曹和其他亲属的遗产继承权。 第二,虚假诉讼行为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虚假诉讼行为人往往通过伪造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来捏造事实。案件审理的核心在于依据证据来准确无误地认定事实,进而适用法律。若伪造的证据未被查出,就会导致法官基于虚构的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老曹虚假诉讼一案中,原审法官正是在伪造证明材料的佐证下,当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一致意见作出民事调解书。 第三,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立案庭对于公民提出的诉讼请求只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即可受理。虚假诉讼案件进入审判庭室后,要历经调解、庭前准备、开庭、合议、判决撰写等一系列司法程序,甚至部分案件一审结束后还有二审、再审等多项诉讼程序,这都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正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罪系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其罪状规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从其规定可以看出: 第一,行为人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从该条文用语可知,虚假诉讼罪并未要求行为人“捏造事实”,而只要求“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可。在老曹虚假诉讼一案中,老曹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一直否认其所使用的证明文件是其伪造,且本案亦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到底是谁伪造了相关材料。但这并不妨碍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罪对其提起公诉,因为只要老曹明知证明材料系伪造、原审被告是假冒的、认可虚假被告答辩,其行为便符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行为人所提起的诉讼须为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罪就诉讼范围的规定非常明确,即“民事诉讼”,故不能包括行政诉讼、刑事自诉及刑事公诉。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常有被告提起反诉,若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反诉,则亦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反诉是诉中之诉,是一种独立的诉,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便可以看出其独立性,如“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可以说,被告提起反诉的行为完全可以评价为提起民事诉讼。但被告以捏造的事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不属于“提起”民事诉讼,而只是行使答辩权。 第三,虚假诉讼罪并不限于恶意串通型的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当事人单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双方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均属于虚假诉讼罪的处罚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