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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1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8.12 202 出版日期:20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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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之殇—共享经济路在何方?

文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孙铭溪

寒风中“裸奔”的共享单车

20183月,全国首例共享单车公益诉讼案一审结束,小鸣单车经营者悦骑公司被判按承诺退还押金。自2017年以来,共享单车行业掀起了一波停运潮,如今有了第一个尘埃落定的宣判。

先是黄金单车酷骑,后是市场占有率第三的小蓝单车,对于共享单车来说,2017年的冬天寒冷得有些刺骨。而且,更冷的冬天可能还在后面。

这是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押金经济必然面对的一个结局,这个结局从交易模式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已经注定—几乎没有一家共享单车是以单位投放能够实现盈利的标准设计产品逻辑的。当创业者脑子里只想着怎样能够循环利用押金获得资本收益,或者疯狂扩大市场份额赢取投资的时候,倒下之前的那段繁荣不过是市场规律发挥作用下、自然选择的蛰伏期罢了。

从最新消息来看,对于大量酷骑单车未退押金投诉的反馈仍杳无音讯,小蓝单车在2018年初宣布由滴滴公司托管,但滴滴公司仍不负有退还押金、余额、特权卡的义务。

押金维权有多难?

单车企业倒掉,消费者维权之路可谓举步维艰。对于一家行将破产的企业,工商投诉难以发挥作用。那么诉讼呢?

从成本收益角度考量,单车押金通常在100元到300元不等,但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光是预收原告的诉讼费可能就需要50元。如果单车企业已经人去楼空、无法直接送达,可能还需要垫付数百元的公告费用。另一方面,诉讼本身是具有一定专业性的活动,由于诉讼标的太小,聘请律师是几乎不可能的,当前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起步收费都在千元以上。

即使不考虑上述经济因素,用户最终拿到了生效的胜诉判决。由于被诉共享单车企业或已丧失了偿债能力,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能够执行回款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通过申请单车企业破产清算能否获得清偿呢?这条路依然并不好走。共享单车企业虽然是重资产企业,但财产主要是已经投放于市场的单车,几乎不具备收集起来再统一变现的现实可能性。如果走破产清算程序,很可能资产余额连破产费用都无法覆盖。

算完了经济账,再来算一算时间账。通常一个一审民事案件从立案到获得胜诉判决,快则三个月,慢则六个月以上,但共享单车企业资金链断裂后,往往会产生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情形。这意味着法院需要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起诉书和判决书,一个案子可能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方可获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的时间还未计算在内。而破产清算程序更是漫长。

面对如此巨大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诉讼维权这条路实在太过艰难。

那么,能不能通过起诉,接入共享单车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进行维权?起诉是可以的,但胜诉是困难的。原因是该笔押金是用户与共享单车企业之间为履行共享单车使用合同而交纳的费用,而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支付企业并非这个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是适格被告。更何况用户与企业、平台、支付企业签订的在线协议中通常也会对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表述,并在相关产品展示页面对共享单车服务由第三方提供进行告知,所以电子商务平台和支付企业作为产品展示平台或支付通道,并不容易被直接判决对押金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来看,通过集体诉讼、公益诉讼来降低单个主体的诉讼成本,是解决押金问题较为有效的方法。但集体诉讼、公益诉讼在程序上较为繁杂,特别是公益诉讼,需要以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为前提,这对提起诉讼的基本证据收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押金到底可以怎么用?

在租赁、借用等涉及物的交付的合同当中,人们经常会使用押金作为接收一方返还原物或清偿与原物有关的债务的担保。这种对债的履行的担保虽然普遍存在,但在我国《担保法》当中并未对此种债的担保方式进行规定。因此对于押金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的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遗憾的是,笔者查阅了主要单车品牌与用户之间在线签订的用户协议,其对于押金的收取和处理均未明确进行约定,但是通过企业和用户之间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还是可以得出结论:单次租赁结束后,用户可以选择申请退还押金,也可以选择暂时不退押金,避免下次使用时重新交纳押金的繁冗;如用户选择申请退押,企业应当在其公开承诺退还押金的期限内向用户退还押金;如企业未公开承诺退还押金的期限,应当在用户申请后的合理期限内退还押金。

押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是以资金流转的形式进行债的担保,而资金是一种特殊的物,它有一种特殊的属性,即占有即所有。也就是说,单车企业对于押金的使用,是享有一定的自由的。但单车企业作为社会公共交通的参与者,如不对其收取的押金进行有效监管,必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共享单车企业的押金监管势在必行。

20178月交通部等10部门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但时至今日,对于共享单车企业押金监管的实施细则仍未出台,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仍未充分明确。

押金经济的现实出路

不可否认,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押金经济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一棒打死”绝对不是良好的解决问题的出路。

作为监管机构的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完善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立法。根据共享经济的押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的行业特征,责成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对共享单车企业押金的资金监管,区分押金专户和充值、交费专户。控制共享单车企业押金专户的提现限额占当天资金净流入的比例,确保有一定比例的押金留存于监管账户,作为备付金使用,监管账户资金可以原路退还给押金交纳者;当天资金出现净流出则单车企业不能提现,这样才能有效控制押金被挪用的风险。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共享单车企业,应该尽快摆脱对押金产生的现金流的高度依赖,尽快停止意在造成既成事实的无序投放行为,建立合理、规范的盈利模式,还共享经济以其本来面貌。此外,接受和鼓励以芝麻信用、腾讯信用等第三方信用评价体系为基础的免押金骑行。作为最终消费者的共享单车用户,应该充分认识市场交易风险,尽量选择支持免押金骑行的单车品牌,交纳押金后及时申请退还,规避因企业经营风险导致的财产损失。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共享经济才能彻底摆脱押金经济的窠臼,恢复到其本身可能具备的正常盈利模式。在对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的同时,为用户增添更多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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