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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星期二

《中国审判》2016.11 141 出版日期:201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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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巧断“家务事” 家事审判改革破冰

家事审判改革大幕开启

文 袁定波

   清代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87回写道:“大凡一家人家,过日子,总得要和和气气。从来说:‘家和万事兴。’”自古以来,婚姻家庭关系作为基础社会关系的重要性从未改变过,家事纠纷的解决,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幸福,同时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

   2016年6月1日起,全国100个左右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家事纠纷专业化、社会化、人性化解决之路,也为推动全国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先行先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类型日益多样,处理难度不断增大。据统计,近3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均在150万件以上,且呈逐年增长趋势,2015年已超过170万件,约占全国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在家事审判方面出现了不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社会建设方面对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强调不够,往往把婚姻家庭领域的建设看作私人领域,重视不够;二是法院审判工作没有把家事案件与财产类案件区分开来,往往用财产类案件审判模式审理家事案件,案件一来,法官先问是否愿意离婚,一说愿意离,审判方向马上转变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至于当事人感情的修复问题,法官过问不多。

   “这个问题我感触很深。我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多年,通过家事审判的实践掌握到,由于婚姻出现危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恶化,逃学厌学甚至违法犯罪不断出现,老年人赡养也出现问题。究其原因,虽与多年来我们社会建设中对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强调不够有关,但与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中采用财产类案件的审判模式,重裁判轻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也有关系。”杜万华说。

   婚姻、继承、抚养等家事纠纷具有高度的人身性、敏感性和复杂性,解决起来往往是剪不断理还乱,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针对家事案件自身特点,早在2010年,广东、江苏、山东等地相继就家事审判改革探索试水,并逐步建立起适合家事诉讼特点的特别程序规则。探索财产申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亲自到庭、离婚生效证明等新机制。努力推进家事审判综合机制构建,包括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专业咨询和辅导机制、反家庭暴力整体防治网络机制等。这些地方法院的有益探索和尝试,为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6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家庭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视频会议,就百余家法院展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作出部署。明确家事案件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主要为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包括离婚、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附带案件包括监护权、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包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等;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六类案件。

   本轮家事审判改革将走向何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改革目标:即通过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开展和推动国内外法院之间家事审判经验交流与合作,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基于这样的目标,本轮家事审判改革对于改什么、怎么改进行了顶层制度设计。杜万华介绍说,在家事审判工作机制上,试点法院将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家事案件的审理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专业知识,需要相关专业领域人员的配合与协助。试点法院还将探索相关公益性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合法院调查审理家事案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相关专业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将探索建设家事调解室、心理评估室、单面镜调查室等设施,为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物质装备保障。此外,试点法院还将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推动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有效社会合力,切实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为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和少年审判改革的发展,考虑到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同根同源、理念相通,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在诉因机理、审判理念及裁判方式上的共通性等因素,同时吸收和借鉴少年审判三十多年的探索经验和成果,本轮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为此设计了两种模式。模式一为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并试点。在试点法院或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派出法庭设立家事少年审判庭。已设立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更名为家事少年审判庭,并将家事案件纳入其审理范围;尚未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可在原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庭的基础上进行更名或者新设家事少年审判庭,负责审理家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少家事案件。模式二为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分头试点。维持现有少年法庭格局不变,将少年审判受案范围调整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校园伤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围绕家事审判改革和少年刑事审判改革设置的硬件设施和司法辅助人员尽量共用,以免重复设置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试点动态的跟踪和指导,研究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不断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杜万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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