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花蕾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玉砚从未想过有一天自己会坐在被申诉人席位,与当事人对簿公堂。庭审质证结束后,王玉砚和其他两位同事没多耽搁,匆匆踏上下午1点30分的返程高铁。 2016年,王玉砚调任丹东中院院长。此前,她曾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三庭庭长和审管办主任。2018年6月28日下午3点多,王玉砚一行三人走进最高人民法院,参加庭前会议。“我们一直全力配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工作,希望申诉人和上级机关能感受到我们的诚意。”王玉砚说,开庭质证前一晚,她认真准备了发言提纲。 29日上午9点30分,庭审质证如期进行。10点30分,考虑到双方均愿意调解,审判长陶凯元大法官宣布合议庭休庭30分钟并在休庭期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时,王玉砚突然向陶凯元大法官举手示意,请求最后陈述发言。陶凯元大法官温和地解释,因双方已同意协商解决争议,合议庭即将休庭组织调解。不过,她仍点头示意允许王玉砚发言。 王玉砚的发言持续了2分钟,发言结束后,审判长陶凯元大法官首先表明:这完全是庭审计划外的一段发言。她简要介绍了王玉砚的职务,同时,肯定了王玉砚本人出庭的行为,“这表明法院推动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丹东中院妥善解决本案的诚意。” 在王玉砚看来,诉讼的最高境界是案结事了,调解是达到这种境界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别人是否把丹东中院当作一个反面教材,王玉砚无法左右。但换个角度看,“这样的经历也是种幸运,最高人民法院给我上了一堂意义非凡的课,题目就是‘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应如何履职’。”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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