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袁定波 通讯员 潘玲娜 苏倩雯 
从2009年7月发出全国首份“保护令”,到2012年2月发出全国首份“远离令”,截至目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通过签发人身保护裁定的方式禁止施暴人施暴,维护了100多名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作为全国第一批反家暴试点法院,香洲法院也是全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出数量最多、种类最齐的法院。近年来,该院一直走在家事审判改革的前列,反家暴工作成绩出众,为家事审判改革作出很多有益的尝试。 人身保护令阻断家暴 香洲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法官代敏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件:马先生与李女士虽是一对博士夫妻,但因受家庭影响,马先生却有着“男人打老婆天经地义”的陈腐观念,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效应使李女士成了牺牲品。李女士不堪忍受博士丈夫的殴打,申请紧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经法官说服教育,马先生承认了施暴行为,认识到打老婆也要承担法律后果,当场写下保证书,决心痛改前非。李女士看到马先生的转变,也消除了心结,打消了起诉离婚的念头。 与紧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相对应的是长期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当事人可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诉讼进行中、诉讼终结后申请。在王女士与张先生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张先生多次向王女士要求和好,在遭到拒绝后,乘前妻外出之机,对其进行拦截并当众殴打辱骂,还打电话威胁称:“再让我找到你就打死你!”王女士终日惶恐不安,十分害怕,只得将电话关机。对于这种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前夫持续纠缠、侮辱谩骂、殴打前妻的“分手暴力”,家事合议庭法官代敏告知王女士,可申请保护期为6个月的离婚诉讼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裁定发出后,张先生未再对王女士实施骚扰。 代敏说:“在推行反家暴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得到了公安机关、妇联组织的大力配合,从发出的保护令效果来看,被申请人在接到裁定后,均停止了施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制止家庭暴力起到了立竿见影的阻断作用。”
创设儿童托管观察室 香洲法院院长徐素平介绍,由于家事纠纷的人身属性和隐私性,家庭暴力往往很难取证,家事财产纠纷不同于普通的财产纠纷,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很难受到保护。另外,受传统“法不入家门”“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影响,对家庭破裂、家庭暴力引起的社会后果重视不够,家事审判改革是必然的选择。 香洲法院变事后惩罚为事前预防,合理划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范围、合理分配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尝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单独立案、探索完善执行保障模式等。其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纳入民诉法修改的建议,并成为今年实施的反家暴立法最大亮点。 徐素平介绍,“远离令”主要是通过禁止家庭暴力施暴人在特定场所一定范围内活动,在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建立一个物理距离的隔离空间,避免受害人受到施暴人的暴力、威胁,使受害人能够脱离控制,阻断家庭暴力继续发生的可能。这些特定场所,包括受害人居住地、受害人工作场所、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其他受害人经常出入的特定场所等。为确保“远离令”真正执行到位,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同一天,香洲法院还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将监督裁定执行,在接报后会及时出警。如果被申请人违反“远离令”,出现在特定区域对受害人造成骚扰,受害人可以通过收集证人证言、拍照录像等方式留下证据。法院可以视违反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安全感。 此外,香洲法院在创设儿童托管暨观察室、沟通式家事审判法庭,健全诉前调解工作机制等方面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为谋求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珠海香洲法院首次启用儿童观察暨托管室。2016年1月19日下午,该院儿童观察暨托管室首次迎来了一位特别的“小客人”:刚放寒假的初中生小翊。由于父母双方矛盾激化已无法调和,法官在儿童观察暨托管室这一针对儿童心理打造的适宜交流环境,单独询问小翊,倾听他的内心想法,引导安抚今后的学习生活。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小翊父母,为了小孩的共同利益,最终一致同意了法院建议由社工组织疏导小翊的意见。 2016年年初,香洲法院还依托珠海市儿童保护协会资源优势,在一宗离婚争夺未成年人抚养权的案件中引入了家事调查机制,由心理专家对当事人抚养能力、生活状况及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及意愿等进行评估,向法官出具调查报告。下一步,该院拟从妇联、司法局、社会公益组织推荐的人员及本院人民陪审员中选任30名家事调查员,根据案件需要针对当事人或关系人的性格、经历、身心状况、夫妻关系、财产状况、教育程度、工作情况等作出评估,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出庭陈述意见,并在实践基础上出台《家事调查员工作规程》,提升家事审判的效率和效果。 由于家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和质量高低,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终身利益乃至数代人恩怨,香洲法院坚持全程调解,创新劝离与劝和相结合的调解方式。注重庭前调解工作,让双方在开庭前有一次交换意见和调解的机会,增加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庭审中注重发现和把握调解时机,调解工作不局限于法庭调解阶段,引导当事人探寻出双赢的调解方案。通过背靠背调解等方式,阐明利害关系,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解开当事人心结。调解不预设立场,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创造性地提出了“原告同意暂不离婚”的新调解方式。此外,为挖掘调解工作的潜力,尝试在70后、80后家事纠纷中邀请双方家属参与调解,同时充分发挥诉前联调作用,在立案之前将双方的纠纷交由诉前联调先行调解,由妇联、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由于家庭暴力私密性、隐蔽性的特点,受暴者在举证等方面存在不少困难,受理此类案件后,法官主动与妇联、派出所、居委会等联系调查情况。同时加强与妇联、公安机关的座谈、调研,探索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证据规则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 谈起家事审判改革前后的变化,徐素平的体会是,专业化要求更高、服务意识更强、证据规则特殊、审理技能需要进一步提升。当然,审结案件的质效和当事人的满意度也同时提高了。 “家事审判对法官的要求更高了。”徐素平说,家事审判不能只靠法律,不能简单地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家事案件作了断,还要在法律之外,从社会、心理、情感甚至精神医学(如家暴)等领域进行统合,以社会和谐、家庭和睦、未成年人利益至上、亲属间情感修复为目的。这就对家事审判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具有娴熟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还需要同时具备心理学、精神医学等背景,用他们的柔性司法、专业审判,彰显司法的温暖和人性的关怀。此外,法官需要准确判断家庭暴力与一般夫妻纠纷,依法判决离婚或挽救婚姻。 “服务当事人的意识更强了。”徐素平指出,香洲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秉持“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加强专业诉讼指引,在立案庭设立的导诉员及大学生便民服务岗,为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提供专业的立案辅导和法律咨询服务。放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当事人须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指引》及反家暴宣传小册子,介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概念、内容、作用、申请流程、违反裁定的法律后果等。在诉讼中出现当事人的诉求不明或是符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情形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多动口、勤跑腿。除有耐心和细心外,家事审判合议庭成立后,尽可能以方便被告参加诉讼的方式审理,多次远赴各地监狱开庭,促成当事人达成了调解。调解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官应不怕麻烦,一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其他矛盾,以促成案件的调解。 “证据规则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徐素平介绍说,由于家事纠纷一般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当事人往往举证困难,家事审判改革后,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质公正,法官们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涉家暴离婚案件,凡是当事人曾报警的,均前往派出所调取出警记录、询问笔录,以查明家暴发生时的现场情况。为查明案情,对于不愿或不便于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也纳入调查取证范围。如该院审理的一宗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原告陈述是被被告持刀砍其右臂一刀,当时只有原、被告二人在场;被告母亲在警察询问及离婚案件中作为证人均作证称,原告是自残,自己持刀削右前臂两刀,并言之凿凿地陈述亲眼看见原告“自残两刀削掉了一块肉”。原告是左撇子,确实也有左手持刀自残右手的可能性。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主审法官前往原告受伤后接受治疗的医院,询问当日的接诊医生,接诊医生根据病历记载进行了回忆,确认原告受伤为一刀,只是由于当时伤口太深开裂严重,看起来像是两刀削掉一块肉。接诊医生的证言,彻底推翻了被告母亲的证言,查明了该案的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在受害人举证证明受害事实和伤害后果后,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由其承担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 据了解,针对家事审判的特殊性,香洲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程序上作了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的安排,建立“申请-立案-裁定/听证-执行”的审理模式,保障审理程序快速进行。快速立案。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的绿色通道制度,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做到当即立案受理。保证在立案当天,案件就移交到主审法官手中。快速审查。主审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对于证据充分,通过书面审查就可以确定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在48小时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于申请时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主审法官主动联系申请人,询问有无其他证据或证据线索,必要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调查取证,然后组织双方听证,在听证后两天内决定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提高送达效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出后,一般于当天送达给申请人和双方当事人居所的辖区派出所,同时向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监督执行,及时提供安全保护。 “接下来,我们将按照广东高院的具体指导和部署,继续为家事案件程序制度建设积累经验、贡献良策。同时把本土特色和域外经验相结合,围绕提高家事案件专业化审判、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这一目标,作出更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徐素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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