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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8.10 200 出版日期: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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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在“学习的路上”

专访承办法官佟姝

文 | 本刊记者 张春波 图 | 孙若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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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佟姝

对于法官来说,审理每个案件都如同参加一次“考试”,只是繁简程度稍有差异而已。

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再审宣判后,承办法官佟姝感觉“结束了一场‘大考’”。

“鉴于这是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公开庭审的涉外案件,特别是与陶凯元大法官等组成合议庭,当庭宣判,因此心情有些兴奋。”佟姝法官告诉本刊记者,“关于特别的‘庆祝’方式,我会听听音乐,放松心灵,写一点随笔,以作纪念。”

佟姝法官至今已经在知识产权审判一线工作了18年。2000年毕业后,她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工作。在北京一中院工作的11年里,基于一中院特殊的地缘优势,使其有机会接触和审理了大量、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

2011年,佟姝通过遴选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工作。近7年的时间里,她先后承办了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歌力思”商标侵权案、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此外,作为承办人,还曾执笔撰写了2014年到201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等重要的司法政策文件。

近期,本刊记者就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等相关问题,专访了佟姝法官。

《中国审判》:您是从何时接手这个案子的?与您审理过的其他案件相比,您觉得此案有什么显著的特点?

佟姝:2017年年底,迪奥尔公司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完成立案程序后,案件被分配给我进行审理。本案是商标行政案件中的驳回复审类案件,焦点集中,程序正当性问题非常突出,审查对象就是商标行政机关没有准许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不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申请商标是一个国际注册商标,也就是说,不是申请人直接在国内向商标行政机关提出的注册申请,而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等国际条约的规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向中国转送和指定的商标申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中国审判》:能否请您介绍下“领土延伸保护”制度的情况?

佟姝:领土延伸保护制度主要来自于《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相关规定。《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制定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简化注册手续,使其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低成本在所需要的国家获得商标保护,避免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重复申请。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申请人将已经在某缔约国(又称原属国)进行基础注册的商标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国际注册后,不能使该商标直接在有关缔约国自动受到保护。申请人必须在注册申请日同时提出领土延伸的要求,指定请求保护的国家,由被指定的国家决定是否授予其商标权。这种“领土延伸保护”程序的便利之处就在于,不需要申请人再逐一到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提出注册申请,而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直接通过官方途径向申请人指定的国家转送申请材料,从而大大降低了申请成本。

《中国审判》:请您介绍下组成合议庭的基本情况。合议庭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佟姝:陶凯元副院长担任了本案审判长,与知识产权庭的王闯副庭长及我一起组成合议庭。我觉得自己非常幸运,能有这样一个宝贵的机会与两位我非常尊敬的领导、前辈和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共同审理这个案件。虽然工作非常繁忙,但陶副院长和王副庭长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细致入微、亲力亲为。再审审查阶段,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意见,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固定了案件的相关事实。在此基础上,从程序到实体,合议庭对每一个问题都反复推敲、深入研究,确保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精准无误。合议庭对本案的审理确实付出了大量的劳动,陶副院长与王副庭长在工作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专业、敬业精神,也特别让我敬佩。

《中国审判》:副院长、大法官作为审判长,给本案带来了怎样的影响?

佟姝:当时听说陶副院长将担任这个案子的审判长,心里是很惊喜和激动的,因为这也是我第一次跟随陶副院长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陶副院长一直以来在知识产权法学和国际法学等研究领域有着极高的学术造诣,能够获得这样一个与大法官学习的宝贵机会,我是非常珍惜的。其实大家也可以注意到,这个案件将在世界知识产权日进行公开庭审、并由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消息一经公布,就引发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很多知识产权学者都表示了对“大法官开庭”的热烈期待,可见陶副院长的个人魅力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力,也极大地提升了这个案件的社会影响力。此外,我也注意到,不少观看了庭审直播的网友对陶副院长在驾驭庭审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清晰审理思路以及高效、规范的庭审风格都给予了高度赞誉,确实展示了中国大法官的风采。

《中国审判》:这个案子引发了不少专业人士的关注,您觉得之所以引发业界关注的原因是什么?

佟姝:从专业角度来说,这个案件比较值得关注的有两点:一是程序方面,这个案件涉及商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和法律适用标准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众多国际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二是实体方面,案件主要涉及实践中争议较多的三维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标准问题。目前与这两个问题有关的实际案例数量虽然不多,但很受关注。这个案件对上述问题的回应与分析,也充分体现了我们一直强调的,注重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法律标准和行为准则的精神。《中国审判》:本案的公开开庭、宣判,受到了很多媒体和普通公众的“围观”,作为一名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您有何感受?是否感受到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佟姝:没错,正如您提到的,作为一名知识产权法官,我深切地感受到了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综合国力的提升,整个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社会公众不断提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您可能也注意到,今年28日,中办、国办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陶副院长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此专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也就社会公众关心的司法标准统一、案例指导制度以及如何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更好的竞争与合作等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关心和了解程度的不断深入,更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推动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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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庭审中,您特别向被申请人提问“能否说明关于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为何特别提出此问题?

佟姝:前面也提到了,立体商标的显著性问题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之一,虽然判决的最终结果是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从而没有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问题作出实体评价。但从庭审双方对这个问题的交锋来看,目前对于立体商标的显著性标准,还是存在一些不同认识,比如商品包装能否直接基于固有显著性获得注册,还是必须具有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作为商标审查机关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和判断标准,对于社会公众,特别是商标申请人能否获得相对稳定的法律预期,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尽可能明晰化、具体化,这也是我在庭审之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

《中国审判》: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您有什么特别深的感受?

佟姝:最深的感受,还是觉得工作就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的过程吧。比如这个案子涉及的商标国际注册程序的问题,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得就不多。为了确保事实问题准确无误,合议庭专门就《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等内容查阅了大量原始文本,力求充分了解相关程序的制定背景。所以,知识产权法官必须始终在“学习的路上”,这点感受还真是特别深。

《中国审判》:本案给企业经营者及我国商评委的未来工作各带来哪些启示?

佟姝:这个案件主要涉及商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和法律适用标准问题,本质上是如何实现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有效衔接这一问题。对于需要申请商标的企业经营者而言,如果能够充分了解和利用国际条约提供的程序便利,无疑能够节省很多不必要的经营成本。当然,对于我们的商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言,在充分保障和尊重我们的司法主权和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前提下,如何完善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之间的衔接程序,明晰法律适用标准,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更加明确的规则指引,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中国审判》: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首次聚焦女性创新的问题。您作为一名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女法官,如何理解这个主题的提出?

佟姝:我比较同意一位学者提出的一个观点,就是这个主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的现实是,女性在创新创造、推动社会变更方面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但如果您特别留意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活动、会议,可以惊喜地发现,知识产权领域的女法官、女律师以及女性学者的数量越来越多、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比如这次的庭审活动,三位法官中有两位是女性,四位代理人中有三位是女性,这就是女性参与创新创造最直接的体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句就提到,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我想,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这样一个有意义的事业当中,一定会带来更多的创新创造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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