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冯晓青 今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直播了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并当庭作出宣判,撤销二审、一审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决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至此,一桩围绕立体商标能否在我国获得延伸注册的商标确权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作为涉外立体商标在我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的案件,其本身的法律问题便值得深入探讨和总结。此外,该案还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对我国相关部门就商标国际申请的处理程序和规则将会产生重要影响,因而更值得予以研究。本文拟在该案案情及判决结果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该案案情及评析 和单纯在国内申请注册商标不同,本案是再审申请人迪奥尔公司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包括我国在内的几个国家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 我国作为被主张领土延伸保护的国家之一,需要由商标局进行审查,评判是否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在该案中,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认定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性。在后续一审、二审中,法院支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张。迪奥尔公司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被诉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存在错误,并且遗漏了其复审理由,同时主张涉案商标具有显著性。最高人民法院因而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被诉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涉案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从被诉决定审理程序看,双方当事人分歧的焦点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否将涉案商标视为普通商标,而不是三维立体商标予以审查,从而作出错误结论,以及根据涉案商标是用瓶子的形状申请注册,是否缺乏显著性。 根 据《商标法实 施条 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人,要求将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保护或者要求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薄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商标局驳回该领土延伸申请。根据再审的认定,被诉决定认定的商标类型与再审申请人请求保护的立体商标明显有别,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同时,在申请人已经通过补充三面视图的形式进行了补正后,商评委仍然视为不符合法定要求,属于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除了程序问题外,涉案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则是根本性的实质性问题。从商标法原理和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显著性除了固有显著性外,还存在获得显著性的情形。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庭审中,申请人主张涉案商标具有独特性,能够使其与申请人的特定商品即香水形成特定联系,因而具有固有的显著性。被申请人商评委认为独特设计并非商标取得识别性的充分条件。对此,需要回到《商标法》的规定上来,以此评判涉案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结合本案,涉案商标并非基于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也并非基于获得商品技术效果或者使用而具有的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香水的功效、原料等),因而可以被认定为具有显著性。当然,本案申请人提出的诸多证据用以表明其通过使用增强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也可以作为补强证据加以认识。 二、大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该再审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的。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中,由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亲自进行审理的情形不是很多,通常是社会关注度极高或者案件本身具有重大疑难性的案件。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级别的大法官作为审判长参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具有不同一般的重要意义。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如下: 首先,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审判的高度重视。该案属于涉外商标纠纷案件,而且再审申请人属于国外著名的香水制造销售公司,案件判决结果影响较之于一般的商标确权纠纷会更大。 其次,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总体上社会关注度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主持审判,能更好地组织审判力量进行更加充分的准备,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会相应地提升案件的社会关注度。 再次,就该案而言,是在世界知识产权日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进行的公开审判,并且进行了同步直播,由大法官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影响自然会更大。通过活生生的典型案例在全社会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和知识产权意识普及,其作用和效果也会更明显。 总的来说,由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在世界知识产权日主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并公开直播,不仅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审判的高度重视,而且在社会公众中能很好地弘扬知识产权意识,提升民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水平。 三、本案对于我国商标国际申请处理程序和规则的重要影响 本案是一起立体商标纠纷,而且属于基于国际注册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公开审理和宣判本案,其本身对于依照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给予国外主体以平等保护、培养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基于本案对于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保护相关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明确,其必将对于今后我国商标行政主管机构如何正确地适用相关程序、规则处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国内程序和国际程序的协调及处理也将具有重要的实践操作意义。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如下: 第一,我国是《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该案判决结果肯定了国际注册的效力,是我国履行《马德里协定》义务的体现。 第二,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国际注册规定了相关的规则和程序,以与《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相衔接。该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对当事人相关程序合法性的认定,为我国商标授权确权机关处理商标国际申请如何衔接相关程序、如何提交证据以及认定证据,提供了非常典型的个案指引,为今后我国商标授权确权机关处理同类案例提供了范例。因此,该案对于我国相关部门商标国际申请处理程序和规则将产生重要影响,对于国内程序和国际程序的协调及处理也将具有重要的实践操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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