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王闯 图 | 孙若丰 2018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迪奥尔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本案的成功审理及当庭宣判,进一步彰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体现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导向,也表明了我国积极履行国际条约的坚定决心,切实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一、彰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作为战略重点之一。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把“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作为主要实现目标之一。2017年4月,首次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将“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紧紧围绕的“一条主线”就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可以说,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战略高度出发,结合国内外形势,在总结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律基础上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是司法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是营造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市场秩序的客观需要,是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树立大国国际形象的重要方式。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环节和最后的救济途径,较之行政保护更具终局性、权威性、全面性和实效性。通过司法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制度安排,我国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亦将专利、商标的授权确权纠纷纳入司法审查,实行司法终局裁判。在对专利、商标的授权确权纠纷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严格规范知识产权行政行为,在广度和深度上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实体审查,并为行政机关再次作出行政行为提供明确指引。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申请商标请求在中国获得注册的商标类型为“三维立体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未给予迪奥尔公司合理补正机会、并欠缺当事人请求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迳行将申请商标类型变更为普通商标并作出不利于迪奥尔公司的审查结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迪奥尔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此未予纠正。上述做法均已经严重损害到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商标国际申请的处理程序和规则提出明确指引:在迪奥尔公司已经对申请商标的类型予以明确,而仅欠缺部分视图等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局应当充分考虑到商标国际注册程序的特殊性,参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迪奥尔公司补正申请材料的机会。 同时,对于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指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重新审查认定中应重点考量如下因素:一是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与经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特别是申请商标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的实际使用与宣传推广的情况,以及申请商标因此而产生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可能性。二是审查标准一致性的原则。与本案申请商标外观相同且核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第7505828号图形商标已于2011年8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评审及司法审查程序虽然要考虑个案情况,但审查的基本依据均为《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文书中的上述记载,实际上也为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提供了明确指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司法审查程序,纠正了商标行政机关关于事实问题的错误认定,强化了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充分彰显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二、体现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导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全面深化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党的十九大要求“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深刻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在当前国内外形势下,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激励和保障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上述重大决策和部署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体现在民事侵权领域,在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中,也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实质性审查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其次,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是衡量知识产权保护效能的标准之一。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司法审查,纠正了商标行政机关的错误认定,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全面保护了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宣传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最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要对国内外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保护。本案中,终审判决根据我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保护了国际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有助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对将我国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优选地”也将大有裨益。 三、强调了积极履行国际公约的精神 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加入了很多国际公约,人民法院在执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制度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在商标领域,《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制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国际合作机制,确立、完善商标国际注册程序,减少和简化注册手续,便利申请人以最低成本在所需国家获得商标保护。本案中,《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并未明确规定三维立体商标需要提交申请商标的三面视图。在迪奥尔公司已经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完成了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与说明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属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的情形。在申请材料仅欠缺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到商标国际注册程序的特殊性,本着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以平等、充分保护迪奥尔公司在内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判决中的上述精神,进一步优化了国际商标注册程序,是我国积极履行《马德里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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