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胡凌 借助“共享经济”(也称“分享经济”)的概念,大量平台企业不断兴起,既包括B2C(由企业直接向用户提供使用服务)模式,也包括更多的C2C(由平台上的主体相互提供服务,双方都是平台的用户)模式。当我们使用这一概念时,更多地是从生产性资源来源的角度。例如,是由平台提供服务,还是由第三方提供服务。这一概念有时候会使人产生误解,即平台企业在共享经济中只是扮演了信息中介的角色,似乎不应对主体之间产生的问题过多介入甚至承担责任。但如果我们使用另一个概念,即“平台经济”,则可以涵盖上述两种模式,并集中在平台本身所起的作用上:提供基础服务、创设新型连接、在大范围内组织生产。由此,共享经济也必然是平台经济,平台和该种经济的其他参与者都是这一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传统的平台责任理论将平台与生产要素割裂开来。对部分平台而言,它们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更接近松散的居间合同,这充分体现了平台上资源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平台更像是一个将大量交易事务外包出去、同时掌握着一定控制力的企业,通过数据分析增加生态系统中的新连接,进而促进交易者和平台本身产生新价值。这种中间状态使平台责任超越了传统的侵权责任、安保义务、劳动保障等类型,也由此带来了诸多争议。我们需要某种看待平台责任的新视角(不简单是企业社会责任),以确保共享经济能够持续推进,同时将社会负外部性降至最低。 首先,新平台责任视角认识到共享经济不是一种无摩擦经济。即信息中介功能只是平台功能的一种,通过信息匹配和创设连接,在真实世界中产生了实际影响和外部性;很难在分析层面将平台调动匹配的生产资源与平台区分开来,也不符合平台争夺生产资源的现实。由此,平台经济不是在真空中运行的经济。特别是那些调动物理物品与服务的平台,更带有极大的外部性。例如,不科学投放共享单车带来的占道、未经认证的网络专车的合规性、短租房带来的社区安全问题,以及本组策划讨论的共享单车押金退还难问题等。这些社会成本不能简单地由社会(最终是我们每一个人)承担,需要有更具创造力的解决方式来帮助解决这些新问题。 其次,新平台责任视角将重点放在平台的生产核心功能上。平台企业已经深度介入了平台的生产和交易之中,尽最大可能地缩短了生产和交易环节,使这一流程更加自动化。平台企业组织生产的行为体现在为用户提供低成本的技术和工具(例如开发者平台),组织交易的行为则体现在通过数据分析对合作网络和商业模式的设计,并提供身份认证、支付手段、物流等基础服务以及对交易过程和主体行为的更为严密的监控之上。这些特征使目前平台企业与生产资源的法律关系停留在松散的层面上(也符合远程交易的感性认识),同时使平台企业仍能对整个交易保有更多的控制力。这些特征都使得平台责任不能简单地化为注意义务等传统概念,而需要有一个整体性的立法思路。 再次,新平台责任视角的重点应当是加强平台的基础能力。从而事先降低风险,将更多纠纷通过更顺畅的流程提前化解,便利交易,从而在整体上减少事后纠纷。当然,不是所有的平台企业都有能力提供优质的基础服务,需要完善外包流程,使更多的开发者或服务提供商通过使用大型平台企业的基础服务开展业务和创新。 除了事前的基础服务,平台企业无疑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定责任,特别是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定领域。就小鸣单车公益诉讼案而言,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于近日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二审稿相比,增加以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权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这些规定都有助于通过立法解决押金等纠纷。 但实际上,无论是押金还是纠纷解决,平台都能够开发出更加具有创造性的、适合平台经济形态的新举措。例如,就押金退还的事后解决方案而言,小鸣单车的经营方悦骑公司需要按照广东消委会的诉求,履行立即停止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并向消费者完整披露相关信息等义务。押金本质上是维持消费者信用、增加黏性的一种方式,根据平台企业的一般实践,现实中已经通过实名制认证、信用积分等方式对用户的信用程度进行判断,完全可以采用免押金的方式运营,通过其他方式增加黏性、获取增值收入,事实上也有更多的平台企业采用了类似方法,免除了押金退还的巨大成本和法律风险。消费者的信用积分不仅可以通过积累骑行里程、报修故障单车、停放在合适地点等社会鼓励的行为获取,也可以更加广泛地扩展到公共社会信用领域,这都为平台企业提出更柔性的措施,鼓励消费者更好地行为,为平台自我规制探究了广泛的空间。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要点是,在小鸣单车公益诉讼案中,用户押金退还之类的纠纷和维权诉求展示出通过本地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提起公益诉讼模式的有效性。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针对平台企业带来的较大社会问题集中资源进行诉讼,并具有相当程度的代表性,从而解决了消费者无法有效组织维权的问题,并能够通过大众媒体向企业传导有效解决问题的压力。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可以通过平台企业的雇佣职业打假人机制、投诉机制等方式进行,但各有利弊,也分别适应不同的平台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电子商务法(草案)》有专章规定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这些规定无疑可以推动平台企业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解决纠纷。 总之,通过小鸣单车公益诉讼案,不仅折射出收取押金的运营模式和纠纷解决的诸多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让我们反思如何更好地确定平台企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从而在相关立法中能够更科学地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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